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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已發錄用offer後又反悔了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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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已發錄用offer後又反悔了該如何處理?】

企業已發錄用offer後又反悔了該如何處理?

公司前段時間該企業剛接了一個新項目,急需招聘一名項目經理,人力資源部按照企業的招聘需求順利確定了一名合格人選併發了offer(錄用

審批單老總已經簽字),約好近期來公司報到入職。

還沒等該員工入職,人力資源部突然接到企業領導的吩咐,說公司接的項目臨時暫停就不需要招項目經理了,叫其通知這人不必來企業報到

了。

人力資源部負責人聽後領導指示後超級鬱悶,Offer都發了,企業言而無信的遊戲,作爲HR該怎麼辦呢?

【解決思路及方案】

用人單位的錄用屬於要約 求職者回應屬於承諾,求職者承諾後對雙方都存在約束力,求職者超過回覆期限後發出的迴應則被視爲新的要約,用人單位有權不予受理。

1.首先公司通知人員來上班,對方處於準備狀態。

2.如果想反悔,必須在錄用通知到達求職者之前,或者同時到達發出撤回錄用通知,換句話說,必須在求職者響應回覆同意錄用的意思表示做出之前撤銷錄用,並告知對方。否則就應該承擔對方因求職的直接經濟損失,包括交通費、食宿費、通訊費、已經解除前一勞動關係所造成的工資損失等。

 【錄用通知書應包括哪些內容,能否替代勞動合同?】

1 求職者已經被錄用的意思表示

2 求職者被錄用的'部門 崗位 起薪 合同期限

3 求職的試用期、假期及其他福利待遇的內容

4 求職者辦理入職手續的時間 地點 程序

5 求職者入職需要攜帶的證明材料

1 在錄用通知書中明確書面回覆期限

2 明確規定錄用的前提條件

注:明確錄用的前提條件在法律性質上相當於爲錄用附加了法律條件,如果這些條件不具備,錄用通知書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3 明確違約責任

4 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以最終簽訂的勞動合同爲準

5 還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和個別勞動者的具體情況,獨身製作錄用通知書

(前提:錄用通知書不同於勞動合同,即使求職者承諾後,達成雙方合意,由於其不具備勞動合同所應當具備的條件,因此不能取代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另行簽訂合同。)

【知識擴展】

r letter 是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前,向勞動者發出的一份錄用資訊函。裏面一般會規定比如報到時間,地點,薪酬,職位資訊等。

r letter的約束力——如果雙方都對offer letter給到迴應,因爲是構成事實勞動關係之前,所以法律上受民法保護。

r letter裏可以規定違約賠償方案,可以是違約金,也可以是其他方式。案例中的用人單位要擔負,預期違約責任。

r letter雖已簽訂,在構成事實勞動關係後,必須有勞動合同的存在。勞動合同中的內容爲了防止和offer letter內容的衝突,可以體現offer letter在簽訂勞動合同後作廢,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r letter發出前,可以和相關人員再做最後一次確認,是否真的錄用。也可以溝通最晚到崗日期,也許有助於offer letter推遲發出,給發生變化爭取到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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