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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監督管理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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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擬定製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食品監督管理制度範本,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食品監督管理制度範本

食品監督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維護食品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流通環節食品經營,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食品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採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證食品安全。

食品經營者對其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對社會和公衆負責,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與其他食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七條:鼓勵和支援食品經營者爲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採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範。

第八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公佈食品安全資訊,爲公衆諮詢、投訴、舉報提供方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舉報食品經營中違反本辦法的行爲,有權瞭解食品流通安全資訊,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食品經營

第九條: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爲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羣的主輔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九)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

(十)國家爲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標籤、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食品;

(十二)沒有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或者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進口的預包裝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對因標籤、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停止經營的食品,在食品生產者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生產者採取的補救措施。

第十條:從事食品經營,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憑《食品流通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不得從事食品經營。

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的,食品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經營活動,並向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一條: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制度,組織職工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識,並建立培訓檔案;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食品經營從業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從事食品經營,其檢查項目等事項應當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三條:食品經營者採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檔案。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鼓勵其他食品經營者按照前款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檔案,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可將有關資料複印件留存所屬相關經營企業備查,也可以採用資訊化技術,聯網備查。

第十四條: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資訊的銷售票據。

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向購貨者開具載有前款規定資訊的銷售票據或者清單,同時加蓋印章或者簽字。

第十五條: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批發記錄或者票據應當真實,儲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十六條:鼓勵食品經營者採用先進技術手段,記錄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要求記錄的事項。

第十七條:食品經營者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第十八條:食品經營者對貯存、銷售的食品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將其退出市場,並做好相關記錄。

第十九條: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繫方式等內容。

第二十條: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籤。標籤內容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食品經營者應當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履行更換、退貨等義務。

第二十二條: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檯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管理義務:

(一)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三)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四)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資訊;

(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經營制度,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培訓;

(六)設定食品資訊公示媒介,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者行政機關公佈的相關食品資訊;

(七)其他應當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義務。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檯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經營資格的,應當禁止其入場銷售;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與所經營食品相適應的經營環境和條件的,可以暫停或者取消其入場經營資格;發現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爲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二十三條: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二十四條: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第二十五條: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第二十七條:鼓勵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檯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和有條件的食品經營企業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對食品進行自檢或者送檢。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履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採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嚴格落實監管責任,開展食品市場監督檢查。食品經營者應當接受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發現有違法行爲的,應當如實記錄,經監督檢查人員和食品經營者簽字後歸檔,並依法查處;對依法應當立案查處或者移送其他機關依法處理的,應當在監督檢查記錄中載明。

第三十二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證照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爲的查處和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等情況。依託金信工程,將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情況作爲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監管、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制度的重要內容,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加強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情形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並依法予以處理;不再符合經營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相關許可。

第三十四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佈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採取相應的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經營者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其原因是由其他環節引起的,應當及時書面通報有關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公佈本單位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諮詢、投訴、舉報;對接到的諮詢、投訴、舉報,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條的規定進行答覆、覈實、處理,並對諮詢、投訴、舉報和答覆、覈實、處理的情況予以記錄、儲存。

第三十七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和當地人民政府的食品監測計劃,對流通環節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

第三十八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執法工作中需要對食品進行檢驗的,應當委託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並支付相關費用。

第三十九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食品抽樣檢驗以及快速檢測工作,應當購買樣品,支付相關費用;不收取食品經營者的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四十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食品進行抽樣檢驗時,應當製作抽樣檢驗工作記錄,現場檢查所抽檢食品的相關票證、貨源、數量、存貨量、銷售量等;應當要求檢驗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採樣規則進行取樣,並將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標稱的食品生產者。

第四十一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開展抽樣檢驗時,被抽樣檢驗的經營者應當配合抽樣檢驗工作,如實提供被抽樣檢驗食品的相關票證、貨源、數量、存貨地點、存貨量、銷售量等資訊。

第四十二條: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進行復檢。被抽樣檢驗的經營者或者標稱的生產者,應當向承擔複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申請複檢,並說明理由。

第四十三條: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檢驗結果五個工作日內,將抽樣檢驗結果通知被抽樣檢驗人,責令其停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監督其他食品經營者對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並按照有關規定,準確、及時、客觀地公佈食品安全抽樣檢驗資訊。

第四十四條: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抽樣檢驗中發現的不屬於自己管轄的食品安全案件線索,應當及時書面通報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移送有關執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採用《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初步篩查;對初步篩查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進行檢驗。初步篩查結果不得作爲執法依據。

第四十六條: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有關通報後,應當採取相應處理措施。

第四十七條:鼓勵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建立食品經營主體數據庫、監督檢查數據庫、典型案例數據庫,依託12315行政執法網絡,運用先進技術手段加強食品監督檢查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水平。

第四十八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第四十九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瞭解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情況,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第五十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向社會公佈下列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資訊: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

(二)責令停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錄;

(三)查處食品經營者違法行爲的情況;

(四)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資訊。

第五十一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獲知《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需要統一公佈的資訊,應當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由上級機關立即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五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配合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以及《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所列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七)、(九)、(十一)、(十二)項,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食品經營企業未按照要求進行食品運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及第二款的規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的,責令廣告主停止發佈廣告,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範圍內公開更正清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第六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食品經營企業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未進行處置、報告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業,並處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一條: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處理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二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食品經營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食品經營的;

(二)食品經營者未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更換、退貨等義務的;

(三)食品經營者拒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開展監督檢查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企業沒有向購貨者開具銷售票據或者清單的;

(二)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檯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沒有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資訊;沒有設定食品資訊公示媒介,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者行政機關公佈的相關食品資訊的。

第六十四條:食品經營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應當從輕、減輕處罰。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處罰。

第六十五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xx。

第六十六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五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食用農產品的監督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第六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食品監督管理制度2

(一)爲了加強全鎮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明確食品安全監管責任,保障人民羣衆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全鄉社會經濟的健康和諧發展。及相關要求,制定本制度。鎮食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及成員單位,必須遵守本制度。

(二)食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及成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或本單位食品安全的責任人,對食品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負責人,對食品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單位各崗位責任人,對崗位的食品安全負直接責任。

(三)鎮食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鄉的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管理工作工作。

(四)鎮食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全鎮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實施日常監督和督查。

(五)食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按照以下職責分工,做好有關的食品安全工作:

食品安全工作在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鎮食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實施。各職能站所根據本工作計劃,負責落實監管職能範圍的食品安全監管各項工作,指導幫助企業加強自律,提高食品質量和安全,改善食品安全狀況,使所監管領域食品安全相關指標達到創建活動要求。

1、各村委會:加強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完善協管員和社區資訊員食品安全工作制度,細化工作措施,落實工作職責。重點抓好集貿市場、社區宴席食品安全監管、食品安全宣傳、食品安全資訊工作,協助相關部門落實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工作。

3、鎮農科站:負責食用農產品生產領域、生產環境、農業投入品使用和食用農產品安全以及與食品有關的植物病害的監督、監測、檢疫、檢驗管理,深入推行無公害食品行動計劃。

4、鎮畜牧獸醫站:負責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生產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對動物產品中獸藥殘留量進行監測,負責動物防疫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

5、鎮社會經濟發展辦:負責食品流通的行業管理,推進食品流通體制改革,監管生豬定點屠宰,酒類市場的行業管理,積極與相關部門配合建立食品信用體系。並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的日常監管,負責查處生產不合格食品及其它質量違法行爲。

6、鎮衛生院:負責食品流通環節和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的衛生監管,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衛生許可,做好食品污染及食品安全事件中受傷人員的救治,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7、各中小學:開展好學校食品安全教育工作,協助相關職能站所抓好學校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

8、鎮食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其他相關站所:根據站所職能做好食品安全相關工作。

(六)、各成員單位要依據《鎮食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工作制度、成員單位職責》的規定,嚴格執行食品監管法律、法規,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明確食品安全職責,確定食品安全責任人,保障食品安全。

1、主要領導職責

(1)在上級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員會的領導下,對本地區(部門)的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

(2)負責本轄區、本部門食品的質量監督管理,實施產品質量監控,責成有關部門和執法人員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食品的違法行爲進行查處。

(3)負責對責任制的分解和落實。

(4)負責對本部門、本轄區發生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的督辦;承擔因對食品安全工作領導不力而形成製售假冒僞劣食品重大案件和造成較惡劣社會影響的領導責任。

2、分管領導人職責

(1)在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負責分管部門及責任區的食品安全工作,以及責任制的落實。

(2)負責對分管部門及責任區內的食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3)負責組織所分管部門和轄區內發生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的查處和督辦;承擔因對食品安全工作組織不力、措施不當,造成分管部門、責任區內重大製售假冒僞劣食品案件和造成較惡劣社會影響的直接領導責任。

3、崗位責任人職責

(1)在分管領導的領導下負責對責任區內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2)對責任區內監管對象的基本情況及時調查、收集,落實各項責任,搞好食品質量動態管理工作。

(3)定期對責任區內的食品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排除隱患,提供政策指導和技術服務。

(4)對責任區內的食品違法案件、違法行爲及時查處,重要情況和重大事故案件,按照管理權限向領導和上級彙報,承擔責任區內發生的製售假冒僞劣食品重大案件的直接責任。

(5)受理假冒僞劣食品的舉報,並及時查處。

(6)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自己的職能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分工協作,切實做好食品安全監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