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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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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勞動保護條例保障了女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精心蒐集了關於山西省的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歡迎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山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2016

近日,由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王曉明和山西省總工會副主席、女職工委員會主任王榮帶隊的《山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組到我區羅克佳華工業有限公司工會進行專題調研,太原市總工會副主席郎學軍、高新區黨工委委員、總工會主席劉建剛陪同調研。調研組一行在企業與企業負責人、工會主席、人力資源主管、職工代表等進行了座談,聽取了非公企業一線女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2016年,《條例(草案)》開始起草,2016年3月30日,《條例(草案)》走上立法程序,提交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初審,今年年內將進行二審。

《條例(草案)》走上立法程序將女性公務員、農民工納入保障範圍

《條例(草案)》明確以保障女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爲立法宗旨,“女職工”的範圍包括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勞動保護及其監督管理,以工資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女性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包括女農民工在內,均適用本條例。

合同不得有限制結婚生育內容

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與女職工約定限制其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的內容,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或者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滿而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應當順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滿。

女職工有痛經病史,每月可享受至少1天帶薪休息

用人單位對從事國家規定的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女職工,在經期經本人提出,應當暫時調整安排合適工作。經醫療機構證明患有痛經或者經量過多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在其經期給予至少一天的帶薪休息。從事連續4個小時以上站立勞動的女職工,在經期經本人提出,用人單位視具體情況安排工間休息。

孕期可調整崗位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給予以下勞動保護: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視爲勞動時間;有定額勞動量的,應當相應減輕勞動量;因懷孕不能適應原勞動崗位的,應當根據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崗位;懷孕7個月以上,經本人申請、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需要休息的,用人單位應當准予休息;休息期間的待遇按國家有關病假的規定執行;不得安排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以及孕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每天給予一小時工間休息;有定額勞動量的,減輕相應的勞動量,勞動報酬、福利待遇和晉級、評獎不受影響。

產假可休98天以上

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98天,比舊條例中增加了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產假按規定順延,配偶享受帶薪護理假20天。

流產按月份也可享受產假

女職工懷孕不滿3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15天;滿3個月不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30天;滿4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滿7個月引產的,享受產假98天。

節育手術也可享受一定假期

女職工因計劃生育實施節育、絕育或復通手術的,按規定給予一定假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或者由用人單位支付。

產假期滿,單位給予一週適應時間

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至少一週的'適應時間,因身體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經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需要休息的,用人單位應當准予休息;休息期間待遇按國家有關病假的規定執行。女職工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准,可以請哺乳假至嬰兒滿一週歲;請假期間的待遇由用人單位和女職工協商確定。

生育津貼從生育保險中支付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或欠繳生育保險費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妊娠滿7個月引產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2%的標準,發給一次性營養補助。

嬰兒未滿一週歲不得延長勞動時間

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哺乳未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哺乳未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爲女職工安排一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天增加一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和因哺乳而往返於途中的時間,視爲勞動時間,減少相應的勞動量。嬰兒滿一週歲後,經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確診爲體弱兒的,用人單位可適當延長該女職工的哺乳期,但最長不超過6個月。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以及其他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單位建立衛生室一室多用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需要,按照規定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妥善解決從事流動性或者分散性工作的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等方面的困難。

每月衛生費不低於30元

用人單位應當給女職工每人每月發放不低於30元的衛生費或者相當價值的衛生用品;企業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機關事業單位從公用經費中列支。

每年進行兩癌篩查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爲女職工安排一次婦科檢查,有條件的爲女職工安排乳腺癌、宮頸癌篩查。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女職工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檢查檔案,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女職工本人。

更年期婦女也可調換崗位

《條例(草案)》首次提出保障更年期女職工權益,將之前的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四期”保護變爲“五期”保護。《條例(草案)》中規定,用人單位對經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確診爲更年期綜合徵,且不適應原勞動崗位的女職工,應當適當減輕其勞動量,或者經本人同意,安排其他合適的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