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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勞動法被辭退後工資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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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2016勞動法被辭退後工資怎麼算

我是一個銷售業務員,沒有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上了兩個月的班了,第一個月就給公司創造了業績,但是第二個中旬我由於感冒請假4天,在醫院開了病假條交給了公司,但是在第三天公司就宣佈把我辭退了,我並沒有違反公司任何規定,那我的工資該怎麼算,還有我上個月的業績客戶尾款還沒有交完,在這個月底交完,我還有提成可以拿嗎?

律師解答:

1、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應支付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2.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係,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爲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併爲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雖未訂立勞動合同的,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勞動權益受法律保護。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這個月你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2、工資應按照雙方約定及時足額支付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公司如果扣留你的工資就是違法行爲;

3、無故辭退你,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可知,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能舉證證明符合上述三種法定情形,具體到本案,公司需向你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爲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