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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現場安全作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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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擬定製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清潔現場安全作業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清潔現場安全作業制度

清潔現場安全作業制度1

一、 發放範圍

1、 安全作業證是職工獨立作業的資格憑證,其發放範圍限於企業內部直接從事獨立作業的所有作業人員

2、 安全作業證發給經教育、培訓、考試合格,有一定的崗位生產理論知識,具有安全操作技能,能獨立從事生產活動的職工。

3、 特種作業人員,除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外,還必須取得本企業的安全作業證。

二、 考覈內容和辦法

1、 所有化工作業人員和輔助崗位操作人員由安全部門、技術部門負責考覈本崗位的工藝流程、崗位操作法和有關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知識,操作技能和事故應急處理,以及緊急救護能力等。

2、 通用工種(包括機、電、儀等維修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應考覈本工種應掌握的安全作業技能和與之有關的安全理論知識。

3、 安全作業證由車間組織考覈,並填寫成績。經車間負責人簽字,報企業安全部門審覈簽發。

三、 使用管理

1、 安全作業證是證明職工上崗操作是否有獨立操作能力的證件,所以凡是獨立直接從事生產操作活動的人必須隨身攜帶,持證上崗。

2、 安全作業證應記載安全教育由考覈成績,安全工作獎懲情況,職工在調動工種、崗位時,應及時將調動和考覈情況記入安全作業證,並報安全部門備案。

3、 安全、技術部門應不定期地對安全作業證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並做好記錄。

持安全作業證者,必須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覈,成績記入安全作業證上,考覈不合格者允許補考一次,凡補考不合格者,將收回安全作業證,取消獨立作業資格。

清潔現場安全作業制度2

一、範圍

本制度爲了預防高處作業出現安全事故、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高處作業管理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廠區內所有高處作業。

二、職責

1、安全科是本制度的制定單位,負責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其他相關單位是本制度的協助單位,負責本制度的執行。

三、定義

1、高處作業: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爲高處作業。

2、墜落基準面: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着落點的水平面,稱爲墜落基準面。

3、墜落高度(作業高度):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稱爲墜落高度。

4、異溫高處作業: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溫高於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時的溫度。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於5℃。

5、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採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

四、高處作業分級

高處作業分爲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符合GB/T 3608的'規定。

1 、作業高度在2m≤h<5m時,稱爲一級高處作業。

2 、作業高度在5m≤h<15m時,稱爲二級高處作業。

3 、作業高度在l5m≤h<30m時,稱爲三級高處作業。

4 、作業高度在h≥30m以上時,稱爲特級高處作業。

五、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

1 、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

1 )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高處作業票》以下簡稱《作業票》,並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

2)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規範外,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3)作業單位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並建立相應的責任制。

4)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並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5)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作業票》,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後方可作業。

6)《作業票》審批人員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後,方可批准高處作業。

7)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誌、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後投入使用。

8)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

9)在緊急狀態下(有下列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

1〉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2〉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

10)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11)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作業票》,檢查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後方可作業。

12)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帶、安全帽符合要求。作業前要檢查。

13)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並填入《作業票》內。

14)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15)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16)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和鋼斜梯、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應符合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

17)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爲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後梯樑的強度,不應低於單梯梯樑的強度。摺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爲宜,鉸鏈應牢固,並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2 、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

1)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2)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爲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後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

3)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採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乾淨;拆卸下的物件及餘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

4)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採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築物,應事先設定避雷設施。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颱風暴雨後,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鬆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應在允許濃度範圍內,並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執行。

6 )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安全用電導則》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的有關要求。

7)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繫,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並指定專人負責聯繫。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爲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取得聯繫,確定聯絡方式,並將聯絡方式填入《作業票》的補充措施欄內。

8)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樑、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的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並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處休息。

10)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採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11)在採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12)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13)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負責人同意,並採取相應的措施,作業後應立即恢復。

14)防護棚搭設時,應設警戒區,並派專人監護。

15)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應發出信號,並迅速撤離現場。

3、 高處作業完工後的安全要求

1)高處作業完工後,作業現場清掃乾淨,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餘料和廢料應清理運走。

2)腳手架、防護棚拆除時,應設警戒區,並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

3)高處作業完工後,臨時用電的線路應由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的電工拆除。

4)高處作業完工後,作業人員要安全撤離現場,驗收人在《作業票》上簽字。

六、《高處作業票》的管理

1、一級高處作業,由安全部負責審批。

2、二級、三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二級單位安全科審批。

1)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3)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高處作業;

4)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

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及設備高處作業。

3 、特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分管安全副總審批。

1)在陣風風力爲6級(風速10.8 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5)在室外完全採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4 、作業負責人應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作業票》。《作業票》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作業負責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門留存,儲存期1年。高處作業完成後3日內上交安全科,不按時上交或丟失一份《作業票》對作業單位罰款50元。

5、對於作業期較長的項目,在作業期內,作業單位負責人應經常深人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並做好記錄。若作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七、考覈

1、凡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扣責任單位安全罰款50—500元。

2、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