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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證明【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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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裏,大家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觸到證明吧,證明是具有證明特定事件效力的檔案。那麼擬定證明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員工離職證明,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員工離職證明【精】

員工離職證明1

茲證明李浩先生,身份證:452897xxxxx,原系我司市場策劃部職員,在職時間爲20xx年5月14日至20xx年7月23日。現已辦理所有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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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9月18日

員工離職證明2

xxx部xx先生/女士/小姐因春節請假 天,假期到期後未及時回來上班,經電話通知後仍未到崗,根據公司考勤與考覈管理規定第五條:請假未及時到崗者,按自動離職處理。

特此通知!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 xx月xx 日

員工離職證明3

承諾書實際上是合同的一種,當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諾書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是當事人真實意願的反映。承諾書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內心真實意思的表達,不能被強迫或威脅或利誘、欺騙等。

2,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承諾書的內容必須合乎法律的規定,不能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可能導致承諾書無效。

3,沒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諾人只能基於自己有權處分的物進行處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總而言之,承諾書有無法律效力主要依據承諾書是否具備以上三個條件。當然,在實踐中,只有是當事人真實意願的表達,且沒有違法法律相關規定和沒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諾書纔算有效,纔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供參考。

沒有員工離職證明,只有離職承諾書有法律效應嗎?

有法律效果。沒有離職證明,原單位又不能或者不肯補充出具離職證明,當事人不得已,只能出具離職承諾書,該承諾書是有法律效果的。離職手續,當事人可以提前向單位申請離職,也可以與單位協商,如果單位有違法的,可以直接離職。如果單位故意刁難,可以去勞動局申訴。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員工離職證明4

員工離職證明公司開了會有風險嗎?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解答一下,希望能幫到您!

員工離職證明公司開了會有風險嗎?

原則上以開具一份離職證明爲主,否則每個員工都要求多份或是多次開具的話,將會大大增加HR的工作量。

企業不開具離職證明給離職員工,是否有風險?

案例——20xx年5月31,小王與A公司解除勞動關係。離職當日,公司沒有出具離職證明給小王,因爲公司認爲小王刪掉了電腦裏面的部分資料,屬於交接不完整,按內部規定公司有權不開具離職證明。20xx年11月初,公司接到小王申請勞動仲裁的應訴資料。小王主張,由於公司沒有依法開具離職證明,導致本人無法再就業,無法獲取新的勞動報酬,故要求公司開具離職證明,並以原工資標準賠償其從離職之日起至公司開具離職證明之日止的損失。20xx年3月初,勞動仲裁機構裁決該公司敗訴。

分析——現實中,企業沒有開具離職證明的原因大致有:1、勞動者拒絕工作交接或交接不完整;2、勞動者無故曠工、不辭而別,企業難以送達離職證明;3、企業不知道開具離職證明是法定義務。基於勞動者拒絕工作交接、交接不完整或者不辭而別,企業不應該或無法開具離職證明,看起來似乎非常符合常理!然而,法律檔案卻規定用人單位開具離職證明是沒有任何附帶條件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爲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時應查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以及其他能證明該職工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憑證,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因此,從法律層面分析,原單位不開具離職證明,必然導致勞動者無法入職新單位,從而無法獲取勞動報酬,故原單位需賠償勞動者的相關損失。

司法實踐中,建議——企業避免或減少法律風險的策略如下:

1、正常情況下,主動開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

2、企業在工作交接制度中明確離職證明的開具是離職流程中的最後環節;但千萬不能寫“不交接即不開具證明”之類的明顯違法條款(注意,操作時還是無條件開具離職證明;此條款僅對勞動者產生心理上的約束作用)。

3、遇到惡意不交接(需有證據證明)卻強烈要求開具離職證明的勞動者,企業可開具離職證明給他,同時在離職證明中客觀地載明“該員工與本單位尚未交接完畢”。相信勞動者拿到了此證明,也無法入職新單位,因爲新單位不會招用尚未交接完畢的勞動者。

4、在工作交接制度中,企業也可規定或在合同上約定“勞動者在離職時可以隨時到人力資源部領取其離職證明”。此條款是對抗不辭而別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主張企業沒有開具離職證明,那麼他必須先舉證證明他到過人力資源部要求領取該證明。不辭而別的勞動者,是無法舉證證明這一事實的。

員工離職證明5

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證號爲 )自xx-xx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 部 人力資源助理 職務,至xx-xx年03月06日因 個人 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離職證明《員工離職證明》。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xx-xx年03月06日

無論員工以什麼方式和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單位都應該爲員工開具書面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如果員工自動離職,那麼單位應該是按照員工曠工辭退的。那麼單位需要給員工按照事實開具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員工離職證明6

xx先生/女士/小姐自xx年xx月x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助理崗位,至xx年xx月xx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慎重考慮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蓋章xx

  xx年xx月xx日

員工離職證明7

茲證明XXX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司市場開發部職員,在職時間爲 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現已辦理完所有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員工離職證明8

xxx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證號爲xxxx)自xxxx年xx月x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xx職務,至xxxx年xx月xx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xxx(加蓋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員工離職證明9

________監督管理局:

我單位(______藥店)員工(______)擔任(______)崗位,已於____年____月____日離職,同意該人員註銷其本人的《________行業從業人員上崗證》(證號:__________),並已依法解除勞動關係。

  企業負責人簽字:________(單位蓋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員工離職證明10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原爲甲方_____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於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係。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並已一次性結清。同時,甲方已爲乙方辦妥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員工離職證明11

甲方:xxx(單位名稱)

乙方:xxx身份證號:xxx

乙方原爲甲方xxx(部門)的xxx(職務),於20xx年07月31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係。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並已一次性結清。同時,甲方已爲乙方辦妥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xxx

  20xx年x月x日

員工離職證明12

茲證明(先生/女士)曾在本公司擔任x部一職。勞動合同期限x年,自x年xx月x日至x年xx月x日止。現於x年xx月x日雙方共同(√x)解除(√x)終止勞動關係。其在本公司共實際工作x年x月(x年xx月x日至x年xx月x日)。

備註:

本證明一式三份,公司、員工、失業保險機構各持一份

x有限公司(蓋章)

  x年xx月x日

員工離職證明13

×××,男,身份證號: ××××××, ××年×月×日聘用爲我公司員工,現因其個人原因辭職。我公司自××年×月×日起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其離職時崗位爲×××,最後工作日爲××年×月×日。

×××現已辦理完畢相關離職手續,與我公司已無任何勞動關係。 特此證明

  xx-xxx-xxx-xxx-xxx-x

  ××年×月×日

  員工簽收:

  日期:

員工離職證明14

____________先生/女士,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_____(部門)的__________職務,由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以資證明!

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蓋公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員工離職證明15

_________,男,身份證號碼:_________,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入職我公司擔任_____部_____一職,至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一年間工作良好,無不良表現。

經公司慎重考慮准予離職,已辦理交接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_____部經理(簽名)

  _____公司蓋章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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