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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際鐵路網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要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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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貫徹落實《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規範和指導城際鐵路網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提高城際鐵路網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質量,促進城際鐵路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可持續發展,我部組織制定了《城際鐵路網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要點(試行)》(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參考執行。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7年5月22日

城際鐵路網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要點( 試行)

1 總體要求

1.1 適用範圍

本技術要點規定了開展城際鐵路網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性原則、技術方法、主要內容和要求,主要用於規範和指導城際鐵路網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編制。其他類型鐵路網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可參照執行。

1.2 評價目的

(1)根據城際鐵路網所在區域的環境特點,以環境敏感問題爲重點,識別規劃實施的主要資源環境制約因素,分析、預測和評價城際鐵路網規劃實施可能對區域生態系統、環境質量等產生的影響。

(2)論證城際鐵路網規模、佈局、線路走向、敷設方式和建設時序等的環境合理性,分析與相關規劃的環境協調性以及規劃實施後環境功能、目標和指標等的可達性。

(3)以改善環境質量、維護生態系統完整性爲目標,提出規劃方案的優化調整建議、減緩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措施和跟蹤評價的要求,爲規劃決策和環境管理提供依據。

1.3 評價範圍

1.3.1 時間範圍

評價時段應包括城際鐵路網規劃的整個規劃週期,對規劃實施的不同階段(近期、遠期、遠景)分別進行評價,並將規劃近期作爲重點評價時段。

1.3.2 空間範圍

評價範圍應包括規劃區域、規劃實施影響的區域,特別應將規劃實施可能影響的環境敏感區、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保護紅線區等重要區域納入評價範圍。

1.4 評價重點

一般以近期規劃線網爲重點,考慮城際鐵路網總體佈局,規劃選線、選址及敷設方式應最大限度降低對生態環境、水環境、噪聲、振動等方面的不良影響。

近期規劃的評價重點包括:資源環境制約因素分析、與相關規劃的符合性及環境協調性分析;規劃實施對聲環境、振動環境、水環境、電磁環境等的不良影響,涉及法定保護的環境敏感區及城市建成區、規劃區中社會敏感區(以居住、教育科研、醫療衛生、機關辦公用地爲主的區域等)的工程選線、選址或線路敷設方式等的環境合理性論證;規劃優化調整建議和減緩不良環境影響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

對於遠期規劃和遠景內容,應根據環境敏感目標分佈及相關規劃要求,確定禁止穿越和限制穿越的空間管控區域,提出遠期及遠景規劃佈局方案的環境保護原則要求和必要的調整建議。

2 評價內容

2.1 規劃概述

2.1.1 規劃編制背景

簡要介紹城際鐵路網規劃的編制依據、編制背景、功能定位、規劃編制過程和進展情況,以及相關鐵路網規劃環評情況。

2.1.2 規劃主要內容

(1)明確規劃範圍和年限、規劃目標、佈局和規模、線網方案、主要技術標準推薦建議(如正線數目、速度目標值、列車類型等)、相關參數(如預測客流量、列車對數等)、建設時序以及相關配套設施佈局。

(2)明確規劃實施方案、進入城市建成區及規劃區的路由、敷設方式及接駁方式。

(3)詳細介紹近期規劃建設項目概況。

(4)簡要介紹評價範圍內已有城際鐵路及幹線鐵路現狀,包括:已建和在建鐵路的現狀、建設時間、線路走向、長度,車站、場段(所)等建設情況及相關技術標準。

(5)簡要介紹評價範圍內城市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情況及與本規劃的銜接情況。

2.1.3 規劃編制與規劃環評互動情況

說明規劃編制與規劃環評的全程互動情況,評價介入時間、介入方式和互動成果,包括評價在各時段向規劃編制機關反饋的建議內容及其採納情況。

規劃環評應在規劃編制初期介入,根據規劃確定的線路走向,給出規劃線路禁止穿越和限制穿越的空間管控單元或區域,在此基礎上提出規劃佈局方案的原則要求和必要的規劃優化調整建議。

2.2 與相關規劃的環境協調性分析

分析城際鐵路網規劃與國家相關政策及規劃的符合性,與區域相關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及環境功能區劃的協調性。

(1)與國家相關政策及規劃的符合性。重點分析與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全國生態功能區劃、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全國城鎮體系規劃、有關城市羣發展規劃、綜合交通運輸規劃、中長期鐵路網規劃、鐵路五年發展規劃等的符合性。

(2)與區域相關規劃的相容性及環境協調性。重點分析與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相關生態功能區規劃以及涉及區域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綜合交通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生態保護紅線等在功能定位、空間准入和環境目標要求方面的相容性及環境協調性。

(3)與環境保護規劃及環境功能區劃的協調性。分析與環境保護規劃(如城市生態保護與建設規劃、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域保護規劃、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環境功能區劃(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大氣環境功能區劃、水環境功能區劃、聲環境功能區劃)、歷史文化保護規劃和風景名勝區規劃等的協調性。

(4)按照主要資源環境要素列出城際鐵路網規劃與現有相關規劃存在衝突和矛盾的內容。重點分析城際鐵路網規劃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重要環境敏感區相關的法律法規及保護要求的符合性以及與重點生態功能區的符合性,明確規劃實施的資源環境制約因素,給出解決規劃衝突的對策建議。明確規劃應優化調整的內容。

2.3 現狀調查與評價

2.3.1 現狀調查內容

結合路網特徵及對周邊可能產生的影響,合理確定各環境要素的現狀調查範圍。調查內容應包括:自然環境、社會環境、生態環境、土地利用現狀、環境質量現狀、環境功能區劃、環境敏感區及環境保護目標等。

(1)生態環境調查一般包括評價區域的自然生態系統、動植物資源等生物多樣性相關內容。規劃範圍內涉及有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透過調查或收集其分佈、生活習性、重要棲息地和遷徙路線等資料,明確規劃與野生保護動物的重要棲息地和遷徙路線的相對關係;涉及有珍稀瀕危植物的,應說明其分佈特徵。

(2)環境質量現狀調查一般包括區域聲環境、振動環境、水環境、環境空氣、電磁環境等內容,環境質量現狀主要以常規監測資料爲主。對評價區域已建線路,應給出噪聲、振動的現狀資料,明確不同等級鐵路的影響程度和範圍。

(3)環境敏感區及環境保護目標的調查應包括國家法定保護的環境敏感區以及透過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的需要保護的環境敏感目標,調查內容應包括敏感區及保護目標的性質、位置、分佈範圍與分區、主要功能、保護級別、保護對象及保護要求等,分階段(近、遠期)明確規劃與敏感區及保護目標的鄰近度,採用圖、表方式列出城際鐵路網規劃與保護目標的相對位置關係。

(4)結合土地利用規劃,重點調查近期規劃線路進入城鄉規劃區內既有和規劃的集中噪聲、振動敏感區分佈情況,線路兩側聲環境功能區劃定情況;調查規劃區域各城市預留的交通廊道情況。

2.3.2 現狀分析與評價

重點評價區域生物多樣性水平、生態系統完整性和敏感性,評價區域內環境敏感區、重點生態功能區保護現狀,分析區域生物多樣性及生態系統面臨的壓力和存在的問題,說明生物多樣性可能發生的變化趨勢和變化的主要原因。分析聲環境質量、振動環境質量達標情況。

2.3.3 環境影響回顧性評價

給出規劃範圍內既有鐵路分佈現狀圖,分析評價範圍內已建、在建鐵路在建設和運營過程中對生態環境、聲環境、振動環境、水環境、電磁環境、文物保護、環境空氣、固體廢物等方面的影響。結合環境保護“三同時”驗收情況、現狀監測結果,分析現有環境保護措施的有效性、存在的問題等。對區域內鐵路等線性基礎設施工程的累積性環境影響進行評價。

2.3.4 制約因素分析

基於上述現狀調查和分析結果,結合規劃所在區域的資源環境特點、環境影響回顧與環境變化趨勢分析結論,重點分析評價區域環境現狀與環境質量、生態功能、環境目標間的差距,以及規劃實施的環境風險制約,給出規劃實施的資源、環境制約因素。

2.4 環境影響識別和評價指標篩選

2.4.1 環境影響識別

充分考慮城際鐵路網沿線環境特徵及環境敏感程度,全面識別規劃的目標、線路選線、敷設方式、車站及場段(所)佈設、配套設施等對環境敏感區、區域環境質量的影響,重點識別長期、直接、不可逆和累積性影響。

2.4.2 評價指標體系

根據規劃確定的環境目標、規劃目標及環境管理目標,篩選定量和定性的評價指標,既要反映城際鐵路網規劃的核心要素,又要易於進行環境影響的評價和跟蹤監測,重點考慮土地利用、生態敏感區、噪聲、振動、水環境、電磁環境等。

2.5 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

分階段(近、遠期)預測規劃對生態環境、聲環境、振動環境、水環境、電磁環境和社會環境等方面的影響,以及固體廢物可能導致的'生態環境問題。

2.5.1 生態影響預測與評價

(1)關注規劃的線路走向、敷設方式等對生態敏感區的性質、功能、結構以及保護對象等的影響程度和範圍。針對上述影響及生態敏感區的要求和特點,給出規劃方案環境合理性結論。

(2)關注規劃對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和生態系統功能的總體影響。明確規劃線路是否佔用和影響野生保護動物棲息地和遷徙線路,關注運營期對野生動物的長期、不可逆影響。

2.5.2 噪聲影響預測與分析

(1)根據系統制式選取相應的噪聲源強。

(2)明確近期規劃中不同線路噪聲預測選取的參數(如設計車速、列車對數、晝夜間車流分佈等情況)及噪聲源強;給出規劃線路在不同階段的等效聲級預測結果;明確給出規劃線路的噪聲達標距離及採取不同降噪措施後的噪聲控制距離要求。噪聲預測應考慮規劃線路與既有鐵路、公路的疊加影響。

(3)對近期規劃,應根據聲環境影響預測結果、土地利用現狀與規劃、聲環境功能區劃,重點分析規劃實施對城鄉建成區和規劃區內的居住、教育科研、醫療衛生和機關辦公用地的影響,從線路走向、敷設方式、規劃控制等方面論證規劃方案的環境合理性,必要時提出優化調整建議。

2.5.3 振動影響預測與分析

(1)根據系統制式選取相應的振動源強。

(2)明確近期規劃不同線路振動預測選取的參數(如設計車速等)及振動源強;給出不同情景下鐵路振動達標距離。

2.5.4 地表水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

(1)重點關注城際鐵路網對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表水I 類和Ⅱ類水體等可能造成的影響,以及規劃車站、動車組運用及檢修設施排水的環境影響。

(2)對於穿越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表水I 類和Ⅱ類水體的規劃線路,應對規劃線路走向或敷設方式提出優化調整建議並說明規劃採納情況。

2.5.5 地下水影響分析

(1)當規劃線路穿越或車站及段(場)佈局涉及地下水敏感區時,應針對敏感區段進行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地下水敏感區包括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備用、應急水源地,在建和規劃的水源地)、國家或地方政府設定的與地下水環境相關的其他保護區,如熱水、礦泉水、溫泉等特殊地下水資源保護區。

(2)規劃線路穿越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熱、泉域等敏感目標的,應明確給出規劃實施對敏感目標的影響範圍和程度,提出相應的規劃優化調整和保護措施建議。

2.5.6 電磁環境影響分析

採用類比法分析牽引變電站(所)、移動通信基站的電磁環境影響範圍和電磁環境的防護距離,明確提出選址要求。

2.5.7 其他環境影響分析

結合城際鐵路網規劃特點及沿線環境特徵,分析規劃的不同發展情景對大氣環境、城市生態景觀、社會環境、文物保護單位等的影響。

2.5.8 資源與環境承載力分析

重點分析區域土地資源與環境承載力的現狀及利用水平,在充分考慮累積環境影響的情況下,判定土地資源與環境對規劃實施的支撐能力,重點判定規劃實施是否導致生態系統主導功能發生顯著不良變化或喪失。

2.6 規劃方案的環境合理性綜合論證與規劃優化調整建議

2.6.1 規劃方案環境合理性綜合論證

(1)應從環境目標和評價指標可達性,與相關規劃的環境協調性,與生態功能區劃、環境功能區劃、生態保護紅線、環境敏感區的空間位置關係和相容性,規劃實施期間及實施後對環境敏感區和環境保護目標的環境影響等方面對規劃的目標、規模、規劃線路走向、敷設方式、重要配套設施佈局以及與相關線路的接駁方式等規劃內容的環境合理性進行充分論證。

(2)重點關注近期建設規劃線路進入城市建成區、規劃區的線路走向、敷設方式的環境合理性。

(3)重點關注近期建設規劃與既有鐵路網、綜合交通樞紐、城市軌道交通的協調和銜接關係,論證規劃佈局的環境合理性。

2.6.2 規劃優化調整建議

(1)從優化線網布局、調整線路走向和敷設方式、優化站場及段所選址、調整規劃建設時序、城市土地利用控制要求等方面提出優化調整建議。明確給出調整的依據和要求並落實優化調整的具體方案。

(2)規劃線路應儘量沿城市既有及規劃預留的交通廊道選線。穿越城市已建及規劃的集中居住區及文教區等路段,應針對不同敷設方式進行環境影響比選後,推薦環境合理的敷設方式。

2.7 預防或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2.7.1 規劃控制建議

根據環境影響預測的噪聲、振動、電磁影響範圍及程度,對城際鐵路沿線應結合城市用地功能及環境標準要求,根據不同規劃期環境影響預測結果提出適當的環境防護距離和規劃建設控制要求。對規劃選線處於無預留廊道的區域,應明確城市規劃預留廊道的建議,提出鐵路沿線影響區內的用地控制和規劃調整要求。

2.7.2 生態保護措施

按照“避免、減緩、恢復、補償”生態影響的次序,根據不同生態單元的環境特點和敏感性,有針對性地提出不同區域路段的生態保護措施。對於受到較大影響的生態系統或重要生態功能區,應提出針對性的生態恢復措施。對於鐵路建設可能導致的生態阻隔、生境破壞、水土流失等問題,應提出相應措施;對受影響的野生保護動植物,提出明確的保護要求。

2.7.3 環境影響控制措施

(1)聲環境保護措施。根據保護目標的實際情況,提出降噪措施選取的原則,明確區域規劃或噪聲控制要求。

(2)振動環境保護措施。根據保護目標的實際情況,提出減振措施選取的原則,明確振動控制要求。對於文物保護單位等特殊保護目標,應優先提出線路避讓等建議。

(3)水環境保護措施。提出生活污水、生產廢水處理設施的規模、選址及排放去向等原則要求。針對地下水保護目標可能受到的影響,提出可行的地下水保護措施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