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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制度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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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制度論文

居住證制度論文

近年來,國內一些城市紛紛出臺人才引進優惠政策、實施居住證制度、試點戶籍改革,與北京形成人才競爭態勢。深圳市率先改用居住證,上海、廣州、青島等城市先後試點居住證和戶籍改革,但各城市人才引進和居住證制度政策差別較大,設定的申辦門檻普遍較高,社會保障性待遇過於原則化,居住證與暫住證在性質上未明確區分,北京需要在比較中總結經驗,贏得競爭優勢。

爲了應對知識經濟的挑戰,人才資源作爲第一資源的重要性日益增強,國內紛紛出臺人才引進優惠政策,構築人才高地,這無疑與北京形成競爭態勢;同時,爲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逐步使流動人口與戶籍居民在社會保障、社會福利等方面享有同城待遇和均等機會,各地紛紛實施居住證制度。因此,北京有必要在比較中總結長處,積極採取相應措施,從而贏得人才競爭優勢。

一、國內典型城市人才引進政策和居住證制度

(一)深圳市人才引進政策和居住證制度

2002年深圳市出臺引進人才政策,2008年修訂,實行“專業、條件、指標”綜合調控的引進人才政策。對於“50週歲以下具有進階職稱的、48週歲以下具有進階技師職業資格的、45週歲以下具有學士以上學位或本科學歷且取得中級職稱的人員”可予以引進。同時規定對高端人才,如國務院特貼專家、全國傑出專技人才等,年齡可放寬到55週歲,對於在深投資的企業家、投資人或股東符合一定條件的也可引進。數量實行指標控制,每年調幹指標1萬人,其中用於引進人才的指標1500人左右。深圳是中國第一個廢除暫住證改用居住證的城市,2008年8月1日開始實施,截至2010年6月22日,累計受理辦證1148萬張。作爲取代暫住證的居住證,外來人口在醫療、教育、勞動保險、就業、社會保險等逐步享受與市民同等的待遇,此外,持有居住證的外來人員在深圳市級任職資格評定、金融、子女享受基礎疫苗免費接種、出入港澳的商務出境手續、乘車待遇、車輛入戶等11個方面享有與市民同等權益。自2010年4月15日起,深圳市辦理居住證不再收取居住證的工本費,將居住證改革再次推進了一步。

(二)上海市人才引進政策和居住證制度

上海市規定對於“獲得博士學位、或具有進階專業技術職務的緊缺急需人才、或高新技術企業需要且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可以引進。自2005年起對調滬人員開始實行總量控制,每年由上海市發改委下達給上海市人事局批准落戶指標爲1.5萬人。指標包含引進人才及配偶子女、引進非滬生源畢業生和留學人員、駐滬部隊軍官家屬隨軍和軍轉幹部、解決夫妻分居及中央在滬單位調幹。據瞭解,上海市每年引進具有進階職稱的人才在50人左右。持有上海《居住證》的人員,可以在滬創辦企業、從事科技活動,接受上海市行政機關的聘用或者到企事業單位任職,參加上海市的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參加上海市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還可以爲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領《居住證》。2009年上海市政府規定累計持有《上海居住證》7年的來滬創業、就業人員符合一定條件可以申辦上海市常住戶口,作爲全國戶籍改革的試點,這一制度有利於深化戶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證制度。

(三)廣州市人才引進政策和居住證制度

廣州市自2004年開始實行《關於加快我市人才引進的若干意見》,規定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和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技師以上職業資格之一的年齡在35週歲以下的人才,無論是單身人士本人或已婚人員夫妻雙方均符合條件並有單位接收的,能夠提供計劃生育證明,就可以批准引進,大大拓寬了人才引進的渠道和領域。2010年廣州市出臺《廣州市推行居住證制度過渡期工作指引》,對辦理居住證時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明確指引,其中規定有效期1年以下居住證從寬辦理、辦理居住證時不得搭車收費、不得將出示計生證明作爲辦理居住證的前置條件等。

(四)青島市人才引進政策和居住證制度

青島市規定對於“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和省級以上專業技術拔尖人才、年齡50週歲以下具有進階專業技術職務或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年齡40週歲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學歷的”可以予以引進。並且自2007年起在全市範圍內取消農業、非農業戶口性質的劃分,按照常住居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統一登記爲居民戶口。對城鄉戶口登記實行一體化管理。對公民依法申報登記戶口不設定任何限制或附加條件,辦理戶口不收取城市增容費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二、國內人才引進政策和居住證制度比較分析

從國內實施人才引進和居住證制度的典型城市來看,主要有如下特徵:

(一)各地政策差別較大

實施居住證的城市政策均提出在醫療、教育、勞動保險、就業、社會保險等至少5方面,持有居住證的外來人口將會逐步享受到與市民同等的待遇,但是具體細節上以及其他方面,各地有着不同的規定。外來人員在居住地享受權益最多的爲深圳,規定持有居住證的外來人員在市級任職資格評定、金融、子女享受基礎疫苗免費接種、出入港澳的商務出境手續、乘車待遇、車輛入戶等11個方面享有與市民同等權益,而其他城市政策少有涉及。政策差距導致深圳市居住證到北京卻不管用,仍然很難享受居住證帶來的保障。二者實質問題都在於戶口背後的福利差別待遇,各地區的社會福利標準不同,導致戶口含金量地域差,唯有消除地域差,才能解決流動人口管理問題。

(二)設定的申辦門檻普遍較高

各城市實行的人才引進和居住證制度,一般需要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有的還需要在當地擁有商品房產權,未考慮農民工進城居住問題。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律師韓德雲表示,居住證制度實施應在全國範圍確定一個共同的最底線,廢除高學歷和產權限制,否則又變成“地方糧票”,居住證變成另一種暫住證,沒有意義。在各城市中,北京居住證“門檻”最高。北京2003年開始施行工作居住證制度,當時規定三類人有資格獲得工作居住證,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工作居住證的申請範圍。北京市戶口的取得成本雖然較以往有了很大的下降,但是條件還是比較苛刻,而且條件的逐漸寬鬆也是在本市短期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產生的,如對私營企業主、稀缺人才的引進等。從橫向上比較,北京市戶口的取得比其他城市更困難,北京市人才引進制度改革的速度也比其他城市緩慢。   (三)社會保障性待遇過於原則化

各地居住證制度中都提及到持證人員社會保障問題,規定在制度規定中的社會保障權益上持證人員和本地市民享有同等權益。但是關於持證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的規定往往過於原則化,欠缺操作性,並且在一些關鍵的問題上有所迴避,沒有從根本上解決持證人員社會保障問題。如北京市規定,持證人員在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中享受相關待遇。這種過於含糊的規定在各地居住證制度中都存在,對社會保障問題一句帶過,持證人員享有的`社會保障待遇究竟如何,養老保險跨省接續問題如何解決,異地退休等問題如何解決都沒有明確說明。

(四)居住證與暫住證在性質上未明確區分

作爲取代暫住證的居住證兼具管理和服務功能,並提供給持證人員享受權利保障。但是在實質上,目前的居住證同暫住證在性質上沒有明確區分,同樣沒有實現完全的權利義務對等,與戶籍權利相比持證人員仍然欠缺很多“市民權益”。在許多人的理解中,居住證就是變相的暫住證。居住證和暫住證在制度設計上最大的不同就是區別於暫住證只有管理功能,居住證引入了服務,兼具服務和管理功能。但是,居住證服務功能有限,功能中沒有涉及到戶口、住房等關鍵性核心問題,且在實際操作中,居住證發揮更多的也是其管理功能。居住證沒有給持證人員帶來同等的“市民權益”,也不能夠消除非戶籍居民的歧視感,不能增強持證人員對城市的歸屬感和認同感。

(五)居住證管理從對人才到對所有流動人口進行管理是戶籍制度的一項重大進步

從20世紀90年代末期開始,北京、上海、成都、溫州等十餘個大、中城市以及廣東等省份相繼推行了“人才居住證”管理制度。在發放對象上,範圍擴大了很多,從“人才”擴大到“平民”。“人才居住證”一般門檻較高,但“居住證”的適用對象不再僅僅針對過去的“引進人才”,而是更廣泛地發放到非本地戶籍的外來人員。在享受待遇上,“居住證”待遇雖然不如“人才居住證”,但已從無到有,一般流動人口可以享受部分待遇。“人才居住證”制度的實施,其深層次原因是各地從地方利益出發,爲發展當地社會經濟而採取的一種爭奪人才的策略。“不遷戶籍、不轉關係、不唯國籍、不論身份”等“綠色通道”措施本質上就是繞過戶籍、國籍、檔案等人才流通障礙的變通手段。而“居住證”制度的實施,則從原來的以帶等級觀念的管理爲主逐步轉到以人性化服務爲主上來,強化了社會的平等,體現了中央提倡的科學發展觀和建立和諧社會的精神,是一種社會進步的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