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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享受全額減半徵稅優惠政策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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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財稅〔2015〕99號進一步擴大了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給小微企業“過冬”又帶來“溫暖”。特別是針對2015年以前成立的企業,本年度享受過渡優惠政策,請廣大實務工作者注意。

小微企業享受全額減半徵稅優惠政策彙總

年年歲歲花相似,歲歲年年“稅”不同。日前,《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發佈,其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 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2015年10月1日至 2015年12月31日間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後的經營月份數佔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即不同金額、不同時期的所得額,需要採用不同的核算方法。即小微企業2015年第4季度所得稅預繳以及彙算清繳的需要慎重計算,本文結合不同的情況做案例解析。

目前,有兩種情形享受全額減半徵稅優惠政策:一是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二是2015年10月1日之後成立的,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

同時,減半徵稅的.範圍擴大。根據財稅〔2015〕99號檔案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 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施行減半徵收政策。也就是說實行按季度申報的小型微利企業,今年10月1日之後實現的利潤,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這一政策調整,只涉及年度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介於20萬元至30萬元的小微企業,對其他小微企業沒有影響,對於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可以全額享受減半徵稅優惠政策。即從年應納稅所得額20 萬元以下擴大到30萬元以下政策的執行時間僅僅限定在2015年第4季度。

事實上,財稅〔2015〕99號文新優惠政策規定主要涉及今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且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介於20萬元至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需要分段計算其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後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

對於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且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後的經營月份數佔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其2015年度可以適用減半徵稅政策的實際利潤額或者應納稅所得額。

例1.A公司成立於2012年1月,當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採取查賬徵收方式,按季度納稅申報。2015年12月31日,該企業計算的全年實際利潤額爲26萬元。

A公司在2015年的實際經營月份爲12個月,其2015年10月1日之後的經營月份爲3個月。

A公司預繳2015年第4季度所得稅時,適用減半徵稅政策的實際利潤額=26×(3÷12)=6.5萬元;適用減低稅率政策的實際利潤額=26-6.5=19.5萬元。

A公司減免稅額=19.5×(25%-20%)

+6.5×[25%-(1-50%)×20%]=0.975+

0.975=1.95(萬元)。

例2.B公司成立於2015年5月8日,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採取查賬徵收方式,按季度納稅申報。2015年12月31日,該企業計算的全年實際利潤額爲28萬元。

B公司成立於5月8日,其在2015年度經營月份從5月份開始計算,全年經營月份數共計8個月。

B公司預繳2015年第4季度企業所得稅時,適用減半徵稅政策的實際利潤額=28×(3÷8)=10.5萬元;適用減低稅率政策的實際利潤額=28-10.5=17.5萬元。

B公司減免稅額=17.5×(25%-20%)

+10.5×[25%-(1-50%)×20%]=0.875+

1.575=2.45(萬元)。

例3.C公司成立於2015年10月31日,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採取查賬徵收方式,按季度納稅申報。2015年12月31日,該企業計算的全年實際利潤額爲23萬元。

C公司成立於10月31日,其在2015年度的利潤全部符合減半徵稅條件,不需要劃分10月1日之前和之後的利潤。

C公司減免稅額=23×[25%-(1-50%)×20%]=23×15%=3.4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