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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存款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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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款保險制度:利率市場化橋頭堡,對金融改革意義重大

解讀存款保險制度

從學術研究的文獻來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有弊:

存款保險的優勢在於能給儲戶信心保證,降低資訊不對稱性,在防止銀行擠兌和金融風險蔓延上作用顯著。存款保險不是單純的“付款箱”,而是一種保持金融穩定的重要政策措施,存款保險制度有助於增強儲戶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夯實金融體系的穩定性。銀行機構一旦發生倒閉,存款保險制度的存款清償機制可以增強儲戶資產的安全性,防止部分銀行危機肆意蔓延形成系統性金融風險。

但另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也有可能產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在顯性存款保險體制下,由於儲戶存款保險受到保護,儲戶不必根據銀行資質來選擇存款銀行,存款保險制度保證了其存款的安全性,存款利率高低就成爲儲戶選擇銀行的唯一標準。逆向選擇表現在經營更冒險的銀行自然願意提供更高利率,能夠吸收更多的存款,而穩健經營的銀行反而會被市場淘汰。道德風險表現在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使得銀行幾乎不會受到儲戶的監督,因而將大量信貸資產配置於高風險投資之中,以獲取高額的回報。

但中國國情存在一定特殊性,與歐美情況不同的地方在於存款保險制度實際上是將過去政府對存款隱性擔保顯性化了。推出存款保險的意義反而是爲了打破剛性兌付,弱化政府擔保。可見,存款保險是利率市場化的橋頭堡,對金融改革意義重大。

從影響來看,存款保險制度可能會使得大額存款部分向經營穩健的大行和其他理財、信託、保險產品分流。小行只能選擇將資產質量下沉、發展中間業務或者直接面對利差收窄的事實。

二、存款保險制度設計:如何規避道德風險是核心

存款保險制度條例,是圍繞着如何確定投保機構範圍、設定適當的保險限額、合理融資設計和存款保險定價以竟可能發揮存款保險優勢,規避道德風險展開的。

投保金融機構範圍是全覆蓋。從條例看,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投儲存款保險。存款保險的投保機構將做到全部覆蓋。

建立存款保險的'初衷就是爲了保障儲戶的利益,而沒有四大行的存款保險制度很難切實保障儲戶的利益。四大國有銀行存款佔據整個銀行體系的半壁江山,沒有四大行的參與很難籌集到充足的存款保險基金,無法有效發揮存款保險基金處理銀行危機的能力。如果僅將特定金融機構納入存款保險體系,比如僅建立農村金融機構的存款保險公司。但專門針對其他銀行建立存款保險會向市場發出不利的信號,儲戶會認爲該類銀行經營風險較大才選擇被存款保險制度庇護。

所有的銀行都被強制納入存款保險體系,經營穩健的銀行就有動力去監督經營激進銀行,存款保險公司也能籌集到充足的基金,提高公衆對存款保險的信心。

儲戶存款帳戶是限額保險。所謂限額保險,即是確定存款賠付的上限。從條例看,中國存款保險制度和國際經驗一樣,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爲人民幣(6.2147, 0.0062,0.10%)50萬元。

但50萬元的賠付標準可能對儲戶過度“保險”。中國人均GDP約爲4.2萬元,國際上主要國家最高保險限額約爲人均GDP的4-5倍左右,該指標在亞洲的平均數爲4.5。考慮到通貨膨脹因素和中國直接融資的發展在全球範圍內相對滯後,按照6估計,合理的中國保險限額約爲20-25萬元左右。根據央行[微博]數據,50萬可以覆蓋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絕大多數存款人的存款能夠得到全額保障,不會受到損失。此外,即使個別小存款銀行破產,央行支援其他金融機構對出現問題的存款銀行“接盤”,存款將轉移到其他銀行繼續得到全面保障。

有利必有弊。利:更好的保障儲戶利益,若賠付限額太低,恐引發存款從中小金融機構大量流出,立即引發金融風險,更高的賠付上限也是爲中小金融機構和日後的民營銀行發展挪騰更大的空間。弊:補貼了經營激進的銀行,引發逆向選擇。此外,全額保險或過高的限額保險也弱化了儲戶和金融機構風險自擔的市場化約束,易引發道德風險。

當然,正如條例所說,最高保險限額並非一直不變。一方面,隨着經濟的發展,人均GDP規模和最高保險限額能夠覆蓋的存款帳戶比例是不斷變化的。另一方面,銀行危機期間,政府會考慮暫時性擴大最高保險限額以增強公衆對銀行的信心。

存款保險公司資金來源是由投保金融機構出資。從國際經驗看,存款保險公司的資金來源大致可以分爲兩類:第一類是政府出資,或者由中央銀行提供再貸款;第二類是向投保的金融機構融資,比如透過徵收保費或由存款保險公司發行金融債券等。

從條例上看,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的範圍爲: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可見,中國存款保險制度將主要以投保機構繳納的保費爲主。

政府出資的存款保險制度會使得存款保險制度將風險轉移給納稅人,投保的金融機構無須爲其高風險經營導致的失敗付出額外成本,引發道德風險。而來源於投保金融機構的融資安排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增加高風險金融機構的運營成本,對金融機構的風險承擔行爲的形成硬約束。

當然,政府也不可能完全袖手旁觀。從國際經驗看,世界上多數國家和地區還是選擇了政府融資與投保金融機構融資結合的混合融資制度。一方面,政府出資有助於提高公衆信心,減少擠兌風險,此外,政府出資的存款保險公司在特殊時期會有足額的資金保障儲戶存款的償付,防止危機肆意蔓延。另一方面,在存款保險公司成立之初,爲了避免金融機構面臨太大的經營壓力,央行可能會提供流動性支援,定向或全面降準的可能性在上升。

存款保險費率是差別費率。所謂單一保費制度就是對所有投保的金融機構都採用統一的保費水平。而差別費率機制,是根據投保金融機構特徵收差異保費。

從條例上看,中國存款保險制度將採用差別費率。第九條指出,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費率標準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的累積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預計我國會推出以基於風險的(可能的監管指標是資本充足率)差額費率。有兩種類別差別費率機制:一類是基於投保銀行類別簡單確定差別費率,比如對國有銀行、股份制銀行和城商行確定不同的費率;另一類是根據資本充足率或多種監管指標設計的基於風險的差別費率。前者還是沒有消除道德風險問題,同一類別的銀行的風險和資質區別較大,仍會導致同一類別內的“好”的銀行補貼“壞”的銀行;後者爲投保銀行穩健經營提供了正向激勵,對投保金融機構的風險承擔行爲形成約束。

但基於風險的差別費率也並非完美。一方面,風險高的投保金融機構將承擔過多成本,可能使該金融機構經營加劇惡化。另一方面,基於風險的差別費率可能加大金融的不穩定性,在銀行業繁榮發展時自動減少保費,而在銀行業低迷與危機時自動增加保費。

賠付時間限定爲7個工作日。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在前款規定情形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足額償付存款,比原來徵求意見稿中的“及時”更爲明確,儲戶更加放心。

三、存款保險制度的後續影響

對銀行利潤的影響。2014年年底,商業銀行淨利潤總計爲1.5萬億元,我們測算的一般性存款餘額約爲105萬億元,稅率以25%計。若平均費率在0.04%-0.08%的區間,對整個銀行業的淨利潤影響約爲2.5%-5%。由於一般性存款餘額較大,因此,繳納保費對銀行利潤有一定衝擊。

對不同金融機構的影響。存款保險從隱性到顯性,實際上增大了存款風險,大額存款可能會流向國有銀行,中小銀行會負債成本上升,但50萬的賠付上限還是爲日後的民營銀行的推出和發展挪騰了空間。存款保險制度推出和未來利率市場化進程加快,深耕資產收益率更高的小微企業的銀行會受益。

對股市和債市的影響。在其他條件既定的情況下,短期對股市偏多(銀行股除外),對債市偏空。

對債市來說,首先,不存在存款保險公司成立,有了更多配債資金一說。存款保險公司的資金基本源於銀行的超儲,如果央行無降準或其他寬鬆措施應對,那麼只是發生超儲轉移,不存在配債資金增多的邏輯。

當然,更重要的是,存款保險制度推出預示着存款利率市場化進程加快。在經濟總需求既定的背景下,利率市場化意味着銀行行業內競爭加劇,負債成本上升,倒逼整個金融機構風險偏好向上,金融機構會要求收益率更高的資產,對利率短期是利空。

如果單論銀行股,不一定是利好。存款保險制度並沒有改善銀行的資產質量。但正如前文所述,存款保險制度將存款擔保由隱性變爲顯性,大戶對存款僅部分擔保的擔憂反而會擡高小行負債成本,銀行負債端成本競爭加劇導致息差收窄。另外,存款保險制度需要銀行繳納保費,有點類似提高存款準備金,對銀行淨利潤會產生負向衝擊。

對整體股市來說,存款保險制度可能是一利好。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有利於非銀金融機構,或使部分存款轉而流入保險、券商等非銀機構,對於原先的儲蓄大戶,會將部分資金配置於理財產品、股票和信託產品。從這點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股市增量資金入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