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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租賃公司章程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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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家公司都有着自己的章程。下面是小編整理收集的關於汽車租賃公司章程範本,感興趣的朋友可以瞭解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汽車租賃公司章程範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人共同出資設立 汽車租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牴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租賃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 住所: 樓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客運汽車租賃。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 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1、姓名: 身份證號:

住所:

2、姓名: 身份證號:

住所:

3、姓名: 身份證號:

住所:

出資情況 金額單位:萬元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公司設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查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查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十二)其他職權。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張永義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八)根據總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人選及其報酬事項,報股東審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經股東決定由馬仲虎擔任。

第十八條 總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人選及其報酬事項,報股東審批;

(七)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馬由布擔任。 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爲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條 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擔任,並依法登記。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任期三年。

第二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章 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十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透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八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並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決定。 公司爲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三十二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一式五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

二Oxx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