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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不動產登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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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不動產登記制度

國外不動產登記制度

從國外情況看,一些發達國家都規定在一國之內或一個統一司法區域內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制度,即不論是土地、房屋還是其他不動產,也不論是何種不動產物權,均由統一的機構登記。至於具體的登記機構設定,則不盡相同,如德國的不動產登記機構爲屬於地方法院的'土地登記局,瑞士大多爲各州的地方法院,日本爲司法行政機關法務局、地方法務局及其派出所,我國臺灣地區的登記機關是屬於行政機構的地政局。

目前,我國各地方在不動產行政管理和不動產登記體制方面存在不同的做法。以房屋和土地來說,有的地方在房產和土地管理部門分別設立,房屋和土地分別由這兩個部門進行管理和登記;有的地方,如上海、廣州深圳等實現了房屋和土地管理機構的統一,同時也實行房地產統一登|己;還有的地方,雖然房屋、土地的管理機構實現了統一,但在管理機構合併之前,房屋管理與土地管理作爲兩個獨立的管理部門,各自按房屋、土地登記的程序、內容、要求和方法進行了房屋所有權登記和士地登記,已分別向權利人頒發了大量證書,由於對房產、土地登記程序、方法和內容的整合上有相當大的難度,目前仍然實行房屋和土地分別登記。考慮到這些情況,本法在附則中對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問題又作了補充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不動產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作出規定前,地方性法規可以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