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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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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下社會,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麼制度怎麼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1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之要求,依據安全生產評價之內容,爲確保施工生產安全防範責任制的落實,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公司建立了施工現場消防制度,其規定如下:

一、施工現場消防管理

1、項目部成立以項目經理爲首的消防管理小組,組建義務消防隊。消防隊員要定期進行教育訓練,熟悉掌握防火、滅火知識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防火檢查和撲救火災。

2、現場要有明顯的防火宣傳標誌,項目經理部每半年對施工人員進行一次防火教育,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建立防火工作檔案。

3、現場設定消防車道,特別是通往倉庫、生活區的道路其寬度不得小於3。5m,消防車道不能環行的應在適當地點修建迴轉車輛場地。

4、現場要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並做到佈局合理,經常維護、保養,採取足夠防凍保溫措施,保證消防器材靈敏有效。

5、現場進水管直徑不小於100mm,消火檢處要設有明顯標誌,配備足夠的水龍帶,周圍3m內,不準存放任何物品。

6、電工、焊工從事電氣設備安裝和電、氣焊切割作業,要有操作證和動火證。動火前要清除附近易燃物,配備看火人員和滅火用具。動火地點變換,要重新辦理動火證手續。

7、因施工需要搭設臨時建築,應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8、項目部物資員對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應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庫房應用非燃材料支搭。物資員要熟悉庫存材料的性質,因施工需要進入工程內的可燃材料,要根據工程計劃限量進入並應採取可靠的防範措施。易燃易爆物品,應專庫儲存,分類單獨存放,庫內嚴禁吸菸。

9、施工現場和生活區,未經項目部批准不得使用電熱器具。

10、氧氣瓶、乙炔瓶工作間距不小於5m,兩瓶同明火作業距離不小於10m。

二、堅持防火月檢查制度,消除火災隱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1、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2、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3、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4、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6、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7、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執行、記錄情況;

8、防火巡查情況;

9、消防安全標誌的設定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10、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三、建立消防安全滅火和應急預案制度,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組織機構和職責分配,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等;

2、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3、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4、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5、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6、後勤保障程序和措施,包括設施、各類物資、炊食的保障。

7、醫療救護保障程序和措施。

8、演練評審程序。定期檢驗人員、設施、措施的實施配合協調狀況,並作出評審報告。

9、各人員集中和封閉場所有疏散圖和導向標誌。

四、建立動火須知制度,從源頭上杜絕責任不清、職責不明的現象發生,確保“誰動火、誰負責”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

㈠一級動火

1、禁止區域內:油罐、油箱、油槽車和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各種受壓設備;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

2、一級動火作業由所在施工隊主管消防工作的領導在作業一週前提出動火申請,並附上安全技術措施,報項目部主管消防的領導和當地消防部門審批後方可動火。

㈡二級動火

1、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等動火作業;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接等動火作業屬於二級動火。

2、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施工隊主管消防工作的領導在作業四天前提出動火申請,並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項目部主管消防的領導審批後方可動火。

㈢三級動火

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動火作業,屬於三級動火。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在作業三天前提出動火申請,經施工隊和項目部主管消防的領導審批後方可動火。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本市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施工現場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築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工程。

本規定所稱施工現場是指建築工程施工工地堆放各種建築材料、設備的倉庫或堆場;施工人員辦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臨時性生活用建築物;施工作業區以及有較大火災危險性的臨時變電所(配電箱)、乙炔發生器間、油漆間、木工間、電工間、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倉庫等。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工程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 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條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訂立合同時應當明確雙方的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由總承包單位全面負責,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誰施工,誰負責”原則與分包單位逐一訂立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消防安全責任。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分包單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分包單位應當在總承包單位的統一管理下,在其分包範圍內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實施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 施工現場實行逐級防火安全責任制和崗位防火安全責任制。施工總承包單位應明確一名行政領導爲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責人,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分包單位應設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分管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二)根據建築工程的規模和火災危險性,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負責日常的消防安全檢查工作,協助消防安全負責人做好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組織制訂施工現場消防安全保衛方案及處置措施,研究和

落實火災隱患的整改措施,組織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檢查;

(四)根據建築工程規模和火災危險性制定施工現場防火、動用明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電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項消防安全制度。施工現場應當按照動用明火的範圍、時間和危險程度建立相應的審批制度,並嚴格履行動用明火的審批手續。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對未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協調;

(二)明確一名行政領導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督促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存在的火災隱患進行整改。

第八條 電工、電焊工、氣焊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倉庫保管員等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包括消防安全等內容的安全培訓,獲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第九條 建築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將下列資料存檔備查:

(一)施工現場平面圖,並標明各臨時建築物的使用性質;

(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放地點及品種、數量清單;

(三)施工人員數量和住宿情況清單;

(四)施工進度計劃;

(五)防火安全管理組織體系和各項制度;

(六)消防器材和其它滅火設施的配置清單;

(七)其它需要存檔的資料。

第十條 施工現場發生火災時,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向公安消防機構報警,並迅速組織疏散人員,撲救火災。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公安消防機構的要求,爲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條件。火災撲滅後,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的有關情況,並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覈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原因和火災事故責任。

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三章 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要求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的平面佈局應當以在建工程爲中心,明確劃分用火作業區、材料堆放區、倉庫區及臨時生活辦公區、廢品集中站等區域,設定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 鍋爐房、廚房及其它固定用火作業區宜設定在在建工程可燃材料堆場或倉庫25米之外;

(二) 氧氣、乙炔氣瓶、油漆稀料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倉庫宜設定在施工區、生活辦公區25米之外。

第十二條 施工現場應當設定消防通道,寬度不得小於3。5米,保證臨警時消防車能夠停靠施救。

第十三條 建築物高度超過24米時,施工單位應當落實臨時消防水源,設定具有足夠揚程的.高壓水泵。當消防水源不能滿足滅火需要時,應當增設臨時消防水箱。

第十四條 在建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禁止用作施工和其他人員的住宿場所。

在建工程內設定辦公場所和臨時宿舍的,應當與施工作業區之間採取有效的防火分隔,並設定安全疏散通道,配備工地照明等消防設施。

第十五條 施工現場搭建臨時建築物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 高壓架空線下禁止搭建臨時建築物和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二) 辦公場所、臨時宿舍的耐火等級不得低於三級,禁止搭建木板房;

(三) 臨時建築物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得小於5米。成組佈置的臨時建築物,每組不得超過10幢,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得小於10米;

(四) 臨時建築物不宜超過2層,臨時宿舍的房間建築面積大於50平方米的,應當設定兩個安全出入口;臨時宿舍的窗不得用硬質材料封堵。每個房門至疏散樓梯的距離不得超過25米(位於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房間疏散距離減半)。

第十六條 施工現場動力與照明電源線應當分開設定,並配備相應功率的保險裝置,嚴禁亂接亂拉電氣線路。施工現場應當設有保證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間照明。臨時宿舍內禁止使用功率大於200W的照明、取暖和電加熱設備。

第十七條 作業人員動用明火前,應當清除明火點周圍的可燃物品,落實監護人員和監護措施,並配置必要的滅火器具。

高層建築的主體結構內動用明火進行焊割作業前,應當將供水系統安裝至明火作業層,並確保正常取水。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3

一、統一思想,明確責任。

要把建築工地的消防安全納入消防監督的重要內容之一,明確責任,落實措施,確保工作落到實處,認真宣貫落實《湖南省建築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督促建築工地將規定的相關內容摘錄製作標排懸掛工地,安照規定要求,切實整改消除建築工地火災隱患。

二、迅速行動,全面檢查。

各級公安消防機構要按照正在開展的高層建築專項整治方案迅速對轄區內所有在建建築工程施工工地開展一次地毯式的消防安全大檢查,加大對消防違法行爲的處罰力度,督促工程建設各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一是認真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設單位要明確專人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層層簽訂消防安全責任合同,明確施工期間各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及措施;二是建立嚴格的用火用電管理制度。尤其是對電(氣)焊作業等重點崗位人員實行嚴格的持證上崗制度和動火審批制度;三是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巡查。重點檢查生活、施工用房的用火用電情況,動火作業的現場監護情況,施工現場的易燃可燃建築材料的管理情況等;四是配置必要的消防設施。如在施工現場設定臨時消防給水系統,配足、配齊移動滅火器材等;五是確保通道暢通,及時清理建築垃圾和障礙物,保證發生火災時,現場施工人員疏散暢通快捷,消防車通道的暢通。六是制訂和完善滅火應急預案並加認真組織以演練。此外,對於原已投入使用的建築工程,如進行改擴建或二次裝修,必須督促建設單位保證原有消防設施在施工期間完好有效。

三、加強培訓,增強素質。

各地要結合《消防法》的宣貫,開展消防宣傳進工地活動。將消防法律法規、火災預防、自救逃生、初起火災撲救等消防安全知識廣泛宣傳,增強施工人員的消防法制觀念和消防安全意識,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四、建立機制,確保安全。

各地要建立加強在建建築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的長效機制,把在建建築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作爲建築設計防火審覈和建築工程施工檢查的重要內容,確保建築消防安全。

各地工作開展情況請於5月30日前報防火部建審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