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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社保侷促進畢業生創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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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高等院校:

天津市人力社保侷促進畢業生創業工作的通知

爲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14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22號)精神,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以下簡稱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促進我市經濟轉型升級和社會和諧穩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實施創業引領,促進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

(一)放寬市場準入。對在校生自主創業的,2年內保留學籍。高校畢業生創辦企業首次出資額允許爲零。允許高校畢業生租用、使用高校範圍內的相應場地作爲經營場所進行註冊登記,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允許“一照多址”、“一址多照”。

(二)完善金融扶持政策。對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最高可給予30萬元;對已經成功創業且帶動就業5人以上、經營穩定的創業者可給予貸款再扶持,貸款總額度最高不超過5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對其額度在國家規定貼息額度範圍內的部分,由中央財政按照貼息利率予以貼息。對其額度在國家規定貼息最高額度以上且不高於20萬元的部分,由市財政按照貼息利率的50%予以貼息。允許透過抵押、質押、聯保、保證和信用貸款等多種方式,多途徑爲高校畢業生解決反擔保。

(三)落實財稅減免政策。對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小型微型企業,符合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的,可以按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暫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對留學回國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符合條件的,可享受現行高校畢業生創業扶持政策。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高校畢業生和畢業年度內的高校畢業生,按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四)鼓勵支援網絡創業。在電子商務網絡平臺開辦“網店”的高校畢業生,可享受小額擔保貸款和貼息等扶持政策。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五)加強創業教育培訓。各高校要將創新創業教育列爲必修課程,寫進教學大綱,納入學分管理。鼓勵高校畢業生參加創業培訓,畢業前3個學期的在校學生或高校畢業生參加創業培訓,完成規定的培訓內容並獨立完成創業計劃書,按照每人500元的標準給予培訓費補貼。高校畢業生培訓後半年內成功創業的,按照每人700元的標準再給予補貼。對有創業意願和能力的畢業學年在校生和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可到實訓基地進行3至6個月的創業實訓,參加創業實訓的,按最低工資60%的標準給予實訓補貼。

(六)加大創業孵化力度。支援利用現有資源建設大學生創業園、創業孵化基地和小企業創業基地,爲高校畢業生提供創業經營場所支援。對吸納企業多,帶動就業明顯的創業園區,由就業專項資金給予最多不超過100萬元資金支援。

(七)給予房租補貼。在校和畢業2年以內的高校學生創業且租賃房屋的,給予房租補貼。補貼標準:按照每人10平方米計算,每平方米每天補貼1元,補貼2年(實際租用面積超過60平方米的,按照60平方米計算)。

(八)給予社保補貼。對畢業兩年以內成功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及其所招用的高校畢業生,給予1年的崗位補貼和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標準爲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30%,補貼期限爲1年。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照本市當年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和單位繳費費率確定,其中,養老保險費率20%、醫療保險費率7.3%(大病統籌)、失業保險費率2%、生育保險費率0.8%、工傷保險費率0.5%,補貼期限爲3年。

二、拓寬就業渠道,促進高校畢業生多形式就業

(九)鼓勵企業吸納就業。小微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按照本市當年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和單位繳費費率給予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其中,養老保險費率20%、醫療保險費率7.3%(大病統籌)、失業保險費率2%、生育保險費率0.8%、工傷保險費率0.5%。

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給予1年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標準爲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30%。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照本市當年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和單位繳費費率確定,其中,養老保險費率20%、醫療保險費率7.3%(大病統籌)、失業保險費率2%、生育保險費率0.8%、工傷保險費率0.5%。

各類企業吸納零就業家庭、單親家庭、低保家庭以及需贍養重大疾病成員家庭中的高校畢業生,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給予1年崗位補貼和3年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標準爲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30%。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照本市當年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和單位繳費費率確定,其中,養老保險費率20%、醫療保險費率7.3%(大病統籌)、失業保險費率2%、生育保險費率0.8%、工傷保險費率0.5%。

(十)支援和鼓勵靈活就業。在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實名登記實現靈活就業,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2年內按照其實際繳費額的三分之二給予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補貼。

(十一)鼓勵面向基層就業。繼續組織實施“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三支一扶”、“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等工作。落實好高校畢業生到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政策。鼓勵高校畢業生應徵入伍,並按規定享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政策。

三、加強技能培訓,提升高校畢業生就業能力

(十二)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對有培訓需求的高校畢業生,開展市場緊缺職業技能培訓;對離校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開展以定向培訓爲主的就業技能培訓;對企業擬錄用的高校畢業生,開展以職業技能培訓爲主的上崗前培訓。對培訓合格的高校畢業生給予培訓費補貼,補貼期限爲在學期間和畢業後1年內。高校畢業生參加《職業培訓成本及市場需求程度目錄》所列職業技能培訓,取得中級工及以上等級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培訓成本50%的培訓費補貼和100%的技能鑑定費補貼。高校畢業生參加《定額培訓補貼職業目錄》所列職業技能培訓,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根據職業分別按照每人1000元、800元、600元的標準給予培訓費補貼和100%的技能鑑定費補貼。高校畢業生參加定向就業培訓,符合相關條件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標準給予培訓費補貼。

(十三)開展就業見習活動。鼓勵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擴大就業見習規模,提升就業見習質量,提高就業能力。對畢業學年的在校學生和應屆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60%給予生活補貼

四、強化就業服務,推動高校畢業生儘早實現就業

(十四)加強就業指導。各高校要全面開展職業發展指導和就業創業教育,將就業指導課程納入教學計劃,建立貫穿於整個大學教育期間的職業發展和就業指導課程體系,幫助高校畢業生樹立正確的成才和就業觀念。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加強與企業溝通聯繫,廣泛收集企業用工資訊,採取網絡招聘、專場招聘、供求洽談會和用人單位進校園等多種方式,大力開展面向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服務系列活動。對高校開展校園招聘活動,納入公共就業服務項目給予政策支援。

(十五)完善就業服務。對離校未就業的應屆高校畢業生全部納入實名登記範圍,提供就業服務。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和基層就業服務平臺要及時主動與實名登記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聯繫,摸清就業需求,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對前來求職的.辦理求職登記或失業登記的高校畢業生免費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覈對實名資訊,由基層平臺主動聯繫,提供職業指導、就業資訊等“一對一”的就業服務。

(十六)強化就業援助。將就業困難的高校畢業生納入就業援助體系,建立專門臺賬,實施“一對一”職業指導和重點幫扶。對低保家庭和殘疾高校畢業生在離校前給予3000元的一次性求職補貼;對離校時未就業的零就業家庭、單親家庭、需贍養重大疾病家庭成員高校畢業生,在接受就業指導後,給予3000元的一次性求職補貼。

(十七)完善落戶政策。凡在本市高職院校有集體戶口或入學時戶籍未由原籍遷入學校集體戶口,畢業2年內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聘用)合同的畢業生,准予在津落戶。凡在入學時戶籍由原籍遷入學校集體戶口,畢業2年後在津仍未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聘用)合同的畢業生,由學校集體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開具戶口遷移證,遷回該畢業生原籍落戶。

五、保障就業權益,促進高校畢業生公平就業

(十八)消除就業歧視。各區縣、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採取措施,促進就業公平。用人單位招聘不得設定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歧視性條件,不得將院校作爲限制性條件。

(十九)規範國有單位招聘行爲。除涉密等特殊崗位外,國有單位招聘資訊要在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統一發布,實行公開招聘。

(二十)簡化服務手續。各區縣、各有關部門要簡化有關手續,消除高校畢業生在不同類型單位之間流動就業的制度性障礙。應屆畢業生憑《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書》或勞動(聘用)合同辦理落戶手續。辦理高校畢業生檔案轉遞手續,轉正定級表、調整改派手續不再作爲接收審覈檔案的必備材料。

六、加強組織領導,切實抓好督促落實

(二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區縣人力社保部門、各高校要把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擺在重要位置,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要着力推動、抓好落實。要密切關注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形勢變化,全面掌握工作進展情況, 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二十二)形成工作合力。各區縣人力社保部門、各高校要加強溝通與協作,進一步完善以實名制爲基礎的高校畢業生就業統計制度,做好高校畢業生畢業前後的資訊銜接和服務接續。財政部門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補貼政策的經費保障工作。

(二十三)形成良好氛圍。各區縣人力社保部門要大力宣傳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引導社會各界積極支援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努力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各高校要大力宣傳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的各項政策措施,引導廣大高校畢業生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和擇業觀。

市人力社保局 市教委 市財政局

201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