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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間安全責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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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裏,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一經制定頒佈,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想學習擬定製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有限空間安全責任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有限空間安全責任制度

有限空間安全責任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加強對集團公司所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與監督,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有限空間安全作業五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9號)、《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9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所屬地面生產經營單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與監督。

本制度所稱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爲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第三條各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全面負責,相關負責人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責。

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

第四條存在有限空間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下列安全生產製度和規程:

(一)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責任制度;

(二)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

(三)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間作業應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專項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有限空間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防範措施;

(二)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

(三)檢測儀器、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四)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安全培訓應當有專門記錄,並由參加培訓的人員簽字確認。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企業的有限空間進行辨識,確定有限空間的數量、位置以及危險有害因素等基本情況,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帳,並及時更新。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對作業環境進行評估,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並經本企業負責人批准。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明確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及其安全職責。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將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和作業現場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業人員。現場負責人應當監督作業人員按照方案進行作業準備。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採取可靠的隔斷(隔離)措施,將可能危及作業安全的設施設備、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空間與作業地點隔開。

第十一條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後作業”的原則。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檢測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未經通風和檢測合格,任何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檢測的時間不得早於作業開始前30分鐘。

第十二條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時,應當記錄檢測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資訊。檢測記錄經檢測人員簽字後存檔。

檢測人員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發生。第十三條有限空間內盛裝或者殘留的物料對作業存在危害時,作業人員應當在作業前對物料進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換。經檢測,有限空間的危險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一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後,方可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第十四條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採取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禁止採用純氧通風換氣。

發現通風設備停止運轉、有限空間內氧含量濃度低於或者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高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限值時,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停止有限空間作業,清點作業人員,撤離作業現場。

第十五條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作業場所中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定時檢測或者連續監測。

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後方可進入。

第十六條有限空間作業場所的照明燈具電壓應當符合《特低電壓限值》(GB/T3805)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作業場所存在可燃性氣體、粉塵的,其電氣設施設備及照明燈具的防爆安全要求應當符合《爆炸性環境第一部分:設備通用要求》(GB3836。1)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十七條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限空間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害程度,爲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並教育監督作業人員正確佩戴與使用。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限空間作業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間出入口暢通;

(二)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和警示說明;

(三)作業前後清點作業人員和工器具;

(四)作業人員與外部有可靠的通訊聯絡;

(五)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並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繫;(六)存在交叉作業時,採取避免互相傷害的措施。

第十九條有限空間作業結束後,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應當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撤離作業人員。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特點,制定應急預案,並配備相關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訊設備、安全繩索等應急裝備和器材。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應當掌握相關應急預案內容,定期進行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給其他單位實施的,應當發包給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承包方,並與承包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存在多個承包方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對其發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主體責任。承包方對其承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有限空間作業中發生事故後,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警,禁止盲目施救。應急救援人員實施救援時,應當做好自身防護,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第三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負有安全監督檢查的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監督檢查,應當重點抽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間管理臺帳、檢測記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急救援演練、專項安全培訓等情況。

第二十四條檢查發現有限空間作業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暫時停止作業,撤出作業人員;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作業。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解釋權屬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有限空間安全責任制度2

一、編制目的

爲加強和規範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規範有限空間作業行爲,保障人員安全,確保生產裝置正常執行和作業安全,特編制此制度。

二、規章制度

1、有限空間作業前要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需要時要同時辦理其他作業證,作業人員須持有審批的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和其他作業許可證後方准許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2、嚴格執行先檢測後作業的原則,作業前一定要明確有限空間內的有害因素及其濃度。

3、作業負責人要明確所有有限空間作業人員的職責,負責人及作業人員都要明確資訊溝通的工具、方式和內容。

4、有限空間作業實施公司內部作業許可證制度。公司安全主管部門負責作業許可證管理。

5、作業主管部門要編制安全作業方案,並根據作業方案在許可證上填寫簡要作業程序和內容,作業方案應作爲許可證的附件;安全主管部門根據危險有害因素分析結果,在許可證上寫明危險有害因素。

6、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監護工作。要針對作業環境的實際要求,配備足量、符合實際作業環境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且作業人員要佩戴好勞動用品後再進行作業,場外必須有監護人員監護及必要的施救工具。

7、作業人員要嚴格按照公司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不得違規操作,以免事故的發生。

8、事故發生後,切忌盲目施救。發生有限空間作業安全事故後,監護人或事故發現者應當及時呼救,在採取切實有效的防護措施,如穿戴防護服,戴上防毒面具或呼吸器以及其他一些防護措施後,方可入內施救。切忌因救人心切,盲目入內,而導致事故傷亡人數的增加和事故的擴大。

9、加強對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作業人員自我保護意識和安全防範技能。

10、制定切實有效的事故應急預案,並不定期的進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予以記錄。

三、注意事項

參與有限空間作業的所有人員要嚴格執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間作業規章制度及有限空間作業操作規程,對違反規定者按照公司處罰條例進行處罰。

有限空間安全責任制度3

一、總則

(一)爲了確保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項目部負責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管理內容

(一)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填寫《有限空間作業記錄表》,辦理程序如下:

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所在項目的工程部負責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記錄表》。

2、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驗結果。

3、指派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與作業部門共同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確認合格後簽字認可。

4、工程部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複查無誤,報項目經理審批後,方可進入作業。

(二)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1、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有限空間作業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2、切實做好有限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並對設備進行吹掃、蒸煮、置換,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標誌牌。

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採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後上鎖等措施,並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4、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30分鐘應取樣,嚴格控制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濃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標範圍內,分析合格後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GBZ1—20XX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爲19。5%以上。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5、取樣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

6、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有限空間作業記錄表》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7、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8、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捲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報經公司批准。

9、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於36V。在潮溼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於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10、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11、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12、有限空間作業可採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採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13、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採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並進行定時監測。

14、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時,搶救人員必須佩帶氧氣呼吸器進入作業空間,並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15、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並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

16、作業完工後,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設備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後,方可封閉設備孔。

(三)進入有限空間前應做一次全面檢查,凡是取樣分析不合格、無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實和工具行燈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不準進入內部作業。

(四)進入有限空間內進行檢修作業,應開啟設備的所有手孔、人孔、風門、煙門,保持設備內空氣流通,必要時可向設備內通風;對於通風不良、容積較小的設備,作業人員要進行間歇作業,不準強行連續作業。

(五)進入罐、容器、塔、井內作業時,應按作業點的高度或深度搭設安全梯或配備救護繩索爲應急救離使用,在作業中嚴禁向外投擲材料,以保證作業安全。

(六)進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要按要求戴好個人防護用具。

(七)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的人員應清理衣兜,禁止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所帶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須登記清楚,作業結束後應一一清點,防止遺留在設備內部。

(八)在清理設備容器內的可燃物料殘渣、沉澱物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鐵器敲擊碰撞且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九)作業中斷時間在150分鐘以上或作業條件發生改變,需繼續進入內部作業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作業者要嚴格按照作業票規定的時間進入內部作業。

(十)作業完成後,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必須共同對設備容器內外進行檢查,雙方確認無誤,且均在作業票上簽字後,方可封閉人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