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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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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出臺 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不動產登記有什麼好處呢?

不動產登記的好處

不動產(immovable property)是 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 的土地、土地定着物、與土地尚未 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 力添附於土地並且不能分離的其他 物。 不動產登記爲物權法中的重要制 度,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申 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 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 記簿的事實。作爲物權公示手段, 不動產登記本質上爲產生私法效果 的事實行爲而非登記機關的行政管 理行爲。 不動產登記簿,是指記載不動產上 的權利狀況並備存於特定機關的簿 冊。《物權法》第16條規定,不動 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 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 理;《房屋登記辦法》第5條規定,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 內統一的房屋登記簿。

房屋登記簿 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由 房屋登記機構管理 1、就權利人而言,不動產登記簿是 有效的表明權利人就不動產所享有 的權利的源證明檔案,能夠清晰地 展現不動產上的`權利變動狀況,因 此具有無可爭辯的權威性。 2、就 第三人而言,不動產登記簿具有公 信力。 3、就國家來說,不動產登 記簿便於國家對有關不動產的監督 與管理,更便於人民法院在發生損 害賠償糾紛時確定責任的歸屬。

功能

首先,我們要明確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功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是基於健全市場經濟需求。有關人士認爲,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是市場經濟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和每個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這是制度本身的價值,是基本功能。嚴格地講,是制度的經濟學價值,服務於市場經濟。不動產登記制度首先要實現其主導價值,發揮其經濟學價值。如果主導價值都不能實現或者無法實現,這項制度以及此項工作自然會“功敗垂成”,何言其他價值?

其次,我們要明確不動產統一登記的用途——爲全國統一的不動產交易市場的形成構建明晰的產權基礎。同時,可以適度挖掘不動產登記的衍生價值。很多制度之間是有關聯的,可以相互補充、取長補短。反腐化制度建設與完善,不是“單打獨鬥”,應該利用一切當今的與正在建立的制度資源,應該是“組合拳”。關住權力的“制度籠子”,不只是單純的反腐防腐制度,還有其他制度的幫襯與堵漏,形成制度的疊加,更加嚴絲密縫,不給權力留下絲毫機會。

制度設計很關鍵。不以反腐需求爲初衷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這種思路是有道理的,但是也不能諱言該制度附帶的反腐化功能。應將反腐化基因注入該項制度的設計中,至少要預留一定的預期與空間,這並不會消解它的市場經濟的核心價值。

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將有哪些好處?

3月26日,不動產登記工作第一次部際聯席會議在京召開。會議指出,在由分散到統一登記的過程中,要體現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保持不動產交易市場良好秩序的要求,爲完善現代市場經濟體系和產權保護制度,深化財稅金融改革等提供服務和支撐。2014年伊始,推進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步伐加速。

去年11月2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建立不動產登記資訊管理基礎平臺。平臺有三項基本功能:第一,明確不動產權利的歸屬和內容,維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第二,提高不動產交易效率;第三,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2013年3月,國辦通知要求,出臺並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2014年6月底前出臺《不動產登記條例》。

2007年《物權法》頒佈後,推進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工作備受矚目。7年以來,這項工作進度緩慢。由於我國在對不動產的情況登記只是階段性或部分性的摸底,未能對不動產情況進行系統、全面的普查,目前在加速推動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步伐中,這一動向因被社會輿論與“反腐”、“調控房價”掛鉤而吸引關注。

不動產包括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內容廣泛。我國現行的不動產登記分屬不同管理機構,涉及近10個部門,如住建部負責房屋所有權登記;國土部負責集體土地所有權、國有土地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登記。這種登記模式始於計劃經濟時代,存在分散登記、多頭管理等問題。也就是說我國目前對不動產統一登記的過程中,有多頭行政、依據繁雜以及登記機構重疊交叉等問題。如,當你購買了房子後,在建設房地產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證》,還得到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實際上分列土地登記簿與建築物登記簿,有了《房屋所有權證》,再有《國有土地使用證》顯屬多此一舉。

我國的不動產登記的依據五花八門,檔案繁雜,較爲混亂。在關於不動產統一登記方面,除物權法外,房屋登記有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登記有土地法,林地登記有森林法,草原登記有草原法,農村承包土地登記有農村土地承包法,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登記有漁業法,海域灘塗登記有海域使用管理法,並且每部法律下面還有部門規章,如《房屋登記辦法》、《土地登記辦法》、《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等等。

將分散在多個部門的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由一個部門承擔,可以理順部門職責關係,減少辦證環節,減輕羣衆負擔。不動產登記是法律行爲而不僅僅是單純的行政行爲。統一立法根據、統一登記機構、統一登記程序、統一登記權屬證書、統一登記效力。保障公民物權、保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財產權利,這是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核心目標。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它可以更好地落實物權法規定。

不動產登記是中國物權法長效機制中的一個環節,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也是市場經濟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和每個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當然,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涉及全國的家庭、每一級的政府、以及多個業務管理部門,同時,將原先分屬各個部門的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由一個部門承擔,切斷了某些部門的利益期待。不管怎麼說,這將是一項需要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複雜而艱鉅的工作。

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會不會對房地產調控、資訊透明、社會公平、反腐等諸多方面都產生影響?在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實施之後,擁有大量房產的人可以被很快確定,不少人認爲,這一重大舉措將會導致部分投資者大量拋售房地產,從而導致房地產市場價格下跌;還將成爲反腐利器,讓房叔房姐無處遁形;在財產稅方面,至少能爲今後包括遺產稅的實施提供依據和支撐。如此熱烈的解讀,凸顯了公衆對於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期待和美好的想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