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業務活動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堅持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恪守職業道德。
二、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可主持進行下列工作:
(一)環境影響評價;
(二)環境影響後評價;
(三)環境影響技術評估;
(四)環境保護驗收。
三、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應在具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中,以該單位的名義接受環境影響評價委託業務。
四、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在接受環境影響評價委託業務時,應爲委託人保守商務祕密。
五、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對其主持完成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工作的技術檔案承擔相應責任。
六、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應當不斷更新知識,並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