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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睡覺遭解僱:企業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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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一”國際勞動節期間,記者從黃島區法院瞭解到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此案中,儘管某電子公司一職工有兩次上班時睡覺等違反單位管理規定的情形,但被告某電子公司當即解僱該職工不符合公司的規章制度,法院判決該公司屬違法解除合同,須以月平均工資2148.35元的標準向原告職工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741.75元。此案對企業規範自身管理行爲、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帶來了警示。

上班睡覺遭解僱:企業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原告王某與被告某電子公司簽訂了5年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到2013年4月28日,約定原告從事操作工工作。後被告以原告曾兩次上班時間睡覺、一段時間內個人產量沒有完成、又不服從管理爲由,對原告作出予以解僱的決定,併爲原告辦理了解除勞動關係手續。王某則認爲被告以其違反公司規定爲由將其辭退,無法律和事實依據,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法院綜合當事人雙方的'訴辯主張,認爲此案焦點是:被告某電子公司是否構成違法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法院認爲,根據被告公司的《員工違紀管理規定》,被告單位職工“一年內記大過2次者”給予解僱處分。而從本案證據看在王某並未受到2次記大過處分的情況下,該電子公司即對其作出予以解僱的決定,解除了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不符合其規章制度規定的解僱情形,構成了違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