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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幹部民主推薦辦法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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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幹部民主推薦辦法

領導幹部民主推薦辦法工作報告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民主推薦工作,推進民主推薦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關於試行市、縣(市、區)黨委全委會成員民主推薦提名制度的意見》、《浙江省鄉鎮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實施辦法》,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民主推薦領導幹部,必須貫徹執行幹部隊伍“四化”方針,遵循《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領導班子換屆的民主推薦和推薦市、縣(市、區)黨委管理的幹部的提任人選和後備幹部人選。

第四條民主推薦領導幹部人選,由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負責,按幹部管理權限進行。

部門與地方雙重管理幹部的民主推薦工作,由主管方負責。

第二章民主推薦的方式

第五條濾布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會議投票推薦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

第六條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按照領導班子職位的設定

全額定向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推薦。推薦名額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可多於擬任職位人數,也可等於擬任職位人數。

第七條實行定期民主推薦制度。

縣(市、區)、鄉鎮(街道)和人數較多的部門單位,應結合年度考覈和其他工作,每年組織開展一次民主推薦。民主推薦結果在一年內有效。

第八條 實行第二輪民主推薦制度。

在定期民主推薦中,如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進行第二輪民主推薦:

(一)得票比較分散;

(二)得票情況與平時表現差距較大;

(三)在定期民主推薦中最高票得票率在30%以下。

第九條進行第二輪民主推薦時,組織部門應在定期民主推薦的基礎上,根據後備幹部情況與工作需要提出參考人員名單,供推薦時參考。參考人員在定期民主推薦中,得票數不得低於同類人員中前5名得票平均數的80%。

參加推薦的人員可以根據組織部門提出的參考人員名單進行推薦,也可以另外推薦他人。

第三章民主推薦的範圍、程序和方法

第十條縣(市、區)、鄉鎮領導班子換屆以及民主推薦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人選,民主推薦的範圍、程序分別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浙江省鄉鎮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一條在縣(市、區)進行第二輪民主推薦,由四套班子成員、法檢“兩長”和縣(市、區)委委員參加。

在鄉鎮(街道)進行第二輪民主推薦,由鄉鎮(街道)中層以上幹部參加。

在人數較多的部門單位進行第二輪民主推薦,由部門單位中層以上幹部參加。

第十二條個別提拔任職,民主推薦一般應經過下列程序:

(一)領導職位空缺時,組織部門要聽取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的意見,以及有關方面的意見;

(二)組織部門在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對各方面推薦的人選進行綜合分析比較,確定推薦單位;

(三)對一年內已經過定期民主推薦或第二輪民主推薦,民主推薦綜合評價爲好或較好的,即可確定爲考察對象;對一年內未經過民主推薦的或組織上認爲需進行民主推薦的,參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進行推薦。

第十三條 定期民主推薦,參加推薦的人員和民主推薦的程序,參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市、縣(市、區)黨委管理的重要職位幹部的提任人選,由市、縣(市、區)黨委全委會委員進行民主推薦提名。民主推薦的程序按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五條在縣(市、區)推薦市管後備幹部,一般應經過下列程序:

(一)按比“正職1:1、副職1:2的要求”多10%-20%的差額比例確定推薦名額。按35歲以下不少於30%,女幹部不少於20%,黨外幹部不少於10%,少數民族重點縣應有少數民族後備幹部的要求,設計推薦表

(二)召開推薦會議,公佈資格條件、推薦範圍,提供經分類編制的幹部名冊,提出有關要求;

(三)按結構要求分類進行計票;

(四)黨委組織部門綜合分析民主推薦情況後,結合結構要求、發展潛力等,提出後備幹部考察對象初步人選名單,經黨委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原則同意後上報市委組織部幹部職能處室審覈;

(五)黨委(黨組)差額確定考察對象建議人選名單,上報市委組織部幹部職能處室。

在市直部門單位推薦市管後備幹部或在縣(市、區)推薦縣(市、區)黨委管理的後備幹部人選,參照上述辦法進行。

第四章壓濾機濾布民主推薦結果的運用

第十六條實行民主推薦綜合評價制度。

透過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辦法,對書面推薦、單位黨委(黨組)推薦的情況進行綜合,形成民主推薦綜合評價結果。綜合評價結果分好、較好、一般、差四檔。

第十七條確定考察對象和調整後備幹部時,應當把民主推薦的結果作爲重要依據之一,同時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形成書面考察材料時,要有民主推薦綜合評價等方面的內容。

第十八條縣(市、區)、鄉鎮領導班子換屆,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浙江省鄉鎮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確定考察對象。

第十九條個別提拔任職,黨委組織部門一般應在民主推薦綜合評價情況好或較好的人選中,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民主推薦綜合評價情況差的,不得列爲考察對象。在不受班子結構、專業結構、後備幹部等情況影響的前提下,應根據民主推薦綜合評價檔次的高低確定考察對象。

第二十條市、縣(市、區)黨委管理的重要職位幹部的提任人選獲得全委會委員推薦提名票數偏低的,一般不宜確定爲考察對象。

第二十一條考察對象人數一般應當多於擬任職務人數。民主推薦得票比較集中的,也可以等額確定考察對象。

第五章紀律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民主推薦工作必須嚴格遵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工作紀律。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按幹部管理權限予以糾正。

第二十四條實行領導幹部民主推薦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應根據具體情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在民主推薦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羣衆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中共溫州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