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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藥責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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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我們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間接的聯繫,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麼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安全用藥責任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安全用藥責任制度

爲加強藥品安全的監督管理,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藥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號)、《關於進一步加強藥品安全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新政辦發〔20**〕113號)和《關於進一步加強藥品安全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烏政辦〔20**〕222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藥品安全責任制是各級政府、藥品安全相關職能部門在保證本行政區域、職責範圍藥品安全工作中承擔相應責任的制度。

藥品安全責任追究制是指規定各級政府、藥品安全相關職能部門在履行藥品安全職責時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發生藥品安全問題,造成不同程度社會影響時,對負有責任的政府主要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追究責任的制度。

二、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責任

(一)全面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安全工作,對本轄區的藥品安全負總責。

(二)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和**市有關藥品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建立職責明確的藥品安全監管協調機制,制定相關規定,配備監管力量,完善藥品安全監管手段。

(四)定期召開藥品安全工作會議(每年召開不少於兩次),研究藥品安全工作,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履行職責,對藥品安全各環節進行嚴格管理和監督檢查。

(五)建立健全藥品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並組織考覈、進行獎懲。

(六)制定本地區藥品安全重大事故應急處置預案並組織實施。

(七)依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製定農村藥品“兩網”(藥品供應網和藥品監督網)建設和醫療機構規範化藥房管理工作配套管理制度,並將農村藥品“兩網”建設和醫療機構規範化藥房管理工作納入年度目標管理。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藥品安全職責。

三、各有關職能部門的主要責任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市有關藥品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定期向市藥品安全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藥品安全工作情況。

(三)依法組織藥品安全監督檢查,認真排查事故隱患,督促整改,有效防範重大藥品安全事故。

(四)按照職能分工做好藥品安全日常監管和宣傳、教育、培訓、科普工作。

(五)依法對違反藥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爲進行處罰。

(六)根據職責分工對藥品安全工作提出工作意見,進行安排部署,並組織實施。

(七)遇突發重大藥品安全事故,應及時向市藥品安全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並組織事故救援。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藥品安全職責。

四、各有關職能部門的具體分工

(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負責對藥品研製、生產、流通和使用全過程進行監管,加強對藥品監管工作的指導和督查。

(二)市政府新聞辦。

負責藥品安全宣傳報道的管理工作。加大對新聞單位發佈藥品廣告行爲的`監管力度。指導新聞媒體開展有關藥品安全宣傳報道,進行新聞輿論監督,配合有關職能部門及時公佈藥品安全資訊,客觀曝光藥品安全典型違法案件。

(三)市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全市藥品專項整治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查督辦。加強對藥品安全的宣傳教育和社會監督,加大對重大藥品案件查處的組織協調和督查督辦力度。在藥品行業廣泛開展誠信維權活動,促進藥品安全信用制度建設。

(四)市衛生局。

負責醫療機構藥品的使用管理。督促醫療機構藥品不良反應上報工作。牽頭制定藥品使用環節的整治工作方案,重點加強縣、鄉(鎮)、村醫療機構和城鎮社區醫療機構藥品規範化管理,建立健全藥品質量管理體系,完善藥品購進記錄和質量管理檔案,改善藥品倉儲條件,確保藥品使用安全,促進合理用藥。

(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負責監督和查處發佈虛假違法藥品廣告的行爲。牽頭制定整治虛假藥品廣告工作方案,加大違法廣告的查處力度。重點查處未經審批擅自發布廣告,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發佈違法、虛假藥品廣告等案件,對違法情節嚴重的,及時向社會曝光。

(六)市公安局。

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對製售假劣藥品違法犯罪行爲進行打擊,做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工作。深挖製售假劣藥品的犯罪網絡,加大對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

(七)市監察局。

負責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員違反藥品管理法律、法規,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藥品安全事故,以及在突發重大藥品安全事故時發生的失職、瀆職等行爲的調查,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八)市知識產權局。

負責對藥品經營活動中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爲和冒充專利的行爲進行查處。根據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對專利侵權糾紛案件進行調查、處理或調解。

五、藥品安全責任追究制

(一)各級政府、藥品安全工作相關部門及責任人未履行職責的,按以下制度追究責任。

(二)各級政府對本轄區的藥品安全負總責。各區(縣)、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是本地區藥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區責任範圍的藥品安全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各區(縣)人民政府藥品安全監管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藥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責任範圍的藥品安全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三)未履行以上職責,發生藥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的,追究政府負責人及藥品安全監管部門責任人的責任:

1、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明確本部門藥品安全工作職責,發生藥品安全重大事故的。

2、未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對本轄區藥品生產、銷售企業進行嚴格的日常檢查,未依法採取積極措施並造成藥品安全事故發生的。

3、未嚴格依照企業開辦條件及程序進行審查,致使不符合規定的藥品企業進入生產、經營環節,造成重大藥品安全隱患或事故的。

4、重大藥品安全事故發生後,對事故進行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阻礙他人報告的。

5、在重大藥品安全事故發生時,未對事故採取積極有效的救援措施和進行調查處理,造成事態擴大的。

6、在重大藥品安全事故發生時,不聽從統一指揮或行動不力,不積極配合有關單位開展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的。

7、出於局部利益阻礙、干涉藥品安全案件或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正常進行的,拒絕、拖延提供事故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8、對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9、未將農村藥品“兩網”建設和醫療機構規範化藥房管理工作納入年度工作目標管理的。

10、其他相關的瀆職、失職行爲。

(四)對未盡職責並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由市藥品安全協調領導小組對有關單位及其主要領導及其他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改正;對發生重大藥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由市藥品安全協調領導小組依照事權和幹部管理權限,對負有領導責任的政府主要領導及相關部門負責人,送交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