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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營養餐資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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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裏,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學校營養餐資金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學校營養餐資金管理制度

學校營養餐資金管理制度1

爲了規範我校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資金的收支、監管學校食堂財務收支行爲,科學有效地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切實改善我校學生營養狀況,提高學生健康水平。特制定《學生營養餐資金管理辦法與使用制度》的辦法。

第一條 學校食堂資金管理必須體現公益性和服務性,堅持以服務爲宗旨,按照“非營利性”要求,嚴格執行“成本覈算、收支平衡”的原則進行管理,不得以營利爲目的。

第二條 學校食堂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設立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資金銀行結算專戶,財政補助經費的劃入和撥出必須經過該專戶。學校營養餐專項資金只能用於支付在校學生營養餐食品的購置費用,嚴禁擠佔、挪用、截留或套取專項資金。

第三條 食堂聘用人員工資、大型設備設施購置和炊具添置的經費、食堂使用的房屋等固定資產所需投入(含維修)及設備折舊不計入營養餐成本,在“營養餐計劃經費”之外單獨解決。

第四條 學校食堂所有的原材料或物資採購遵循三定原則,即:定品牌、定地點、定價格,並由三人以上參與、專人驗收、主管領導審覈。食材採購回後,依次驗收、交貨、審覈簽字。原材料採購應票據齊全,所有的支出必須有票據,實事求是地核實營養餐品種成本,據實覈算入賬。購物的發票必須有采購人員、驗收人、倉庫管理員、校長簽字後才能入賬。

第五條 學校食堂所有采購非當日耗用的原材料或物資都必須實行入、出庫登記管理,驗收人員對採購人員交來的原材料或物資進行驗收入庫,填寫學校食堂食材入庫單,分類登記學校食堂食材臺賬。出庫時,保管人員須填寫學校堂食材出庫單,並及時登記入賬,做到先進先出。每月月底清查盤點一次,如實反映盈餘情況,及時把學校食堂食材盤存表報送學校財務人員和食堂負責人。

第六條 學校營養餐結餘款項,要專項用於改善學生伙食,不得用於發放學校教職工福利獎金或其它非食堂經營服務方面的支出。與學校食堂無關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一律不得在學校伙食費中列支。

第七條 學校要定期召開就餐師生代表、家長代表座談會,主動徵求他們對學校食堂管理的意見,校長、食堂管理領導小組要經常瞭解市場供求資訊,掌握監督、處理問題的主動權。

第八條 發現下列情況的,必須立即查清事實、落實整改措施,並追究當事人責任:

1、原材料或物資質量明顯不符合衛生要求仍採用的。

2、價格明顯高於批發市場,甚至高於零售市場批發價的,與供貨商暗中勾結,牟取非法利益的。

3、伙食賬目不清,嚴重違反財經紀律,收支及原材料或物資管理存在明顯漏洞的。

4、伙食質量差,管理混亂,師生反映強烈的。

5、虛列支出,弄虛作假,私設“小金庫”的。

6、剋扣、擠佔、挪用學生伙食費的。

7、其它違紀違規行爲。

第九條 營養改善計劃資金的監管。

1、學校要按照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食堂經費使用與管理制度,細化支出範圍與標準,加強實物消耗覈算,單獨建立食堂賬目,實行成本覈算,厲行節約,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和有效。

2、加強食堂成本覈算,嚴格控制成本開支範圍,保證伙食質量。伙食費標準要根據當地學生家長的承受能力和市場物價水平,經學校食堂管理領導小組集體研究制定,可根據食堂盈虧情況和市場物價等因素適時調整;伙食費標準需提高時,應召開有學生、家長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廣泛徵求各方面的意見,多數同意並報縣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後方能提高。

3、學校食堂應實行財務公開。定期公佈經費賬目、配餐食譜、數量和價格,以及享受補助學生名單等資訊。食堂每學期期末應將食堂收支情況進行全面結算,並將結果向學校師生和家長公開,自覺接受學生及其家長、社會的監督。同時報送教育管理部門備案。

4、學校應結合現有學籍管理平臺,建立營養餐實名制學生資訊管理系統,對學生人數、補助標準、受益人次等情況進行動態監控,嚴防套取冒領資金行爲。

5、學校建立專項資金管理問責機制。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資金實行“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度。對於虛報、冒領、擠佔、挪用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資金等行爲,一經查實,嚴肅處理。

學校營養餐資金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和規範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意見》和《關於開展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學生營養餐改善計劃試點工作的通知》(黑教聯〔2022〕38號)要求和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以下簡稱“營養改善計劃”)學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和省財政、縣級財政爲實施營養改善計劃國家試點工作而安排用於學生營養膳食補助的經費。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專款專用、公開透明、及時結算、年度平衡”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和有效。

第二章 資金安排

第五條 營養膳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標準覈定,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省級財政和縣級財政共同承擔。農村義務教育學校按照每生每天4元(中央獎補3元、省級補助1元)標準進行覈定,縣城義務教育學校按照每生每天4元(中央獎補3元、縣級統籌1元)標準覈定。

第六條 在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同時,繼續落實農村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費補助政策。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地區不得用專項資金抵減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費補助資金。

第七條 在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計劃中安排食堂(伙房)建設資金,對農村義務教育就餐條件薄弱的小規模學校傾斜。

第八條 財政應當統籌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計劃、農村義務教育校舍維修改造長效機制和中西部農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資金,結合本縣財力,將學生食堂(伙房)列爲重點建設內容,優先予以支援。

學校食堂(伙房)建設應當堅持“節儉、安全、衛生、實用”的原則,嚴禁鋪張浪費、豪華建設。規模較小的學校,可以根據實際改造、配備伙房及相關設施,爲學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條件。

第三章 資金撥付

第九條 專項資金納入國庫管理,實行分賬覈算,集中支付。

第十條 縣級財政部門收到省級財政部門下達的專項資金後,要制訂周密的資金撥付計劃,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支付資金,確保營養改善計劃國家試點工作順利實施。

第四章 資金使用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應當足額用於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提供等值優質的食品,不得以現金形式直接發放給學生個人和家長,不得用於補貼教職工伙食和學校公用經費支出,不得用於勞務費、宣傳費、運輸費等工作經費,堅決杜絕各種形式的剋扣、截留、擠佔和挪用。

學校食堂(伙房)的水、電、煤、氣等日常執行經費納入學校公用經費開支。供餐增加的運營成本、學校食堂聘用人員開支等費用,由地方財政負擔。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結餘應當滾動用於下一年度學生營養改善計劃,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應當因地制宜、科學確定供餐模式,並根據不同的'供餐模式合理確定經費補助方式。

實行學校食堂(伙房)供餐的,由學校將專項資金直接存入受助學生不能變現和用於其他消費的個人就餐卡、發放餐券或直接提供就餐,並經學生本人或家長簽字確認。

實行個人或家庭託餐的,由縣級教育主管部門或學校與個人與家庭簽訂供餐協議,按照協議及履約情況,從專項資金中支付相應費用。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使用中,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應當嚴格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在營養改善計劃實施中,各相關部門依據部門職責,分級管理,加強監督,確保專項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資金撥付、管理和監督。

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有關制度,安排專項資金預算並按期撥付、及時公開,監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對專項資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項組織調研、覈查和處理。

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有關制度,及時分解下達專項資金並予公開,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辦理專項資金支付,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規定實施政府採購,監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對本地資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項組織調研、覈查和處理。

第十七條 教育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編制、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

教育部門負責指導本地各校編制專項資金預算和合理的用款計劃,建立健全營養改善計劃實名制學生資訊系統,監控學生人數、補助標準、受益人數等動態情況,對供餐單位實行招投標管理,定期公佈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資金總量、學校名單及受益學生人次等資訊,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教育部門負責專項資金日常使用管理。主要職責有:

(一)制定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控制度;

(二)依法健全財務、會計制度,配備專(兼)職財會人員,加強對財會管理人員的培訓;

(三)健全食堂(伙房)原料採購、入庫貯存、領用加工等管理制度,加強食堂(伙房)會計覈算;

(四)定期公佈營養改善計劃資金使用明細賬目。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將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列入重點監督檢查範圍,充分發揮財政監督檢查部門和社會中介機構的作用,加強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

教育部門應當將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納入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定期進行督導。

第二十條 應當定期公佈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資金總量、學校名單及受益學生人次等資訊。

供餐企業應定期公佈經費賬目、配餐標準、帶量食譜,以及用餐學生名單等資訊,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在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中,有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對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門、教育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