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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藥品製藥業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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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生物藥品製藥業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嗎?你對生物藥品製藥業稅收優惠政策瞭解嗎?下面是本站小編爲大家帶來的生物藥品製藥業稅收優惠政策,歡迎閱讀。

生物藥品製藥業稅收優惠政策

1.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根據《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第一條規定,對生物藥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資訊傳輸、軟件和資訊技術服務業等行業企業(以下簡稱六大行業),2014年1月1日後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自行建造),允許按不低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2.研發設備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對生物藥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3.新藥品的專利技術轉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第一條規定,技術轉讓的範圍,包括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4.新藥研製的臨牀試驗費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第一條第四款規定,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發生的新藥研製的臨牀試驗費支出,可納入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範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七條規定,企業根據財務會計覈算和研發項目的實際情況,對發生的研發費用進行收益化或資本化處理的,可按下述規定計算加計扣除:(1)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允許再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2)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該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