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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縣食品安全監管行政責任追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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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爲保障我縣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高效開展,強化縣政府及縣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防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嚴肅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責任,保障人民羣衆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食品安全法》、《公務員法》、《監察法》、《咸陽市行政執法責任制辦法》和《咸陽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彬縣食品安全監管行政責任追究辦法

第二條 縣政府、縣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存在失職、瀆職,以及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存在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重要情況的,或者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依照本辦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條 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有責必問、有錯必糾、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追究食品安全行政責任的方式爲:

(一)誡勉談話;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三)警告;

(四)記過;

(五)記大過;

(六)降級;

(七)撤職;

(八)開除公職。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1、有明顯過失,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

2、未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責任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

3、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對事故進行隱瞞、謊報、拒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拒報、阻礙他人報告的;

4、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無故不到、工作拖延或未採取積極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的;

5、拒絕、阻礙、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6、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過程中,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嚴重社會負面影響的;

7、對食品安全舉報、投訴未及時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8、其他食品安全監管失職行爲。

第六條 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實行倒查制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首先從發生事故的環節追查,並逐一溯源。

第七條 需對責任人追究的責任,根據其行爲的性質和後果給予不同程度的處理或處分:

1、情節輕微、損害和影響小的`,或尚未造成損害後果的,對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必要時予以誡勉談話或給予警告處分;

2、情節較重、損害和影響較大,責令責任人書面檢討,給予記過處分;

3、情節較重、損害和影響重大,對責任人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是黨員的,建議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4、故意違規執法、徇私、嚴重失職的,對責任人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公職處分。情節惡劣、損害和影響極其重大已構成犯罪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對造成重大或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責任人,從重處理。

第八條 確認追究責任的,按以下規定確定責任人並劃分責任:

1、超越或濫權、不履行法定職責、違反法定程序的,由直接承辦人員承擔主要責任,直接主管人員承擔次要責任;

2、被追究責任的行爲是由主管人員批准的,由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承擔主要責任,承辦人員承擔次要責任;

3、由於承辦人員隱瞞事實、僞造證據等行爲,導致工作錯誤或上級決定改變的,由承辦人員承擔全部責任;

4、領導不採納相關科室及其承辦人員意見,另行作出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領導承擔全部責任;

5、應當經過合議、審覈、審批而未經合議、審覈、審批作出行政行爲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主要責任,直接主管人承擔次要責任;

6、經集體研究、討論作出的決定,由集體討論人共同承擔責任,其中對行政過錯行爲持反對意見的除外;

7、承辦人員在執法活動中直接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由承辦人員承擔責任;

8、兩人以上共同發生的行爲,職務高的承擔主要責任,職務相當的共同承擔責任。

9、監管環節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追究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九條 縣政府及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責任追究的調查處理及督察督辦,對負有重大或較大食品安全事故責任的相關成員單位及其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縣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應在職權範圍內對本部門工作人員違反食品安全委員會工作規則需被追究責任的行爲進行責任追究,並將食品安全責任追究的辦理情況和行政追究結果上報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條 本辦法所指的食品安全事故按《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分級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