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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知識之民間借貸利息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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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爲限。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爲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下面是本站小編爲大家帶來的民間借貸利息的法律問題,歡迎閱讀。

稅法知識之民間借貸利息的法律問題

  民間借貸利息的法律問題

甲向乙借款360萬元,借款用於商業週轉,借款期限六個月,自2017年10月12至2016年4月11日止,利息三分。當日乙透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借給甲360萬元,後甲按約定支付了利息。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爲。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爲限。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爲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1)民間借貸年率以24%爲限,是合法的,也就是我們常說的2分的利息。(2)年利率在24%至36%之間的利率,如果借款已經支付了利息,要求返回多交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援。(3)年率超過36%的部分無效,法院不予支援!

甲按照三分利息支付,而想索回多交的一分的利息,法律是不支援的。

利息如何支付才能合法有效呢?

(1)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也就是說只要年利率在24%都是合法有效的,法院都會支援。(2)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3)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4)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爲本金。(5)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爲後期借款本金;(也就是我們經常所講的將利息計入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爲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6)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爲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a)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b)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7)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8)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爲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9)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並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