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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司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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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對民間借貸有多少了解呢?以下是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民間借貸司法問題,歡迎大家閱讀。

民間借貸司法問題

一、利率與利息

《規定》第二十五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約定了利息,但是對借貸利率等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原告的起訴,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判決確定利息。

2、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有效,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部分約定無效。

二、主體資格認定

界定主體範圍,推定原告資格《規定》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爲。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1、明確界定民間借貸的主體範圍,排除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適用本規定。例如,銀行、保險公司作爲貸款人的借款糾紛不適用。但市場上具有融資功能的小額貸款公司,因其並非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屬於可以適用本規定。

2、借條、欠條上沒有寫明出借方名稱的,持有債權憑證原件的當事人具有原告資格。法院適用債權人推定原則,對於可以提供借據、欠條原件的當事人,推定其係爭民間借貸關係的債權人而具有原告資格。

3、借據上的出借人爲兩人以上,一人起訴至法院的,按照債權憑證區分三種情況:

(1)按份之債,應當受理,無需通知其他當事人參加訴訟,並判決不支援原告要求履行全部債務的訴訟請求(駁回應由其他按份債權人的債權份額)。

(2)連帶之債,應當受理,無需通知其他當事人參加訴訟,可判決支援全部的訴訟請求。

(3)不可分之債(合夥、夫妻),應當受理,需要通知其他當事人作爲原告參加訴訟。

(4)未參加訴訟的連帶債權人在係爭案件訴訟後又對借款人起訴的,人民法院對於爭議案件已經受理、審理,按“一事不再理”訴訟法原則,不受理起訴。

(5)對借款人以筆名、綽號、同音字署名的借條等債權憑證,人民法院如何確定被告?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系針對“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明確的被告,以“獨一無二、形式上的具體確定”爲準。

身份證複印件、戶口薄複印件、常住人口登記資訊查詢頁等證明材料可以證明起訴有“明確的被告”。受理後,經舉證、答辯、否認、反駁、審查發現起訴對象錯誤的,裁定駁回起訴。

三、刑民交叉問題

《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爲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規定》第八條:“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發現有非法集資嫌疑的,如何處理?《規定》第五條“非法集資犯罪”是個學理上的概念,對應的罪名有七個: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2、民間借貸行爲本身構成犯罪,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並非“民間借貸行爲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不屬於非法集資犯罪。在本條中,人民法院應該注意對特定某一次、針對特定某一人的“民間借貸行爲本身”的(非法集資犯罪)刑事違法性進行甄別,整體構成非法集資,單一合同雙方基於借款合意的有效。

3、借款人涉嫌犯罪,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應該受理。

四、案件受理依據:符合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法律特徵

1、民間借貸與金融借貸是兩類借貸類型。金融貸款是指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對外所發放的貸款。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對外發放貸款,應屬於民間借貸。

2、某些糾紛基礎法律關係表現爲出借金融機構帳戶控制權糾紛,實際上屬於民間借貸。例如,股票證券等資產帳戶的所有人將帳戶及帳戶內資金全權委託他人操作,並約定一定時間後按本金加增值收益交還所有人的,符合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法律特徵,可認定爲民間借貸。

3、員工爲完成工作任務向用人單位借款的情形,不宜認定單位與員工之間成立民間借貸法律關係。考慮到單位具有制定相關公司財務制度的優勢地位,上述爭議不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司法機構不應以“勞動合同糾紛”受理,司法權不做公司的`經營行爲的裁判。

五、管轄爭議處理

“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規定》第三條:“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其中“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可作如下理解:可以是有給付請求權的一方所在地,也可以是實際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

1、雙方均爲自然人的借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出借人給付錢款時合同成立,出借人要求借款人還款,出借人所在地爲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合同履行地);

2、並非雙方均爲自然人的民間借貸關係中,借款合同爲諾成性合同,借款人依約具有交付借款的請求權,借款人主張此項權利的,其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轄權(合同履行地);出借人要求借款人還款的,出借人所在地爲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債權人指示交付的,接受交付的第三方系接受貨幣一方,第三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以上各地人民法院在民間借貸雙方未約定管轄、仲裁的情況下,具有司法管轄權。值得注意的是,王法官提到合同法中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與《規定》的內涵有所不同。

六、舉證責任分配

《規定》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被告抗辯借貸行爲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規定》第十七條:“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1、僅有轉賬憑證的民間借貸案件,原告應該如何舉證?原告證明款項交付後,還需要證明雙方存在民間借貸合同關係的合意。缺乏其他證據時,應注意“當事人陳述”也屬於一種證據。被告予以否認但未抗辯或者反駁的,按照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規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法官憑心證可以定案。高度蓋然性指法官對事實的確信達到75%以上。被告進行抗辯、反駁的,被告應該提出合理說明或者提出證據證明,原告應承擔繼續舉證的舉證責任。按照實際情況,法院可以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動態分配舉證責任。

2、被告否認借條上的簽字、蓋章真實性,但雙方均不申請鑑定的,不利後果由被告承擔。原告已經舉證,被告否認借條上的簽字、蓋章的,應該提供檢材原件、申請鑑定。

七、互聯網金融法律適用

《規定》第二十二條:“借貸雙方透過網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透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爲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p2p網絡借貸平臺的居間行爲: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居間媒介服務的,不承擔保證責任;

2、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擔保效力:透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爲借貸提供擔保的,承擔保證責任;

3、風險準備金的性質:網絡借貸平臺設立風險準備金的,不是擔保、保證,應認定爲自願在準備金限度內代爲償還借款的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