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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I融資方式、BT項目融資與DBFO項目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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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融資始於上世紀30年代美國油田開發項目,後來逐漸擴大範圍,廣泛應用於石油、天然氣、煤炭、銅、鋁等礦產資源的開發,如世界最大的,年產80萬噸銅的智利埃斯康迪達銅礦,就是透過項目融資實現開發的。

PFI融資方式、BT項目融資與DBFO項目融資

  

適合採用PFI融資方式的項目特點

適合開展PFI模式的項目通常具有以下特點:

(1) 項目具有長期性、規模性

適合採用PFI模式的主要是大型公共項目,我國目前在體育館、發電廠、高速公路、公共交通等公共項目領域開始匯入PFI模式。這些項目規模龐大、組織結構複雜,且無法在短期內獲得較好的收益。採用PFI模式,可以解決項目的資金空缺,特別是在項目初期的建設資本。

(2) 項目的組織結構與關係較爲複雜

適合採用PFI模式的項目一般都是由政府部門和私營部門合作的大型公共項目,牽涉諸多參與方,包括設計、施工、金融、保險、運營等多方面,公共部門通常需透過招標選定項目承擔人,組建項目公司後,再由項目公司與總承包商簽訂總承包合同,與金融機構簽訂項目融資協議、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等一系列複雜的'協議。

(3) 項目資金的籌措採用項目融資的方式

採用PFI模式的項目,資金的籌措一般會採用項目融資的方式,而不是傳統的企業融資。項目融資是以項目的未來收益和資產作爲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和安全保障的融資方式,而無需關注項目借款人的資信和現實資產。

BT項目融資方式的特點

1. BT模式僅適用於政府基礎設施非經營性項目建設;

2. 政府利用的資金是非政府資金,是透過投資方融資的資金,融資的資金可以是銀行的,也可以是其他金融機構或私有的,可以是外資的也可以是國內的;

3. BT模式僅是一種新的投資融資模式,BT模式的重點是“B”階段;

4. 投資方在移交時不存在投資方在建成後進行經營,獲取經營收入;

5. 政府按比例分期向投資方支付合同的約定總價。

DBFO項目融資模式概念:

DBFO爲”Design, Build, Finance and Operate“也就是“設計一建設一融資一經營”的縮寫。

從其發源地英國的定義來看,是指在總稱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的民間資本參與公共建設精神之下,民間投資機構在項目中所參與的部分,包括設計、興建、融資、營運等工作;但依據民間投資回收方式的不同,DBFO又包含了“由政府於營運期依設施服務水準對價給付(現英國所稱之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亦即PFI主要即指此類模式)”、“向使用設施的社會大衆收取費用(financially free-standing projects)”及“向使用者收費外,另由政府補助部分建設成本(Joint Ventures)”等三種基本型態,且在實際操作中上依項目特性而存在更多的彈性組合。

DBFO模式與BOT模式同屬於PPP模式中的特許經營權類,並且都有社會企業對基礎設施進行投資建設,政府擁有最終所有權。其區別在於,DBFO是透過政府根據合同對設施進行一定年限的租用並支付租金,來收回社會企業的投資。

DBFO模式可用範圍比較廣,但與BOT模式相比,其缺點是須由政府出資租用,所以一般在BOT不適用的非經營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中, DBFO模式的應用價值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