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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辭職之後工資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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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考察期,也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的'考察。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是可以約定試用期的,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發現企業不適合自己,想要辭職,那試用期辭職流程是怎樣的,工資又怎麼算呢?

試用期辭職之後工資怎麼算?

試用期辭職流程

《勞動合同法》第 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據此,試用員工只要提前三日向公司提出書面告知,即可解除勞動關係。下面是試用期辭職的具體流程:

試用期辭職,提前3天遞交一份書面辭職申請,落款日期爲當日,申請離職日期爲落款日期後的第4天,即可辦理正常辭職手續,工資照常按你的出勤天數發放。 第4天辦理工作交接手續,要有書面的交接手續,雙方簽字(包括物品交接等)。如果個人檔案在公司的,需要在第四天同時領取個人檔案(一定要由公司貼封口條,蓋章方可),自己暫時完好保管即可。

試用期辭職工資怎麼算?

第一,在試用期辭職,公司原則上是不能扣除你工資的,除非你在職期間給公司造成了什麼財產損失。正常情況下,試用期辭職應在提前三日告知公司人事部門,工資在離職那天當面結清;

第二,在公司常規發薪之日再發放給你。

試用期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以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需要正常發放工資給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