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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建立創業投資保險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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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保險是風險管理的重要內容,是轉移風險、輔助產業發展的重要手段。隨着我國創業投資實踐的不斷深入,創業投資保險制度作爲創業投資金融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大力推進創業投資保險制度構建具有重要作用。對我國構建創業投資保險制度的可行性及其意義進行了剖析,提出了一些積極的建議與對策。

我國建立創業投資保險制度的思考

關鍵詞 創業投資 保險制度 創業投資企業

1 引言

一般意義上講,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的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費,保險公司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而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或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和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爲。保險作爲一種補償措施,旨在使被保險人能以確定的小額成本(保險費)來補償大額不確定的損失,最高補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爲限。創業投資保險制度是專門爲創業投資機構和創業企業而開辦的保險制度,它相對於一般商業保險具有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風險大的特點。創業項目的承擔主體不發生變化,仍是原來的企業,但風險損失的承擔主體發生了變化,當技術創新項目失敗時,保險公司將承擔部分損失,即保險公司成了技術創新的財務風險的承擔主體之一。

2 創業投資保險的可行性分析

這裏討論創業投資基金的保險情況。我們假定風險規避性的創業投資基金對每個創業企業的投資額均相等,爲W;投資發生失敗的可能性爲p,面臨損失L的可能性;保險費率爲r,即需要支付r k的保險費來購買最? 吲獬ザ釵的保險單。

對於創業投資基金參加保險後,當投資成功時的狀態下,其投資額變化爲:

U1=W-rk

當投資失敗時的狀態下,保險公司將支付金額爲k的賠償給創業投資基金,其投資額變化爲:

U2=W-L-r k+k

對於一個作爲風險規避型的創業投資基金而言,其重要的特徵就是,在相同的期望值或預期收益下,風險越小,效用水平越高。作爲投保人的創業投資基金的預期效用爲:

E (U) = (1-p) ×U1+p U2

=(1-p) ×(W-r k)+p×(W-L-r k+k)

=W-p L+ k (p-r)

若p=r,則E(U)=W-p L,因此,在這種情形下,期望值是既定的,與投保金額k的大小無關。而且作爲風險規避的創業投資機構來說希望把風險降低到最低程度,即創業投資機構在任何一種狀態下都擁有相同的投資額,也就是沒有任何風險或不確定性。即:U1=U2或

W-r k=W-L-r k+k

可得出k=L,即使說在公平費率的情況下,規避型的創業投資機構會對失敗時所遭受的損失進行全額保險。對於保險公司來說,假定參加創業投資保險的創業企業足夠多,爲N且相互獨立,則保險公司的期望利潤:

P=N[p(r k-k)+(1-p)r k]

=N(r-p) k

當r=p時,保險公司的利潤爲0,這個假設與現實並不矛盾,對於完全競爭的保險市場來說,保險公司的經濟利潤降低到最低限度,即爲0。世界上規模發達、業務廣、跨地區多的保險公司所提供的保險費率都十分接近“公平”費率,因爲大公司更容易做到分散風險,收取“公平”費率就足以應付賠償支出。

當r=p時,創業投資企業和保險公司的預期效用都達到均衡,這說明設立創業投資保險在實際操作中是完全可行的。當然在上述討論中,是以許多參加保險的創業投資基金和創業企業基礎、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的風險分擔是相互獨立的,而且創業投資保險市場的有效執行是以不存在道德風險爲前提的。

3 創業投資保險的意義

創業投資保險制度是專門爲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企業而開辦的保險制度,對於創業投資業還處於起步階段的我國來說,建立創業投資保險制度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3.1 創業投資保險是創業投資風險分擔的重要手段之一

每個創業企業或創業投資基金透過保險公司將自己的風險分散到相關投資人的身上,從而將自己的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即透過支付一定的保險費用,創業投資基金和創業企業的風險可以在某種程度上進行轉嫁。當某個創業投資經營機構的破產確實無法挽回時,創業投資保險機構可對其資產、債務進行清理,並對其投資者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可承擔投資者的部分損失。

3.2 有利於引導民間創業資本的進入,擴大資金的來源渠道,給予必要的金融支援

創業投資保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承擔創業投資機構和創業企業的部分風險,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增加了投資者的預期。這樣不僅僅可以吸引民間創業資本加入到創業投資領域,而且創業投資保險的正常經營和對創業投資機構的評價、監督等作用可以爲將來保險資金大舉進入創業投資做好準備。

3.3 監督作用

創業投資保險基金作爲專業化的保險機構,監督作用包括兩方面:一是在事前一般要對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企業這些投保人所提供的各種資料進行詳細且認真的風險評價,從而做出合理的預期,減少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之間的資訊不對稱。二是一般要求各創業投資經營機構定期向創業投資保險機構提交各種財務報表和經營報告,隨時接受創業投資保險機構對其經營風險和經營狀況的調查和評估。以便創業投資保險機構及時瞭解投保人的經營管理狀況,及時發現問題,從而更好地實施監督和管理,減少投保人的道德風險。其監督作用可以扶持創業投資機構和創業企業走上正軌,促進創業投資健康、快速、穩範文之家提步地發展。

4 關於我國建立創業投資保險制度的一些思考

4.1 加強創業投資保險制度方面政策引導與法律規範的構建

目前國家有關部門雖對創業投資比較重視,但宏觀扶植和引導缺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雖制定有“技術交易保險條例”,但框架過粗、內容不繫統,基層部門無法具體操作,而且屬於引導性質的,具體操作條款還很缺乏;同時缺乏激勵性、扶植性的政策,保險部門的積極性並不強,大多是迫於地方政府的要求而不得已爲之,因而缺乏主動性;地方上的創業投資保險主要還處於摸索狀態,缺乏理論指導、操作標準和科學合理的計算方法。所以應對創業投資保險問題進行深入調研論證,制訂創業投資保險業發展規劃、制訂有關激勵措施和具體操作條例級法律、法規,使創業投資保險向有序、有效的方向發展。

4.2 在設立專門創業投資保險機構方面,應遵循風險合理分擔原則

創業投資保險機構的設立不外乎有:一是在保險公司內部設立創業投資保險部門;二是國家出資設立政策性的保險機構;三是由各個創業投資主體透過創業投資協會設立的保險機構,帶有民營性質。對創業投資保險基金而言,要妥善地管理、注意安全性,備好合理的`準備金,以滿足保險公司支出的隨時性。也就是說,該基金的管理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爲首要目標,不允許進行任何形式的高風險、低流動性的投資。創業投資保險機構可以考慮用以下兩種保險資金的運作方式:一是存款於國有銀行;二是可將部分資金投資於風險程度低、流動性強的國家債券。一般不允許基金被用於股票、公司債券、房地產或者期貨、期權、互換等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資。

4.3 在保險基金運作管理方面

(1)明確創業投資保險公司的可保種類、投保額及清償標準。保險業作爲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必須不斷調整、更新和充實自己以面對科技發展所帶來的各種新的風險,提供相應的保險險種以滿足社會及公衆的需求。所以對於創業投資保險的特殊性和複雜性,保險業在計劃設計相關保險產品時應充分考慮各方面因素,謹慎從事。特別是要對風險進行分類,確定何種風險可以承保,何種風險在現階段應當剔除,何種風險根本不屬於保險範疇。

(2)加強對創業投資保險的宣傳,使創業投資企業充分認識科技保險的重要性,而且保險並不是萬能的,有些風險將只能由風險單位自己去承擔,各企業和相關單位都應將自己所承擔的風險進行嚴格管理,並確定一旦發生事故以後的應急措施和備用方案。這樣使得各個主體積極參與創業投資保險,主動防範風險。

(3)大力培養高素質的創業投資保險業務人才。

4.4 擴展創業投資保險的險種

除了已進行的創業投資保險險種外,保險公司應積極探索新的創業投資保險領域。如科技人員的待業保險;科技人員專門的特種人身保險和社會保險等;對有突出貢獻的專家提供特種人壽保險;對歸國留學人員提供專門保險等。

4.5 建立科技風險分攤機制

由於創業投資保險業務涉及到保險部門、創業投資企業、創業企業和科技管理部門,因此,政府應進行協調組織,使這些部門相互配合、相互支援,形成良性的科技風險分攤機制,促進科技保險業務的發展,提供一個資訊交流的平臺,實現資訊共享減少資訊不對稱現象。

4.6 積極開展有關創業投資與創業投資保險方面的理論方法研究

創業投資協會作爲一個交流的平臺,不僅僅可以科學合理地確定有關保險費率、賠償標準、責任認定、技術鑑別、風險評估的標準與辦法,而且可以培訓創業投資及創業投資保險從業人員,向社會宣傳創業投資及創業投資保險知識,使更多高素質的人投入創業投資隊伍,促進創業投資業的發展。

5 結論

透過以上分析,創業投資透過利益均沾、風險共擔機制而實現創業投資高風險再一次風險的分擔,因此,創業投資保險是保險向深度發展的一種模式。保險公司參與創業投資有着得天獨厚的條件,並可實現創業企業或項目的普通保險與創業投資的結合。當然,創業企業所帶來的某些風險具有廣泛的社會性,單純依靠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則有些杯水車薪,而且也會嚴重影響保險人的償付能力及經營的穩定性。隨着我國創業投資業的發展,創業投資和高新技術領域的經營將更加規範,與之相關的創業投資保險制度將隨之建立並不斷完善,其經濟補償職能和社會穩定器的作用將得到充分發揮,進而促進創業投資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穩步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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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張春英,姜丹.開拓我國風險投資保險制度的意義與體系研究[J].軟科學,2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