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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管理制度(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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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維修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維修管理制度(15篇)

維修管理制度1

一、管理職能

在生產礦長、分管副總工程師的組織領導下,全面搞好礦井巷道維修管理工作。生產技術科負責修復方案的制定和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巷修單位按標準與要求搞好井巷工程的施工。

在分管副總工程師的具體領導下,生產技術科、調度室等部門必須準確及時瞭解井下巷道變形情況,對需要維修的巷道及時安排維修計劃,消除安全隱患。

二、相關規定

巷道維修工作要嚴格執行一工程一措施,嚴禁無措施施工。要強化對巷道維修作業規程以及補充措施的編制、審批、貫徹、執行程序的管理,巷道維修作業規程應納入採掘作業規程管理程序。

對於時間緊、工程量小的零星巷道維修工程,需編制臨時性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施工隊組在施工前要向參加施工的全體人員進行傳達貫徹,隊組跟班領導當班必須跟班作業,確保施工安全。

分管領導和業務部門要調整好採掘關係,防止因接續緊張等原因惡化巷道維修作業環境。在採煤工作面回採動壓進入穩定階段之前,避免任何巷道維修施工隊伍進入動壓峯值影響區進行巷道修復工作。

巷道維修工作面要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巷道維修替棚要堅持先支後回、由外向裏的原則逐架進行,採用機械回棚或人工回棚必須分別制定施工措施,除加強頂板管理外,必須有切實有效的防倒棚措施。

巷道維修工作面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執行文明施工,巷道質量符合標準要求。巷道經修復後,其有效斷面在行車安全間隙、管線吊掛、通風斷面等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

施工單位要強化對巷道維修職工的安全技術培訓和教育,嚴格貫徹執行現場工人自主保安的“六項權利”,不斷提高職工的自主保安意識和能力。當現場不具備施工安全技術條件時,工人有權拒絕進入施工現場,幹部違章指揮時,工人有權拒絕作業。

由於巷道施工作業地點分散,因此要求隊組跟班領導在當班必須對巷修施工地點至少巡視一次,安監員要對主要巷修施工地點加強安全檢查,確保施工安全。

維修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執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爲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

第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四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資訊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絡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

第六條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爲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爲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

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爲一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

第八條獲得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一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二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和專項修理工作;獲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分別從事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維修及車身清潔維護、塗漆、輪胎動平衡和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和油品更換、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水箱)、空調維修、車輛裝潢(蓬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等專項工作。

第九條獲得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

第十條獲得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並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範;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範,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範。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範,並瞭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3、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及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汽車維修經營者,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開業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並設定明顯的指示性標誌;

(二)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維修,不包含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摩托車維修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摩托車維修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的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維修業務的應當至少有1名質量檢驗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摩托車維修檢測作業規範,掌握摩托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摩托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範。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按照其經營業務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範,並瞭解摩托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3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摩托車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經營場地、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覆印件;

(三)技術人員彙總表及相應職業資格證明;

(四)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覆印件;

(五)按照汽車、其他機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摩托車維修經營,分別提供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範的程序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持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申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可由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向連鎖經營服務網點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並對材料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複印件;

(二)連鎖經營協議書副本;

(三)連鎖經營的作業標準和管理手冊;

(四)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符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開業條件的承諾書。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查驗申請資料齊全有效後,應當場或在5日內予以許可,併發給相應許可證件。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經營許可項目應當在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許可項目的範圍內。

第十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一、二類汽車維修業務和一類摩托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爲6年;從事三類汽車維修業務、二類摩托車維修業務及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爲3年。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並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第十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本章有關規定辦理行政許可事宜。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項的,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告知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註銷手續。

第三章維修經營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經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維修服務。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誌牌》(見附件1)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機動車維修標誌牌》由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按照統一式樣和要求自行製作。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託修方要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髮動機、車身和車架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檢視相關手續後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確保安全生產。

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應當執行機動車維修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維修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佈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合理收取費用。

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可按各省機動車維修協會等行業中介組織統一制定的標準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後的標準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生產廠家公佈的標準執行。當上述標準不一致時,優先適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備案的標準。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其執行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單價標準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後一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佈其維修技術資料和工時定額。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並向託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格式和內容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制定。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出具規定的結算票據和結算清單的,託修方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第二十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爲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保守商業祕密。

第二十九條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應當按照統一採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經營方針、統一服務規範和價格的要求,建立連鎖經營的作業標準和管理手冊,加強對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經營行爲的監管和約束,杜絕不規範的商業行爲。

第四章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維修標準和規範進行維修。尚無標準或規範的,可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第三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假冒僞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採購配件登記制度,記錄購買日期、供應商名稱、地址、產品名稱及規格型號等,並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於換下的配件、總成,應當交託修方自行處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原廠配件、副廠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供用戶選擇。

第三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實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

承擔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或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有關標準並在檢定有效期內的設備,按照有關標準進行檢測,如實提供檢測結果證明,並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見附件2);未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機動車,不得交付使用,車主可以拒絕交費或接車。

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和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禁止僞造、倒賣、轉借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機動車維修檔案主要內容包括:維修合同、維修項目、具體維修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檢驗單、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及結算清單等。

機動車維修檔案儲存期爲二年。

第三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嚴格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和管理制度。

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及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可委託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

第三十七條機動車維修實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爲車輛行駛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爲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爲車輛行駛20xx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爲摩托車行駛7000公里或者8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爲摩托車行駛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爲機動車行駛6000公里或者6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爲機動車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

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爲準。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出廠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在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繫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並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示承諾的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所承諾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於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受理機動車維修質量投訴,積極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調解維修質量糾紛。

第四十一條機動車維修質量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保護當事車輛原始狀態的義務。必要時可拆檢車輛有關部位,但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在場,共同認可拆檢情況。

第四十二條對機動車維修質量的責任認定需要進行技術分析和鑑定,且承修方和託修方共同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面協調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組或委託具有法定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作出技術分析和鑑定。鑑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質量信譽考覈制度。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覈辦法另行制定。

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覈內容應當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況、經營業績(含獎勵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四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檔案。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覈結果是機動車維修誠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的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資訊,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外,應當依法公開,供公衆查閱。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亂收費、亂罰款。

第四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運用資訊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機動車維修經營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並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監製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並要求其提供有關資料;

(二)查詢、複製與違法行爲有關的維修臺帳、票據、憑證、檔案及其他資料,覈對與違法行爲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違法行爲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爲有關的維修設備及相關機具的有關情況。

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並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八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二)使用無效、僞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收繳轉讓、出租的有關證件,處以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於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僞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沒收假冒僞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僞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或者不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執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

(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有關技術規範進行維修作業的;

(三)僞造、轉借、倒賣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

(四)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只收費不維修或者虛列維修作業項目的;

(五)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誌牌的;

(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公佈收費項目、工時定額和工時單價的;

(七)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超出公佈的結算工時定額、結算工時單價向託修方收費的;

(八)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按照規定建立維修檔案和報送統計資料的;

(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爲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爲。

維修管理制度3

1、外購配件入庫前,應由配件檢驗人員進行質量檢驗,並填寫配件入庫檢驗單,並經檢驗人員簽名。

2、入庫配件主要檢驗出廠合格證、質量保證書、外觀包裝和數量,禁止“三無”配件入庫。

3、不符合質量要求的配件,應由原採購人員負責退貨。

4、配件檢驗人員應及時向廠(公司)領導彙報供貨質量,以便調整供貨渠道。

5、外協加工件裝車前,必須由專職人員進行檢驗,對不符合技術標準的不得裝車,並由相關人員責成加工單位返工。

6、外購基礎件、外協加工件的檢驗資料應歸入車輛維修檔案。

維修管理制度4

(1)電力變壓器安全檢查表僅適用於檢查變壓器本身及其附件,以及裝在變壓器上的保護裝置、測量裝置及部分控制電纜。至於變壓器的其它保護裝置、二次迴路、油開關等不在本檢查表範圍之內。

(2) 電力變壓器外部檢查的週期規定:

1)發電廠和經常有人值班的變電所內的變壓器,每天至少檢查一次,每星期應有一次夜間檢查。

2)無值班人員的變電所和室內變壓器容量在3200kVA及以上者,每10天至少檢查一次,並應在每次投放使用前和使用後進行檢查。容量大於320kVA但小於3200kVA者,每月至少檢查一次,並應在每次投入使用前和停用後進行檢查。

3)無值班人員的變電所或安裝於小變壓器室內的320kVA及以下的變壓器和柱上變壓器,每兩個月至少檢查一次。在氣候激變(冷、熱)時,應對變壓器油麪進行額外檢查。瓦斯繼電器發出警報信號時,亦應進行外部檢查。

(3) 電力變壓器應有技術檔案,其內容如下:

1) 按照規定格式編制的變壓器履歷卡片;

2) 製造廠試驗記錄的副本;

3) 交接試驗的記錄;

4) 歷次乾燥的記錄;

5) 大修驗收報告書,附技術資料一覽表;

6) 油的試驗記錄;

7)濾油和加油的資料;

8)裝在變壓器上的測量儀表的試驗記錄;

9) 其它試驗記錄;

10)檢查和停用檢查的情況;

11)備品保管規程(所有變壓器合用一書);

12) 變壓器的安裝圖和構造圖。配電變壓器的技術檔案內容有1~6項即可。

1. 變壓器外部檢查(按週期檢查)

1.1 變壓器套管應清潔,無破損、裂紋放電痕跡及其他現象;

1.2 變壓器聲音應正常;

1.3 變壓器油包應正常(淡黃色),油位高度符合油標管的刻度要求,並無漏油現象;

1.4 變壓器電纜和母線應無異常現象;

1.5 變壓器的油溫不宜超過85℃,最高不得超過95℃;

1.6 防爆管的隔膜應完整。

2. 變壓器的冷卻和變壓器室

2.1 強迫油循環水冷式的變壓器,油冷卻器的油壓應比水壓通常高101.325~151.988kPa;

2.2 變壓器室的門、窗、門閂應完整,門應上鎖,房屋不應漏雨,照明和空氣溫度應適宜;

2.3 變壓器室的門和牆上應清楚地寫明變壓器的名稱和廠(所)內的編號。門外應掛警告牌,寫明“高壓危險”字樣。

3.監視測量儀表和保護裝置

3.1 變壓器用熔斷器做保護裝置時,其熔斷器的性能必須滿足極限熔斷電流、靈敏度和選擇性的要求;

3.2 發電廠和變電所的主變壓器及主要的廠用變壓器,應安裝測量上層油溫的溫度表;

3.3 強迫油循環水冷式變壓器。在冷卻器的前後,應各裝水銀溫度表;

3.4 強迫油循環水冷式變壓器。應裝設指示給水中斷、油循環停止和油溫過高的信號裝置。

4.電氣部分

4.1 檢查電纜和母線應無異常象現;

4.2 變壓器外殼的接地應良好;

4.3 擊穿保險器應配備合理並完好;

4.4 各種標示牌和相色的漆應清潔鮮明;

4.5 裝有瓦斯繼電器油浸式變壓器,其頂蓋沿瓦斯繼電器的.方向應有(1~1.5)%的升高坡度;

4.6 瓦斯繼電器和溫度表到控制電纜一段導線應採用耐油導線;無耐油導線時,應在離瓦斯繼電器0.5m以內的導線用白布帶紮緊,並塗上耐油的絕緣漆。

5. 對變壓器的其它要求:

5.1 變壓器的外殼上應標明廠(所)內編號,單相變壓器應按相塗色(一般可按最高電壓一側的相別塗色);

5.2 發電廠和變電所內的主變壓器的引出線上應按相塗色;

5.3 油浸式電力變壓器的變壓器室和室外變電所,應設定適當的消防設備和事故蓄油設施。

6. 技術資料應齊全。

維修管理制度5

汽車維修管理制度

一、不準赤腳或穿拖鞋、高跟鞋和裙子上班。留長髮者要帶工作帽;

二、工作時禁止吸菸;

三、工作時要集中精神,不準說笑、打鬧;

四、使用一切機工具及電氣設備,必須遵守其安全操作規程,並要愛護使用;

五、工作時必須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不準光膀子進行工作;

六、嚴禁無駕駛證人員開始一切機動車輛;

七、嚴禁開努與駕駛證規定不相符的車輛;

八、未經領導批准,非操作者不得隨便動用機牀設備;

九、工作場所、車輛旁、工作臺、通道應經常保持整潔,做到文明生產;

十、嚴禁一切低燃點的油、氣、醇,與照明設施及帶電的線路接觸。

以上是小編與汽車維修管理方面的專業人士交流的結果,希望對各位朋友有所幫助。

很多人都說現在的車是買的起養不起,高油價和昂貴的維修保養使很多喜歡車但是資金有限的人望而卻步。油價我們不能控制,只能透過各種駕駛技巧使得油耗有所降低從而減少燃油費的支出。除了油價之外,車輛的維修保養的費用也可以透過一定方法有所減少,今天我們就來看看在4S店內保養時能夠省錢的幾種方法。

省錢方法一:價比三家

目前國內大部分的廠家的配件價格都是統一的,其中部分廠家將其配件價格公佈在網站上,如果您對配件價格有疑問,可上網查詢。保養時除了配件費用外,還需要支付工時費,工時費的價格全國各地相差較大。同一個城市的各家4S店維修保養價格相差很大,這就需要我們做到貨比三家,多問幾家4S店,找出離家近,而且價格也比較合理公道的4S店進行保養。

省錢方法二:充分利用免費檢測的機會

一般到了換季的階段,部分4S店會推出免費檢測的服務,車主可以利用此機會,及時發現一些潛在的故障,及時處理隱患避免將來問題嚴重了花費更多。不過也有部分4S店利用這種機會,挑出一些可修可不修的小問題,引導車主消費。因此,我們建議在檢測之後,需要仔細考慮4S店的建議,權衡一下是否有維修的必要,避免花不必要的錢。

省錢方法三:保養週期

一般廠家都會建議多少公里或者多長時間需要做一次保養,法系車的維修保養頻率較低,週期較長,比如307、凱旋等都是1.5萬公里做一次保養,因此法系車的保養費用比其他車系低很多。大衆、豐田等大多數廠家都建議每5000公里保養一次,如果您的車開的不多,我們建議您可以將週期適當延長一些,7500公里保養一次就可以了。保養週期變長意味着保養次數減少,費用當然可以節剩

省錢方法四:去掉一些保養項目

到4S店保養時,4S店會先打出一份保養清單,這時就需要您詳細的看看這些具體的項目,再結合自己的車況,去掉那些不需要保養的項目。如果您對車不瞭解,您可以和4S店的工作人員商量,他會給你一些建議,因此您不必擔心去掉必須保養得項目後對車不好,如果哪項保養是必須做的,工作人員會提醒的。

省錢方法五:儲存好保養詳單和收據

做完保養後,工作人員會給出本次保養項目的明細,如果沒有主動給可向工作人員索要。儲存好這些單據,以便在下一次維修時清楚自己都做過哪些保養項目,防止做不必要的重複項目。

省錢方法六:廠家保修期限已過的車輛沒有必要再去4S店

對於已經出了廠家保修期限的車輛,完全可以去汽配城購買配件,然後自己動手換或者去維修廠換。部分汽配城經銷商提供免費更換的服務。

透過以上的一些方法,能夠有效的降低維修保養費用。

維修管理制度6

1. 加油員加油前應提醒司機同志熄火加油。

2. 安全管理人員應定期對電器設備和加油機的保護設定進行檢查。(包括靜電防護裝置、電器防護裝置等)

3. 安全管理人員如發現問題及時報負責人進行解決,不能延時報告,更不能不報。

4. 安全管理人員經常監督工作人員,不準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5. 安全管理人員檢查工作人員加油時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不準違章操作。

6. 安全管理人員定期檢查消防設施、器材、用具等是否有效。

7. 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對卸油進行監督,決不允許違反卸油操作規程,如發現有違反卸油操作規程的,應立即制止。

8. 每季度對全站內的設施進行全面安全檢查。

9. 對檢查結果應記錄並存檔。如需整改,則應制定整改計劃並按整改措施進行整改。

10. 在雷雨季節應特別加強安全巡檢和防護。

維修管理制度7

1、爲避免儀器因錯誤操作出現損壞,在儀器設備使用前應詳細閱讀標準操作規程,使用時應登記,並詳細記錄使用情況。如發現故障,須及時報告該儀器管理人員,並協助查明原因,詳細記錄。儀器程式故障可參照產品說明書由該儀器管理人員自行解決。

2、儀器故障在無法按照產品說明書自行解決時,應進行報修。報修儀器應經室主任及本部門主管同意,填寫儀器檢修單報本院儀修室。大型精密儀器發生故障,應及時做好應急處理和記錄,任何人不得擅自拆修。

3、儀器修復後,應督促維修人員應在儀器維修記錄本和檢修單上詳細填寫檢修情況,更換的零配件、修理費等事項。驗收人員應認真驗收,並在檢修單上籤署驗收意見。

4、各類維修記錄資料應及時整理存檔,妥善儲存,作爲該儀器設備檔案的一部分。

維修管理制度8

一、目的

設備是生產的物質基礎,潤滑是保證設備正常運轉的必要條件。爲減少設備磨損,降低動力消耗,延長設備使用壽命,保證設備安、穩、長、滿、優執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範圍

1、本制度內容包括設備潤滑管理職責,油品的貯存與保管,潤滑用具的管理使用與過濾標準,潤滑油品的使用,設備潤滑油(脂)標準和廢油品的回收。

2、本制度適用於硫磺車間設備的潤滑管理。

三、職責

1、車間職責

1.1、車間設備員負責全車間的設備潤滑專業技術管理工作,負責建立潤滑相關臺賬。

1.2、負責組織本車間職工認真學習設備潤滑手冊,貫徹執行設備潤滑管理制度,提高操作人員的潤滑管理水平,並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操作人員對潤滑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

1.3、負責制定本單位的潤滑油品消耗定額,按時提出年、季、月潤滑油品的使用計劃。

1.4、認真填寫設備潤滑檔案和“五定”,負責提出有關潤滑油方面的改造措施和革新方案。經設備部審覈後組織落實。

1.5、嚴格執行“三級過濾”和潤滑“五定”,負責本單位潤滑油品及用具的管理和使用,按規定時間對在用油品提出檢驗分析申請。本裝置的潤滑必須有專人管理。

1.6、經常檢查設備的潤滑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向有關部門報告處理。

1.7、負責本單位不合格油品的回收工作。

2、班組長職責

2.1、認真組織班組成員學習車間潤滑管理制度,提高班組人員的設備潤滑管理水平。

2.2、檢查督促本班設備操作人員做好設備潤滑及潤滑器具的保管維護,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作好記錄。

2.3、保證本班一級過濾潤滑油桶油位在1/2以上並做好交接班。

3、操作人員職責

3.1、嚴格執行設備潤滑管理制度。做到“三級過濾”和潤滑“五定”。

3.2、妥善保管並認真維護好潤滑器具,做到經常檢查,嚴格做到專油專具,定期清掃,並納入交接班內容。

3.3、按規定定期補加或更換潤滑油(脂),認真做好加、換油記錄,做到無油不啓動、低油位不開車。

3.4、按時檢查濾網、油位、油壓、油溫和油質,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報告。

3.5、經常檢查潤滑部位的溫度情況,軸承溫度應保持在規定指標內。

3.6、對自存自用油品要定時檢查,認真交接,對固定式油桶(箱)應按時脫水。

3.7、常用閥門絲桿螺母之間,要定期注油〔脂)潤滑,不常用的要用油脂封閉。

3.8、按規定將廢油回收到指定位置的指定容器,認真做好廢油回收工作。

四、潤滑油(脂)儲存和保管

1、車間下設潤滑站,潤滑油站由當班保證潤滑器具和地面的衛生清潔

2、潤滑油站要採取通風措施,冬季做好保溫

3、潤滑油站內嚴禁動火,潤滑油站附近要有消防器材並做好標示

4、入庫油品必須有合格證,庫存三個月以上時應檢驗,不合格油品應及時進行處理,直到再次檢驗合格爲止。對車間入庫的油(脂)要及時建立臺賬,註明名稱、代號、入庫時間,並作好分類、分組保管。

五、潤滑器具管理與過濾標準

1、車間按照各崗位用油實際情況配齊應有的潤滑油具,基本用具有:領油大桶、固定式油捅(箱)、抽油器、提油桶、油壺、接油盤、過濾漏斗、油脂桶、油脂鏟、油脂槍等。

2、各潤滑用具應標記清晰,專油專用,定期清掃。一般情況下,領油大桶、固定式油捅(箱)每三個月清掃一次;其餘各用具每週清洗一次;用具各部的過濾網要班班檢查,及時清洗。各用具使用或清洗後,應按指定地點放置整齊,嚴禁隨意放置,以免丟失或損壞。

3、各崗位的潤滑油具由當班班長及使用人員負責管理和維護,交接班時做好交接

4、在用的潤滑器具一定要保護好過濾網,由車間定期每月指定當班清洗過濾網

5、設備潤滑的潤滑油(脂)必須符合裝置的潤滑工工藝條件要求,不得亂用、混用;容器換裝不同種類、不同牌號的油品時,必須按規定徹底沖洗乾淨,方可改裝別的油品。

6、潤滑油的濾網要符合規定:壓縮機油、機械油所用過濾網,一級過濾網爲60目,二級過濾網爲80目,三級過濾網爲100目。

六、潤滑油使用

1、設備必須按規定要求用油,不得任意濫用和混用,不合格油品不準使用。設備潤滑用油見附錄A(補充件)或設備說明書。設備所用潤滑油的規格、數量、潤滑點、加油時間及加油週期等,必須嚴格按照“三濾五定規定”執行

2、因操作條件改變或規定油品缺乏,需變更油品時,應報有關部門及主管領導審批,車間不得隨意更改。

3、潤滑油品代用必須符合同等質量或以優代劣的原則,規定油品得到供應後應停止代用。

4、如需要更換不同型號的潤滑油品或油品經檢驗不合格需要更換時,應先將原油品清除乾淨,然後再加入新油品。

5、新安裝設備第一次(跑合期)投入運轉的一般設備,應在15~30天內更換一次新油;正常運轉時,換油週期應根據工作條件、潤滑油檢驗報告而定。

6、具有獨立潤滑油系統的大型機組檢修後,潤滑油循環一定時間,經檢驗合格,方可試車或投入執行。

7、執行中的大型機組潤滑油應每月檢驗一次,條件惡劣或執行後期應適當增加檢驗頻次,應化驗黏度、水分、機械雜質、閃點、酸質,如有一項指標不合格,應及時處理。潤滑油的檢驗報告要妥善保管,以備查詢。

8、發現漏油、跑油時要及時查出原因,上報車間,立即消除並作好記錄,禁止跑油、漏油

9、主要、大型運轉設備換油時,應該在車間設備管理人員監督下進行,並按規定記錄在設備檔案。

七、設備潤滑加油(脂)標準

1、油潤滑

加油以刻度線爲準,無刻度線時應符合如下規定。

1.1、循環潤滑

正常執行時油箱油位應保持在2/3以上。

1.2、油環帶油潤滑

1.2.1、油環內徑D=25~40mm時,油位高度應浸沒油環D/4。

1.2.2、油環內徑D=45~60mm時,油位高度應浸沒油環D/5。

1.2.3、油環內徑D=70~130mm時,油位高度應浸沒油環D/6。

1.3、浸油潤滑

1.3.1、滾動軸承的浸油潤滑

a.、n、>、3000r/min時,油位在軸承最下部滾動體中心以下,但需浸沒滾動體下緣。

b.、n=1500~3000r/min時,油位在軸承最下部滾動體中心以上,但不得浸沒滾動體上緣。

c.、n、<、1500r/min時,油位在軸承最下部滾動體的上緣或浸沒滾動體。

1.3.2、變速機的浸油潤滑

a.圓柱齒輪變速機油麪應浸沒高齒輪副低速齒輪齒高的2~3倍。

b.圓錐齒輪變速機油麪應浸沒其中一個齒輪的全齒寬。

c.蝸輪蝸桿減速機油麪應浸沒蝸輪齒高的2~3倍,或蝸桿的一個齒高。

1.4、強制潤滑

應按有關技術要求或實際標準確定。

2、脂潤滑

2.1

n>3000r/min時,加脂量爲軸承箱容積的1/3。

2.2

n≤3000r/min時,加脂量爲軸承箱容積的1/2。

八、廢油品回收

1、廢油的回收應該堅持勤儉節約的方針,車間應採取積極措施,排放及更換下的廢潤滑油應按品種牌號進行回收,認真做好廢油品的回收、再生、和處理工作。

2、車間應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出合理的廢油品回收指標避免浪費,回收的廢油脂可用於刮泥機鏈條、軌道的保養,廢油用於螺栓等保養。

維修管理制度9

1、設備管理員應根據設備維護要求以及設備技術狀況制定本廠設備的保養細則、保養週期和檢定週期,並做好設備維修記錄臺帳。

2、設備操作工在獨立使用設備前,須掌握該設備的操作技能。

3、設備使用應定人定機,對公用設備由專人負責保養。

4、操作工要養成自覺愛護設備的習慣。班前班後認真擦試設備及注油潤滑工作,使設備經常保持良好的潤滑與清潔。

5、操作工要遵守設備操作規程,合理使用設備,管好設備附件。

6、對私自操作設備人員,要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由此發生的一切後果由私自操作者負責。

7、設備發生故障應及時停機,使用部門應立即通知設備管理員或單位領導,請修理人員檢查排除故障。當修理人員在排除故障時,操作人員應積極協助修理人員排除故障。

8、對設備使用年久,部件嚴重損壞,又無法修復和沒有改造價值的,可辦理報廢手續報請單位領導批准。

9、對設備的檢查、保養、修理應做好所有記錄,由設備管理員歸檔,以便檢查。

維修管理制度10

一、工作職責及處罰辦法

1、對公司的各種設備進行分類,並統一編號,建立詳細的設備臺帳。對老的臺賬進行覈對,保證帳物相符,如果出現帳物不符,每處對責任人罰款5元。

2、制定設備的操作和維護保養規程。每月28日前編制並下發下個月的設備維修保養計劃。如果沒有及時編制並下發設備維修保養計劃,每次對責任人罰款10元。

3、車間(部門)加強對儀器設備的維護保養,定期組織對設備完好率進行檢查評定,並嚴格執行《儀器設備檢查管理規程》的規定進行獎罰。

4、組織對增添和更新的設備進行驗收,並及時收集、整理好原始資料,填寫設備驗收交接單,經參加人員共同簽字後,存檔備查。如果發生原始資料丟失,除責令其責任人向生產廠家索取外,另外對其罰款20元。

5、及時組織對車間(部門)申請的配件進行加工製作,凡是外加工配件單價在300元以上或者每次加工的總金額在500元以上,必須簽訂加工合同。並對加工的配件進行驗收。自接到批示起,小型配件最遲在二個工作日內落實到加工部門,外加工大型或者高額配件必須在二個工作日內與加工單位進行接洽,按照規定簽訂加工合同,落實或者接洽每延遲一天,對其經辦責任人罰款20元。無質量驗收或者沒有按規定簽訂加工合同不予付款。

6、及時組織對計量和壓力儀表的定期檢測工作,並作好檢測登記。無正當理由,沒有及時對計量和壓力儀表進行定期檢測,每延遲一週對其責任人罰款10元,而且要承擔由於計量不準而產生的全部損失。

7、協助有關部門作好對鍋爐和電梯的定期檢測工作。督促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定期對電梯進行保養,並填寫維修、保養記錄,無維修、保養記錄不予支付維修保養費用。經辦人沒有進行督促的每次處以10元罰款。

8、及時、準確抄收水電費用,沒有及時抄收水電費用而沒有采取催收措施的,每次對其責任人罰款10元,發生抄收誤差應及時予以更正,如發生嚴重誤差將對其責任人每次罰款5元。在出售磁卡電量時,對其應該交納的清潔衛生費及水費,應該在全部交納清後纔可出售磁卡電量,否則對其經辦人將處以每次10元罰款。

9、工作人員必須對自己負責的工作完成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每天填寫工作情況記錄,遇到問題必須向部門負責人彙報並通報項目的完成情況。無正當理由,沒有及時填寫當日工作情況記錄對其當事人每次罰款2元。

10、本部門人員違反制度當月罰款達100元以上,部門負責人按其金額的20%處罰,部門副職分管人員當月罰款金額在100元以上,按其金額的25%罰款。

二、考覈的內容主要是個人德、勤、能、績四個方面。其中:

“德”主要是指敬業精神、事業心和責任感及行爲規範。

“勤”主要是指工作態度,是主動型還是被動型等等。

“能”主要是指工作能力,完成任務的效率,完成任務的質量、出差錯率的高低等。

“績”主要是指工作成果,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任務量的多少,能否開展創造性的工作等等。

三、考覈的目的:

對公司員工的品德、才能、工作態度和業績作出適當的評價,作爲合理使用、獎懲及培訓的依據,促使增加工作責任心,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破除“幹好幹壞一個樣,能力高低一個樣”的弊端,激發上進心,調動積極,以提高公司的整體效益。

四、本制度從20xx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維修管理制度11

本廠對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車輛實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質量檢驗人員具體負責制度的貫徹執行。

1.維修前診斷檢驗制度

1、在診斷檢驗前,質量檢驗員應主動告知車主出具《機動車維修記錄》。

2、根據汽車技術檔案的記錄資料和駕駛員反映的車輛使用技術狀況,質量檢驗員確定所需要的檢測項目。

3、質量檢驗員針對每一檢測項目實際進行檢測,並依據檢測結果和車輛實際技術狀況進行故障診斷,以確定附加作業項目(二級維護)或維護和修理方案。

4、質量檢驗員將所診斷的故障、維護和修理方案、維修項目等填寫《機動車維修記錄》,並根據檢驗情況填寫《車輛進廠檢驗單》,並告知託修方,由拖修方簽字確認。

5、調度人員將維修作業單下派車間,車輛進入作業車間。

2.汽車維修過程檢驗制度

1、過程檢驗實行自檢、互檢和專職檢驗相結合的"三檢"制度。

2、檢驗內容爲汽車或總成解體、清洗過程中的檢驗,主要零部件的檢驗,各總成組裝、調試檢驗。

3、各檢驗人員根據分工,嚴格依據檢驗標準、檢驗方法認真檢驗,做好檢驗記錄並填寫《車輛維修過程檢驗單》。

4、經檢驗不合格的作業項目,需重新作業,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

5、對於影響安全行車的零部件,一定要嚴格控制使用標準,對不符要求的零部件應予以維修或更換,及時通知前臺,並協助前臺向車主做好解釋工作。

6、對於新購總成件,必須依據標準檢驗,杜絕假冒僞劣配件裝入總成或車輛。

7、車輛維修完工,維修人員自檢合格後,做好車輛清潔工作,並將車輛停放在竣工區域,通知總檢進行竣工質量檢驗。

3.汽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制度

1、汽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由總檢負責。

2、汽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內容爲整車檢查、檢測、路試、檢測路試後的再檢測及車輛驗收。

3、修竣車輛竣工質量檢驗嚴格依據《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範》(GB/T18344-20xx)要求進行。首先進行整車外觀和底盤檢查,檢查合格後進行路試,對於路試中所發生的不正常現象,要認真複查。路試合格後重新進行底盤檢查,確保各項技術性能合格後,將有關內容記入《車輛維修竣工檢驗單》和《機動車維修記錄》。

4、如是營運車輛,由總檢告知送檢員將車輛送往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進行竣工質量檢測。檢測合格後,將車輛交付託修方。

維修管理制度12

一、總則

1、爲加強公司車輛維修與保養管理,確保車輛維修保養的及時、經濟、可靠,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車輛,包括北京公司車輛。

3、車輛維修與保養實行統一管理,定點維修與保養。定點廠家擇優選定兩家。

4、行政人事部負責全部車輛維修與保養管理。成立車隊,車隊長由兼任。

二、駕駛員職責

1、日常檢查、保養、維護,確保車輛安全駕駛;

2、定期對車輛進行清洗,保持車輛內外清潔;

3、定期對車輛進行保養;

4、車輛需要維修保養的,提出維修與保養申請,填寫《車輛維修審批單》;

5、負責車輛年檢。

三、車隊長職責

1、協助行政主管對公司全部車輛實施統一管理;

2、對需要維修與保養的車輛,從技術上對維修與保養項目把關,確定維修與保養項目。

3、負責與組織大修車輛的出廠驗收(大修指單次維修與保養費用在5000元以上的維修與保養)。

四、行政主管職責

1、組織車隊長每年確定兩家維修與保養廠家;

2、負責車輛使用費用的初審與登記;

3、會同車隊長對車輛維修與保養項目詢價,提出建議,按程序報部門審批。

五、維修與保養

車輛維修與保養按照“先申請批准後維修”的原則進行。未批准同意的,駕駛員不能擅自對車輛進行維修與保養。

六、車輛維修保養程序

1、駕駛員提出維修或保養報告,填寫《車輛維修審批單》;

2、車隊長對車輛維修保養項目進行現場覈實,確定維修與保養項目,並簽署意見;

3、行政主管會同車隊長一道對車輛維修保養項目詢價,按照質優價廉的原則,提出維修保養廠家與維修保養金額的初步建議;

4、詢價金額超過5000元的,報總經理審批。

5、駕駛員持《車輛維修審批單》到定點廠家維修或保養;

6、車輛維修或保養完畢,駕駛員驗收合格後,對所用材料、工時費等在維修清單上予以簽字確認,更換的零配件交車隊長查驗並登記保管。屬大修的,還需車隊長簽字。

7、車輛在維修或保養過程中,遇到超出《車輛維修審批單》確定的維修範圍的,駕駛員應及時按車輛維修保養程序的規定辦理報修審批手續。

8、車輛在外出途中或異地發生故障等特殊情況下需維修或更換零配件的,應及時通知行政人事部,車隊長同意後方可進行維修。返回單位後,駕駛員應按程序補辦手續。

9、車輛原則上每5000公里保養一次,每30000公里更換輪胎一次(特殊情況除外)。

七、費用報銷

1、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費用不予報銷:

1)未申請或申請但未獲批准同意,對車輛維修與保養的;

2)更換的零配件未上交的;

3)超出《車輛維修審批單》確定的維修範圍的;

4)未在定點廠家維修與保養的;

2、在車輛維修與保養費用報銷時,行政主管要認真核對經車隊長核籤的《車輛維修審批單》與維修清單上的維修與保養項目。覈對無誤後,按照財務管理規定進行報銷。

3、駕駛員違反駕駛規定或其它有關規定產生的費用,由駕駛員負責。

八、其它

1、行車安全獎(全年無事故的)按1000元/年·車發放;

2、車隊隊長崗位津貼(300元/月)。

3、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此前制度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爲準。

維修管理制度13

爲確保學校日常教育教學工作的正常執行;及時排查安全隱患、預防全校師生員工傷害事故的發生,制定日常維修制度如下:

一、每天7:30之前,收取維修申請單;登陸校園網資訊平臺摘錄“總務報修”中的相關資訊,並全天候關注報修資訊。

二、對電話報修、或口頭報修應及時記載,並予以處理。

三、及時對維修資訊進行分析、判斷,如有必要分管主任應到現場勘察,以勤儉節約原則確定解決辦法;若屬人爲損壞,要追查責任人,並落實賠償制度,同時及時書面、或電話通知相關維修人員。

四、維修過程應精心組織,在服從教學需要的情況下,儘量減少對正常教學的干擾,同時必須見縫插針,及時維修,儘可能減小對師生員工工作、學習與生活的影響。原則上必須做到“小修不過夜,大修不過周”。

五、維修人員每天下班前,必須詳細填寫“日派工作單”中的“施工任務”、“維修說明”、“領取材料”、“價格”、“資訊反饋”等資訊。當天不能解決的,應向分管主任說明原因。

六、維修人員維修工具、材料等須嚴格履行學校領物登記制度。維修材料的使用要精打細算,節約使用,儘量修舊利廢、做到“實用實領”(即需用多少領多少)。

七、維修結束後,維修人員須認真清理現場。

八、維修人員巡查時,如發現設施設備存在壞損、故障,須及時維修;確實不能維修的,應及時上報分管主任。

九、水電工、水電臨時工每週對電房、泵房、電櫃、電錶、水錶、電梯、路燈、辦公樓、教學樓等水、電實施設備的檢查不得少於兩次;寒、暑假每週不少於1次。安全乾事每週對安全重點部位、體育器械的檢查不得少於三次,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拉網式”排查。檢查時,均應做好記載,並及時向總務處反饋檢查結果,再由總務處落實專人維護與維修,確保徹底消除安全隱患。

十、遇水、電故障等特殊情況,維修人員須第一時間到達現場查明原因,並及時解決,如確實不能解決的,須及時上報主管領導,並協助總務處提出解決方案並實施,在實施中要做好監督檢查,保證質量、降低造價。

十一、維修人員工作應積極主動,具有較強的服務意識與責任意識。

十二、每天下班前,須登陸校園網資訊平臺,對“總務報修”中的資訊進行反饋,當天無法解決的,應向廣大教職工做好解釋工作。

維修管理制度14

特產管理辦公室負責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A、特種設備的設計檔案、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檔案以及安裝技術檔案和資料;

B、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C、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D、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防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E、特種設備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4)特種設備的使用、維護保養及安全檢查

A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特產管理辦公室負責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使用單位要將登記標誌附着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B、特種設備管理人員,必須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覈合格,取得國家統一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上崗從事特種設備管理工作。

C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要對其進行檢查,消除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D、特產管理辦公室每月至少組織一次特種設備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及異常情況應及時組織整改。

(5)特種設備檢驗

A、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要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防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定期進行檢修、送檢,並做好記錄。

B、特產管理辦公室要在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提出檢驗申請。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6)特種設備的報廢

特種設備在存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的,特產管理辦公室應當及時予以報廢,並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7)法律責任

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將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追究有關單位、人員的法律責任。

特產管理辦公室負責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A、特種設備的設計檔案、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檔案以及安裝技術檔案和資料;

B、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C、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D、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防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E、特種設備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4)特種設備的使用、維護保養及安全檢查

A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特產管理辦公室負責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使用單位要將登記標誌附着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B、特種設備管理人員,必須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覈合格,取得國家統一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上崗從事特種設備管理工作。

C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要對其進行檢查,消除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D、特產管理辦公室每月至少組織一次特種設備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及異常情況應及時組織整改。

(5)特種設備檢驗

A、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要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防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定期進行檢修、送檢,並做好記錄。

B、特產管理辦公室要在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提出檢驗申請。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6)特種設備的報廢

特種設備在存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的,特產管理辦公室應當及時予以報廢,並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7)法律責任

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將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追究有關單位、人員的法律責任。

維修管理制度15

一、機電設備到貨後,設備管理員和設備保管人員共同開箱,根據裝箱單進行逐一驗收,並做好記錄,防爆電氣設備應檢查其“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及安全性能,檢查合格並簽發合格證後,如發現設備有損壞和其它問題,應及時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反映,即時解決處理,以免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二、在庫及密閉不用的設備要進行必要的維護和保養。使設備經常處於完好狀態,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損失,保管員應承擔經濟損失,承擔金額按損失價值的5%扣款。

三、根據生產需要,使用單位需要領用在庫設備時,必須經主管設備人員同意,持領料單位手續領取入井設備,同時辦理設備准予入井證。

四、設備回收時,必須把設備運往井上,以免設備丟失和損壞。

五、關於設備外借:

1、在一般情況下,煤礦機電設備一律不準外借,但因特殊原因經礦長批准並辦理租借手續後方可外借。

2、借用期一般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借用期內按時交納租借費用,三個月內每月按設備原值的3%收租金,三個月後每月按原值的5%收租金,外借期滿必須按時把設備送回,如有損壞按價賠償。

六、發現機電設備不能使用,設備管理人員、機電科有關人員和有經驗工人一起鑑定,並按“煤礦機電設備管理暫行規定”第22、23、24條,及時輸入報廢手續,重要設備報礦財供科批准後進行報廢處理並註銷臺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