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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中層經營管理者管理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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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爲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進一步規範中層經營管理者的日常管理,特制訂本條例。

公司中層經營管理者管理暫行條例

第二條 中層經營管理者的任職,必須貫徹黨的幹部路線,符合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標準,堅持德才兼備、羣衆公認、注重實績和公平、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三條 本條例適應於敖東集團公司所屬的各個部室、車間、政工各部門等所有的中層經營管理者。

第二章 任 職

第四條 所有中層經營管理者必須具備以下基本任職條件:

1、 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理論政策水平,掌握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

2、 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立志改革開放;獻身現代化事業,在社會主義建設中艱苦創業、開拓創新、做出實績。

3、 堅持實事求是,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本企業的實際相結合,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反對形式主義。

4、 有強烈的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有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5、 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清正廉潔、艱苦樸素、密切聯繫羣衆,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於團結同志。

第五條 中層經營管理者基本採取招標競聘的辦法任職。其主要程序是:

1、 公佈競聘的崗位、條件及報名的具體事宜。

2、 由組織部、人力資源部對報名競聘者進行資格審覈。

3、 具備競聘條件者根據標的起草標書,進行競聘答辯的準備工作。

4、 成立由公司領導,有關專家、職工代表等15人左右參加的招標評委員會。

5、 召開招標競聘會,除評審委員會成員與會外,還吸收招標單位的職工或代表參加。競聘者順序在會上宣讀標書和進行公開答辯,每位競聘者的最高綜合評分爲200分,其中標書50分,答辯90分,總經理加分20分,主管副總經理加分10分,民主測評30分。

6、 競聘者得分結果,提交黨政聯席會討論決定中標人,並由總經理聘任上崗。

第六條 從事黨務工作和羣團工作的中層人員,按其各自組織規定的程序進行換屆選舉產生,並經公司黨委討論批准後任職。對外招聘人員另行規定。

第七條 選拔新的中層經營者,還應具備以下具體條件:

1、 具有大專以上文化水平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2、 年齡在45週歲以下,身體健康。

3、 具備三年以上的生產、經營、技術管理工作的經驗。

第八條 對中層經營管理者第年進行一次全面的綜合考評。設定綜合考評的最高分爲100分,按獲得綜合得分的多少,分爲四個檔次,即:90分以上的爲優秀幹部;75—80分的爲稱職幹部;60—75分的.爲基本稱職幹部;60分以下的爲不稱職幹部。

第九條 考察中層經營管理者的主要內容爲四個方面,即德、能、勤、績。德,就是要指政治表現、思想品質和作風;能,主要指履行職責所需要的理論水平;組織領導能力和文化水平、專業知識;勤;主要指工作態度、工作效率;績;主要指工作實績。

第十條 爲了便於實際操作,對上述四個方面的考察內容分解若干個項目,並賦予各項一定的分數,具體分解情況見考評標準。

第十一條 考察中層經營管理者的辦法。主要採取多層次、多角度、綜合考評的辦法,力求公正、客觀。即,中層經營管理者個人述職、公司主要領導對所有中層經營管理者打分、分管領導對下屬中層經營管理者評價打分、所在單位的職工羣衆評價打分、有關部門評價打分。

公司責成組織部、人力資源部、發展管理部、工會等部門組成聯合考察組,實施對中層經營管理者的年度考察方案。考察組根據標準對中層經營管理者逐項逐人考評後確定綜合得分。

第十二條 中層經營管理者年度考察的結果,呈報公司主要領導,經審覈和醞釀後,提交黨政聯席會討論,按3%的比例,決定解聘名單。被解聘人員由總經理下達解聘通知,並由總經理責成有關部門妥善安排新的工作,不再享受中層待遇。

第十三條 中層經管管理者年度考評結果,由組織部、人力資源部記入個人考察檔案,作爲公司領導調整、推薦、獎勵的主要依據之一。

第十四條 在職的中層經營管理者,由組織部,人力資源部安排培訓計劃,採取多種渠道進行現代管理科學和有關知識的學習、深造。

第十五條 中層經營管理者辦理離退休或內退手續離崗後,按有關規定享受各種待遇,並指定有關部門具體管理和組織活動。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本條例由組織部、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