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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長制2017年工作總結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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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長制2017年工作的進行是爲了加強水環境綜合整治和管理,下面河長制2017年工作總結範文是小編想跟大家分享的,歡迎大家瀏覽。

河長制2017年工作總結範文

  第一篇:河長制2017年工作總結範文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全省河道管理“河長制”工作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12〕166號)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全面建立“河長制”加強水環境綜合整治和管理的決定》(淮發〔2009〕12號),現就切實加強河道管理“河長制”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維護河道生態健康爲目標,以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態安全爲重點,以“河長制”管理爲抓手,統籌河道功能管理、資源管理和生態環境治理,嚴格河道岸線及水域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嚴格入河污染物總量控制,加大河道治理與保護力度,促進河道資源可持續利用,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堅持以人爲本,着力解決人民羣衆最關心的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態安全問題;堅持保護優先,切實做到“先規劃保護、後開發利用”;堅持政府主導,建立健全水利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協同、社會公衆參與的河道管理機制;堅持因河制宜,遵循河道自然規律,實行遠近結合、綜合治理。

(三)目標任務。按照“建立管護機構,明確管護責任,落實管護經費,統一管護標準,嚴格管護考覈”的要求,2014年全市61條省級骨幹河道全面落實“河長制”管護制度,2015年全市全面落實縣鄉河道和村莊河塘“河長制”管護制度,到2020年實現全市河道管護現代化,構建“互聯互通、引排順暢、水清岸潔、生態良好”的現代河網水系。

二、健全機制、強化領導

(四)進一步深化“河長制”領導責任制。“河長制”實行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分級管理,逐級落實責任。市“河長制”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市直有關部門負責人爲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水利局。各縣(區)行政首長對境內所轄河道管理負領導責任,各縣(區)、各鄉(鎮、街道)逐級成立“河長制”辦公室,逐條河道落實“河長”,明確各部門職責分工,促進河道資源可持續利用,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五)全面落實“河長”。省骨幹河道按現行屬地管理體制,結合防汛工作責任制度,由河道所在市、縣(區)政府領導或水利部門負責同志擔任“河長”。區域骨幹及重點縣域以下河道由各地政府參照省骨幹河道管理。河長主要職責是:督促建立河道管護隊伍和管護制度,協調落實河道維修養護經費;組織實施河道疏浚和環境治理;檢查河道工程維護、水域岸線資源管理,協調河道管理範圍確權劃界;依法組織查處各類侵害河道的違法行爲。

三、明確責任、各盡其職

(六)明確部門職責分工。水利部門牽頭負責河道日常管護工作,具體負責開展河道疏浚清淤和水利配套設施建設,河道岸線、堤防、水域、取排水行政管理。財政部門負責落實河道生態清淤和長效管護經費,監督河道管護專項經費使用管理。環保部門負責河道及周邊環境整治,組織入河污染源治理,保護河道水質。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打擊破壞河道資源、影響社會公共安全的非法行爲。國土部門負責在推進村莊土地整理中落實河道保護措施,禁止填埋河湖水域行爲。交通部門負責加強對通航河道岸線保護,嚴格船舶管理和危險品管理,協調解決水上運輸等水上糾紛。農業部門負責加強河道溼地和堤防綠化管理,在服從河道行洪、排澇和生態功能的前提下加強河道養殖管理。發改部門負責明確沿河產業發展方向和產業政策,做好河道綜合整治項目的論證上報工作。經信部門負責落實飲用水源地保護範圍內工業污染源的搬遷工作。住建部門負責污水管網覆蓋工作,完成主要河道的生活污水截污任務。城管部門負責加強城區河道兩岸環境衛生管理及相關的執法管理。監察部門負責對責任部門履職情況監督檢查,查處違規違紀問題。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有效整合各部門河道管理和執法資源,共同加強河道管理和保護。

四、明確目標,分級負責

(七)明確工作目標。全市河道管理工作分爲:組織管理、經費管理、空間管理、資源管理、河道監測和工程管理等六個方面。根據全市河道管理“河長制”目標任務,各地應按照“目標明確,時序合理,安排科學”的原則,對省骨幹河道及以下河道逐條制定分階段工作目標和任務,要着力突出規劃引領,強化水域岸線管理,嚴格水源地保護,加強綜合執法,紮實有效推進“河長制”管理工作目標實現。

(八)逐級落實工作責任。市級“河長制”領導小組負責統籌、組織、協調全市“河長制”管理工作。各縣(區)“河長制”領導小組負責協調解決工作中的矛盾和問題,抓好督促檢查,確保規劃、項目、資金和責任“四落實”,同時指導、協調、督促鄉(鎮、街道)的“河長制”管理工作;鄉(鎮、街道)黨政主要負責人擔任管轄範圍內河道的教導員、河長,負責管理和實施管轄範圍內的“河長制”管理工作;村(社居)範圍內的所有河、塘整治和長效管理由所在的村支部、村委會負責。要逐層分解目標任務,逐級落實工作責任,逐條河明確責任人,掛牌負責,切實將各項措施落實到位,確保工作有序推進,目標按時完成。

五、協作配合、形成合力

(九)職能部門分工合作。市直各相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和專業優勢,強化對縣(區)落實“河長制”工作的考覈督查。各地各相關部門均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治理方案,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真正做到治理措施上部門聯動,執法監督上齊抓共管,工作資訊上及時溝通,形成強大的工作合力。

(十)地區之間密切配合。各縣(區)要在堅持屬地管理基礎上,着眼大局,積極組織和參與跨區域河道的綜合整治聯合行動,建立資訊數據、治理技術等共享渠道,健全問題排查、工作會商的協調製度,形成協調有序、反應快速、運轉高效、統籌推進、合作治水的聯動機制。

六、強化保障、注重實效

(十一)落實經費保障。各地要切實落實公共財政對河道管護的投入,建立長效、穩定的河道管理投入機制。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的河道堤防佔用補償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主要用於河湖管護工作。各級從水資源費、水利建設基金、防洪保安資金等經費中,劃出一定比例專項用於河道管護工作。

(十二)加強監督。市級“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省級河道管理單位,負責具體實施61條省骨幹河道管理督查工作。各縣(區)“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轄區內其他各級河道“河長制”管護工作組織、協調、督查等工作。各級“河長”及河道管理單位應及時做好河道管理工作報告及年度工作總結,並根據上級“河長制”辦公室督查意見,加強日常管理,明確工作重點,及時整改到位,不斷提高河道管理水平。

市水利、財政部門根據年度工作情況對各縣(區)安排相關管理經費。對於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縣(區),取消該縣(區)次年市級及以上河道管護經費安排:轄區內河道“河長”落實未達50%的;未建立“河長制”辦公室的;經費落實不到位,未專款專用的;河道發生堤防潰口或其他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直管河道發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的。

(十三)深化管理改革。各級“河長”要督促落實河道管理機構和單位,協調落實管理人員和經費。理順河道管理體制機制,創新管理模式,積極推進“管養分離”,建立河道工程管理、維修、養護良性工作體系。

(十四)加強監測預警。加快建立河道健康評價體系,開展重點河道水質監測、河勢監測、水文監測和遙感監測,定期對河道健康狀況進行評價,發佈重要河道健康公報,加大社會公衆對重要河道管護的關注度。

(十五)注重能力建設。重視河道管理設施建設,加強管理隊伍專業化培訓,不斷提高河道管理與保護工作規範化、科學化和現代化水平。

  第二篇:河長制2017年工作總結範文

20xx年是全面實施《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共江西省委關於全面推進法治江西建設的意見》的第一年,也是貫徹落實《江西省法治水利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第一年。今年以來,我廳緊緊圍繞全面深化水利改革,緊密結合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和省委關於全面推進法治江西建設的決策部署,大力加強水利法治建設,依法履行政府職能,健全依法決策機制,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全面提高水利依法行政水平。現將有關工作情況彙報如下:

一、嚴格落實依法行政工作要求

(一)分解落實法治水利建設任務。

1、制定《江西省法治水利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爲更好地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範作用,實現依法治水,自2013年6月起,我廳即着手法治水利建設規劃相關制定工作,歷經1年半時間,經多方徵求意見,於2014年12月份正式發佈《江西省法治水利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規劃綱要》提出“將法治貫徹於水利改革發展的始終,推進各項涉水事務法治化”,全面提升各級水利部門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依法決策、依法管理、依法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並從加強和改進制度建設、規範行政決策行爲、加強水利行業依法行政、加強水行政執法能力建設、強化水事矛盾糾紛預防調處、創新水利發展體制機制、全面提升法治水利觀念等7大方面,明確26項法治水利建設工作任務。

2、制定並印發20xx年法治水利建設工作要點。根據《法治江西建設20xx年工作要點》、《江西省20xx年法治政府建設工作要點》的要求,我廳制定並印發了《江西省水利系統20xx年法治水利建設工作要點》,明確了今年水利系統依法行政、依法治水工作的主要任務及責任承擔單位:一是進一步做好水事立法相關工作;二是建立健全“三單一網”制度;三是落實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四是提升水利依法治理水平;五是推進政務公開;六是加強水行政執法;七是健全矛盾化解機制;八是強化對權力執行的制約和監督;九是抓好法治宣傳教育。要求落實領導責任制,強化能力建設。

(二)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

1、積極填補相關領域立法空白。爲落實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推進水生態文明建設,破解水生態損害、水環境污染、水資源浪費等水安全問題以及水資源管理、水權制度等體制機制障礙,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江西以平均每年至少出臺1件水事立法項目的速度,着力填補相關水事立法領域的空白,相繼完成《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江西省農田水利條例》《江西省贛撫平原灌區管理條例》等3件地方性法規、《江西省河道採砂管理辦法》《江西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江西省水文管理辦法》等3件省政府規章制定或修訂;《江西省水資源條例(修訂)》已經省人大常委會第一次審議,待20xx年3月第二次審議。

2、強化水事立法項目儲備。近年來,我廳積極爭取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對水事立法工作的重視與支援,着力推進立法項目儲備,在已有7件省級地方性法規、5件省政府規章的基礎上,將《江西省湖泊管理條例》《江西省農村飲用水管理條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條例(修訂)》等項目納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項目庫》,將《江西省用水總量控制辦法》《江西省農村供水管理辦法》等項目納入省政府規章項目庫。

3、以課題研究爲先導築牢立法基礎。根據《江西省水利廳政策研究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2014年以來,先後組織開展《江西省湖泊保護立法可行性研究》、《江西省農村供水制度研究》、《江西省水權水市場現狀及發展對策研究》等20餘個課題研究,充分發揮政策研究成果對水利立法、深化水利改革發展的支撐作用。

(三)努力保障社會公正。

1、認真開展權責清單梳理工作。根據省政府關於“三單一網”(政府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和江西政務服務網)工作要求,省水利廳於2014年底完成行政審批項目的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20xx年以來,透過省水利廳各處室部門梳理,廳法規處彙總查漏補缺,以及與省編辦審覈組溝通協調相關梳理項目,完成省水利廳行政權力梳理工作。經省政府常務會審議透過省水利廳權力事項168項,最後對外公佈142項(不含19項行政審批權),含行政處罰78項,行政強制13項,行政徵收4項,行政裁決1項,行政確認2項,行政獎勵10項,其他權力事項34項(含備案、審覈轉報、行政監督檢查等事項)。權力清單公佈後,按照省審改辦的統一佈置,按照“權責要匹配、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原則,開展責任清單梳理工作,逐項細化責任,明確責任事項、責任崗位、追責情形、責任設定依據等要素,解決政府“越位”、“缺位”、“錯位”的問題。8月17日,責任清單經第47次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透過,8月28日對外正式公佈。對形成的權力清單與責任清單,已編印成冊發至廳機關及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廳直單位。

2、進一步簡政放權,深化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2013-2014年,我廳累計取消行政審批事項4項,下放10項,調整9項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今年以來,我廳繼續精簡行政審批事項,取消行政審批事項3項(乙級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機構資質認定,贛撫平原灌區超計劃用水審批和在贛撫平原灌區利用灌區水利工程設施、渠道水域從事水產養殖等經營活動許可),下放5項(按省政府賦予贛州市更大經濟社會管理權限要求,單獨下放給贛州市3項水務管理權限;將單站裝機規模10000千瓦(不含)以下且水庫庫容1000萬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新建農村水電項目,以及單站裝機規模10000千瓦(不含)以下的新建農村水電技術改造項目初步設計檔案審批及竣工驗收下放至設區市和省直管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保留行政審批事項19項,並在廳門戶網站醒目位置,向社會公佈行政許可事項清單,接受社會監督。

3、落實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制定或修訂印發《水利廳工作規則》《省水利廳黨委議事規則》《江西省水利廳重大事項合法性審查辦法》等制定,進一步落實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堅持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未經廳政法處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對提交廳長辦公會討論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廳政法處負責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今年以來,廳政策法規處累計審查各類行政決策檔案80餘件次。按照中央及省有關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的要求,省水利廳廳本級組建了以廳政策法規處爲主體,吸收相關法律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除與華邦律師事務所簽訂常年法律顧問合同外,還將部分省內高等院校法律專家、律師以及全省水利系統內受過法律專業教育或透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吸收進來,打造一支懂法、懂行的高水平法律顧問隊伍,爲廳本級乃至全省水利系統提供法律諮詢和法律幫助,不斷提高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和水行政管理工作的`公信力。

4、加強規範性檔案制定管理。一是嚴格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序。省水利廳在規範性檔案制定過程中,嚴格遵循向社會徵求意見、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向社會公佈等必經程序。在制定《江西省水利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關於江西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贛信用等級升級要求的通知》等檔案過程中,嚴格遵照國家發改委等7部委《關於建立清理和規範招標投標有關規定長效機制的意見》,在廳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並徵求社會各方意見和建議。二是紮實開展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省水利廳印發了《江西省水利廳關於開展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通知》《關於開展工程項目有關的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通知》,對以廳名義印發、與其他部門聯合制發的、以及代省政府起草的規範性檔案進行了系統清理,清理結果將透過本單位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凡未被列入繼續有效目錄中的規範性檔案,一律不得繼續執行,不得作爲行政管理的依據。

(四)有效維護水事管理秩序。

1、大力查處了違法水事案件。針對全省上下高度關注的共產主義水庫和峽江水利樞紐庫區非法攔汊築壩,省水利廳多次督促兩水庫所在地市、縣政府,要求加快拆除整治進度,並多次派員對拆除整改情況進行實地督查督辦,大力推動拆除整治工作。共產主義水庫完成12座非法攔汊壩的拆除,恢復水域面積2800餘畝,佔非法違佔面積的70%;峽江水利樞紐庫區非法圍汊現象得到有效遏制,今年未再新增一起非法圍汊,水庫所在地政府正在組織編制開發利用規劃及分類處理辦法,整治工作穩步推進。

2、全面開展全省深化河湖專項執法檢查活動。重點對鄱陽湖區違法圍堰及其他河流非法侵佔水面等情況進行了巡查、督查,全面掌握全省各河湖存在的問題,嚴厲打擊涉河湖違法行爲。全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共組織各種規模的專項執法檢查行動1993次,參加檢查8909人次,檢查河道累計590條,檢查河道長度累計約16530公里,檢查湖泊水庫累計2636個,檢查湖泊水庫面積累計約15241平方公里;檢查涉河湖活動2097處,提出整改措施562條,完成整改460條,拆除違章建築3901平方米;立案查處水事違法案件507起(其中:違法建設34起、違法採砂452起、水工程案21起);省廳掛牌督辦大案要案3件,直接立案查處水事違法案件176起,透過這次活動,有效維護了我省良好的水事秩序。

3、創新聯合執法機制。一是針對涉水執法涉及面廣,執法難等問題,各級大力整合內部執法力量,加強與涉水相關單位的溝通聯繫,創新部門間協作機制和交界水域合作機制,省水政監察總隊聯合省公安廳治安總隊、省漁政局、省地方海事局建立省級涉水行政執法單位聯席會議制度,每季度召開聯席會議通報涉水資訊,商討研究涉水管理措施,協調開展聯合執法行動,有力打擊了涉水違法行爲。二是加大與交界水域兄弟單位的溝通聯繫。與湖北、安徽水利部門建立了長江鄂贛皖省際交界水域採砂管理區域合作聯動機制,明確了三省間定期會商制度、聯合執法、資訊交流和非法採砂查處等工作,共同打擊非法採砂行爲,確保長江防洪和通航安全,維護沿江社會穩定;九江市、都昌縣、星子縣與上饒市、鄱陽縣、餘干縣共同建立了鄱陽湖交界水域聯合執法機制。三是向省推動“兩法銜接”工作協調小組報送了《江西省水利廳涉及刑事犯罪立案追訴標準》,邀請省政府法制辦執法監督處相關負責同志在全省水行政執法人員培訓班就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作詳細分析講解;與省檢察院、省住建廳、省交通廳聯合轉發《關於在工程建設領域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通知》,積極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水利部開展非法河道採砂追究刑事責任研究工作,相關意見建議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所採納。

4、積極探索水利綜合執法。推薦南昌市作爲全國水政綜合執法試點市,認真按照水利綜合執法改革要求,創新水行政執法模式,整合原水政監察隊伍河道執法職能、水土保持委員會辦公室水保監察執法職能、計劃供水節約用水辦公室的城市供節水執法職能,組建水行政綜合執法支隊(大隊),統一水行政執法和處罰,形成職能清晰、權責明確、管理規範、保障有力的水行政執法體制機制,降低了執法成本,提高了執法效能。2014年以來,市級共出動執法巡查人員1480多人次、執法車船1300多臺次,巡查執法服務項目70多個,查處違法違規行爲70多起。

5、全力做好水事矛盾糾紛預防調處。我省的水事糾紛現階段主要體現爲採砂和侵佔水面糾紛。目前全省採砂、河湖管理,尤其是贛江中下游及鄱陽湖採砂、河湖管理,已實現了由亂到治,由治到逐步規範。但受利潤驅使,一些敏感區域的非法採砂、非法圍湖現象仍然存在,尤其是在交界水域。爲此,省水利廳雙管齊下,積極預防化解涉水矛盾糾紛。認真貫徹採砂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程序有關規定,對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採區開採進行風險評估,加強對採砂許可方式的規範,依法依規做好河道採砂許可工作,防止因採砂許可不當引發糾紛矛盾;嚴格按照贛綜治辦〔2013〕18號檔案要求,認真做好影響社會穩定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對全省重點水域專門組織力量進行集中排查,建立定期排查與重大節日活動重點排查、日常排查與突出問題專項排查相結合的排查調處機制。2014年以來,省水利廳以調處南昌縣與豐城市、新建區與豐城市、新建區與餘干縣、都昌縣與鄱陽縣、餘干縣與鄱陽縣等涉砂矛盾糾紛爲重點,指導全省範圍較好地化解和控制涉砂矛盾糾紛。目前。新建與餘干因鄱陽湖餘干02號採區糾紛得到有效控制,新建、南昌縣與豐城交界處的錦江口採砂糾紛得到較好化解,南昌縣與餘干縣大沙荒湖圍堰糾紛得到順利解決。

(五)着力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