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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員工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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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離職公司會開員工離職證明嗎?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了試用期員工離職證明,歡迎閱讀參考!

試用期員工離職證明

試用期員工離職證明一

茲證明 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公司 市場開發部 職員,在職時間爲xx-xx年01月01日至xx-xx年07月31日。現已辦理完所有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xx-xx年03月06日

試用期員工離職證明二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於___個人______原因提出辭職,現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公章)

  年 月 日

試用期員工離職證明三

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證號爲 )自xx-xx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 部 人力資源助理 職務,至xx-xx年03月06日因 個人 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離職證明《員工離職證明》。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xx-xx年03月06日

無論員工以什麼方式和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單位都應該爲員工開具書面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如果員工自動離職,那麼單位應該是按照員工曠工辭退的。那麼單位需要給員工按照事實開具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