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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勞務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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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司的設立程序以訂立公司章程開始,以設立登記結束。

建築勞務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 爲,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公司法》及有關法 律法規規定,並結合本公司的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爲_____責任公司。 公司依法成立後即成 爲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勞務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______市_______縣____ 。

第五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 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衆的監督。

第二章 註冊資本和經營範圍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爲人民幣:_____萬元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第八條 1、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 東

股東的名稱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1、_____出資額爲____萬人民幣,佔總資本___%;_____出資額 爲____萬人民幣,佔總資本___%. 2、 公司登記註冊後, 應當向股東簽發由公司蓋章的出資證明書。

第十條 股東的權利

1、參加或委派代表參加股東簽發由公事蓋章的出資證明書;

2、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及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5、選舉或被選舉爲公司執行董事、監事;

6、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意見;

7、公司依法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資產;

8、參與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股東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時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 開設的臨時帳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 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4、不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 違約責任;

5、公司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其出資;

6、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 意,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 如果不購買轉讓的出資, 視爲同意轉讓;

3、公司股東之一不得購買其他股東全部出資,而形成單一股東 (獨資公司) ;

4、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或姓名、住 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並及時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 登記。

第四章 股東會 第十三條 股東會爲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額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方針或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發行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 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1、股東會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原則上定當每 年____月份召開一次,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 臨時會議。

2、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地點 和內容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 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3、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 職權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4、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變 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 過;

5、 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 東透過;

6、 除法律、法規、章程有時確規定外,股東會作出的決議,必 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第五章 董事會

第十七條 公司設立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董事若干名,董事 長_____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董事長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擬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董事長任期每屆三年,董事長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 任,董事長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因特殊原因 要解除的,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第六章 經 理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 1 名,副經理若干名,經理負責公司日常 管理工作,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一條 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話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 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監事

第二十二條 事 公司設監事 1 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

每屆爲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長、董事、經理、副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長、董事或經理、副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利益時, 要求執行董事長、董事或經理、副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列席股東會議。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

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會計年度爲公曆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

日,每一年度終了時應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六條 告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年利潤時, 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 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束 15 日內,應將財務會計報

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 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 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可不再提取。 第二十八條 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年度公司虧損的, 在依照前

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 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 損。

第二十九條 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

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三十條 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

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 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爲增加公司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