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實用文案>制度>

單位車輛與駕駛員管理制度

學問君 人氣:7.19K

第一章 總則

單位車輛與駕駛員管理制度

第1條:

爲了加強我局機動車和駕駛員的管理,貫徹車輛使用、維修、安全管理責任制,提高車輛使用率,使全局的車輛能更好地服務於生產工作,滿足生產第一線的需要,確保安全供電和行車安全。結合我局生產部門比較分散的實際情況,實行“集中領導,各部門分級管理”的管理辦法。

第2條:局辦公室爲全局車輛及駕駛員管理部門。局汽車班的車輛及駕駛員由辦公室直接管理調度,局屬各站所、股室的車輛,駕駛由各單位負責管理調度。

第3條:車輛是爲生產、工作、生活服務的交通工具。全局的機動車駕駛員必須自覺履行職責,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管理條令”、“交通安全法”和局有關安全生產規定以及車輛管理制度,確保電力生產安全和行車安全。

第二章 車輛調配、調度

第4條:調配

(一)根據我局生產單位比較分散的特點,局辦公室平時根據全局生產工作需要,有權調動臨時調配各單位的車輛。各單位應本着全局一盤棋的精神,無條件服從。

(二)局屬各單位之間因工作需要臨時互相調配使用車輛,須經雙方單位的領導同意並報局辦公室。

(三)局屬各有車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車輛管理,並按車輛管理制度的要求對駕駛員進行經常教育,督促平時的車輛檢查和維護保管。同時做好駕駛員的油料領發等考覈工作。

(四)車輛原則上實行定人定車管理,以加強車輛的保管維護,如需臨時調配應進行詳細的交接手續。

(五)凡車輛轉增、轉調或報廢處理應按局固定資產手續辦理。

第5條:車輛調度

(一)局屬各有車單位(含局機關),編制有汽車班的均應有專職或兼職汽車調度員。無汽車班車輛少的單位,由單位負責人指定人負責車輛管理調度。

(二)局屬各單位的車輛派出(包括單位領導屬兼職駕駛員),一律透過調度憑《用車申請表》,無調度單出車視作私自駕車(特殊情況事故搶修外,但事後應補單)。不得隨意改變行車路線。爲確保安全行車,在無法保證行車安全的危險路段,駕駛員有權拒絕行駛,任何人不得強制駕駛員執行。調度員因公或休假不在時,由單位領導臨時指定調度員。

(三)申請用車部門無特殊情況,應提前一天填寫用車申請單,以便調度員根據生產工作需要用車的車型、用途、任務緩急,合理調配車輛。調度員應科學靈活地調派車輛,遇車輛緊張,任務繁重時,除事故搶修用車外,一般性的任務可根據車輛裝載情況,同方向路線2個或多個任務綜合兼併利用,以提高車輛的利用率。

(四)駕駛員應服從調度員的安排,不斷提高服務態度和服務質量。

(五)駕駛員在上班(值班)時間應堅守工作崗位,做到隨叫隨到。每天資執行任務回場後,應按《用車申請表》填寫行車日記,向調度員報告車輛技術狀況及行車安全情況,按月累計行車裏程和耗油量。

(六)車輛在外執行任務,除當天不能回庫外,一律不得在外過夜停放。如特殊情況在外停放,須經單位(或部門)領導批准,並辦理好保管手續。

(七)平時(或節假日)因私人私事用車須單位領導批准,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章 年度審驗

第6條:車輛審驗

(一)全局的機動車輛年檢審工作由各有車單位的調度員或車管人員做出計劃,然後交主管領導審批後進行。

(二)車輛年檢審工作應按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要求按時組織實施。檢驗前應做到隨車設備齊全,各部機件完整良好,性能可靠,車容整潔,標誌清晰,各種*齊全,合符年審檢驗的要求。

(三)非因生產工作關係或車輛因缺件維修待料等客觀原因影響車輛超時年審,被公安交警部門罰款支出部分,由有關責任人負責,單位不作報銷。

第7條:駕駛員審驗

(四)全局機動車駕駛員每年的年審工作(必須是單位認可的專、兼職駕駛員),各駕駛員自行到當地公安交警部門辦理年審後,由局辦公室審覈報銷。

(五)駕駛員在年審前要根據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規定,接受思想作風、紀律、技術和身體等方面的全面檢查。

(六)凡屬單位認可的專、兼職駕駛員,每年的年審費用可作報銷。因年審不合格或非因工作關係,違章吊證等的造成延時、超時年審,被公安交警部門罰款支出部分,由本人負責。

第四章 駕駛員培訓管理

第8條:因工作需要,學習駕駛機動車,應由局屬各單位或部門領導提出申請,經局領導批准後方可進行。第9條:全局專、兼職駕駛員必須報局主管部門經局領導審定發文認可。具體規定和要求如下:

(一)專、兼職駕駛員,平時應加強車輛業務和駕駛技術的學習訓練,熟悉交通法規。做到思想作風,技術過碣,具有適應各種路面,複雜交通環境駕駛能力和具有處理一般性車輛故障的能力。能較好地單獨完成任務,確保行車安全。

(二)經局領導批准選送學習駕駛技術人員,經培訓學校考試合格,各使用單位應安排經驗豐富,駕駛技術過硬功夫並具有單獨駕駛經歷三年以上的專職駕駛員帶駕,時限一般不得少於100天資。待新駕駛員具有單獨駕駛技能後,由帶駕專職駕駛員提出,經使用單位領導同意,技術人員鑑定後方可單獨駕車。

(三)自費學習的駕駛員因工作需要,經局領導同意轉爲局專、兼職駕駛員,須經一定程序的技術鑑定,方可單獨駕車。對不具備單獨駕車,仍需帶駕的按本制度第9條第二點實施。

(四)自費學習的駕駛員轉爲局專、兼駕駛員後,原學習費用不作報銷,其每年駕駛員年審費用可作報銷。

(五)自費學習或增駕的駕駛員,需用單位名稱(公章)證明者,須經所在單位領導同意。其本人在學習期間不準駕駛本局的車輛,在局外駕車發生事故均由本人負責。

(六)復員退伍軍人駕駛員,如被局吸收錄用,除參加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復考外,服務單位應安排專職駕駛員對其帶駕。(具體參照本制度第9條第二點實施)

第五章

借車、租車

第10條:全局車輛是爲本局生產、工作服務,原則上外單位不予借用和租用。確因特殊情況,必須在不影響生產、工作的前提下,須經所在單位領導同意,並按規定辦理手續。

(一)局內部單位之間車輛的調配借用,須經雙方單位領導同意。借用單位應負責車輛的油料及有關費用,並辦理好交接手續。借用期間一旦發生車輛損壞或造成交通事故,責任由借用單位負責,事後應將車輛修復交還。

(二)外單位或本局職工借用,租用車輛原則上應由本局專、兼職駕駛員駕車。特殊情況經所在單位領導同意,由外單位借車司機駕車,一旦發生車輛損壞或造成交通事故,責任由借、租用單位或個人負責。

(三)借、租用車單位或個人要按申請時所填的用途、路線、地點使用,不得隨意改變,否則,駕駛員有權拒絕執行。如果用於非法運輸和違反本制度及局有半規定,駕駛員應堅決拒絕。若造成嚴重後果將追究用車人和駕駛員的'責任。

第六章 新車提運及車輛維修、保養

第11條:各車輛使用單位購買新車,必須作出計劃申請局領導審批,按國家乘座標準及使用規定辦理好車輛定編等許可手續,方可購買。

新車驗審和提運要有專人負責,派出技術人員和司機對車輛的性能及各部技術狀況,全面的技術標準進行檢驗鑑定,並進行試車。驗收合格後按物資堤運的要求辦理好接收手續。購新車所有的票據必須有主管領導、購買人、證明人等三人以上的簽名。

第12條:車輛維修、保養

(一)各有車單位的車輛由各單位負責檢修、保養。凡安排車輛的大修項目均應作出計劃向局辦公室早報,待批准後方可進行,平時的一般性保養、小修、中修由調度員或班長作計劃向主管領導早報,同意後實施。

(二)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輪胎換位,車輛清潔應由駕駛員本人完成。需要送外修理時,應選擇修理質量好、收費合理的修理廠家,並相應固定,以確保維護質量,節約費用。車輛修復出廠時,駕駛員應對車輛的修理質量進行檢查、驗收和試車,並在修車後付單上簽名確認。

(三)車輛的保養、維修內容分爲:

①車輛修理分三種:即小修、中修、大修。

②車輛保養分四種:即例行保養(又稱日常保養)、一級、二級、走合期的保養。

③車輛保養是定期強制執行的,必須堅持“保修並重”和以“預防爲主”的原則,要有計劃地安排,以達到延長車輛的使用壽命。

④定期保養週期

第七章

車輛檔案

第13條:車輛技術檔案管理

(一)各有車單位的車輛技術、維修、保養必須逐臺建立檔案。從購買空賣空新車起逐年、逐項進行登記立檔。原有或現有車輛檔案不齊全或未建檔的應逐一跟蹤完善。

(二)凡局內部車輛的調撥,轉移使用,調出單位必須向調入單位移交車輛檔案。否則,調入單位可不予接收。

(三)車輛的檔案內容

①新車購買時車價發票複印件,行駛證及其它*複印件。

②每輛車的技術數據,說明書等。

③每年的行車記錄、年審記錄。

④大、中、小修,定期保養,二級保養記錄。 ⑤歷任駕駛員駕駛該車記錄、里程等。

第八章

安全制度措施

第14條:安全制度

(一)各有車單位要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爲主”思想,認真抓好機動車駕駛同的安全知識,交通法規,事故通報等方面爲內容的學習。提高全體駕駛員的安全觀念,切實落實安全管理制度。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確保行車安全。

(二)堅持以班爲單位每週半天的安全學習和安全分析,及時總結經驗教訓。

(三)各有車單位應堅持每組織一次全體機動車駕駛員的安全學習,分析安全形勢,解決存在的問題。如遇發生車輛事故應及時開分析會。

(四)結合每年五月份安全月活動,積極開展安全宣傳,做好安全檢查工作,消除不安全隱患。大力表揚安全工作中的好人好事。

(五)非局認可的機動車駕駛員,不準駕駛本局的車輛,違者將按局有半規定對交車人和駕車人分別給予嚴肅處理。

第15條:安全措施

(一)駕駛員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管理條令”履行駕駛員應該具備的職責。遵守國家法律、法令。服從調度,按駕駛技術規範,安全規程,集中精力駕駛,確保行車安全。

(二)出車前要認真檢查車輛的油、水、氣是否充足,車況是否良好,隨國情工具及*是否齊全,貨物是否牢固。

(三)行駛中注意發現車輛是否有異常現象,定時進行途中檢查車輛及貨物裝載情況,發生問題及時處理。

(四)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自覺服從交通警察指揮和檢查。遵守車輛裝載標準,不得超載、濫載和超速行駛。

(五)嚴禁飲酒後駕車,車輛帶故障行車。

(六)途中停車或在外過夜車輛停放,應辦理保管手續,做好防火、防盜工作,確保車輛和物資的安全。

(七)車輛執行完任務回場(庫)後,做好回場後的車輛檢查、清潔工作,發現車輛有故障應及時排除。

(八)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注意保護現場,及時搶救傷者,並迅速報告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和單位的安監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第九章

油料定額管理 第16科:各有車單位的機動車燃油應建立領發登記,逐臺車建立領用帳薄,實行單車考覈,嚴格管理。

第7條:開展節約用油,降耗評比競賽活動,各有車單位每季或半年公佈各臺車的節耗情況,開展獎節罰超耗活動。防止油料流失。

各種車型的百公里油耗應按產品廠定額標準爲依據參考考覈,具體定額標準可參照本制度《各種車型油耗定額表》。

第十章

獎罰

第18條:對下列情況之一者分別給予獎或罰

(一)各有車單位對邊疆安全行車十週年、二十週年直至以上,無大、小事故,技術熟練,愛車守紀,完成任務好的駕駛員,可給予大力表彰宣傳,並給予適當地物質獎勵。

(二)對單車考覈節約油料者,按定額標準節約部分的15%撮取獎勵,對超耗定額20%者給予扣發月獎。

(三)專職駕駛員在帶駕期間,因工作不負責任,發生交通事故,屬專職駕駛員駕車肇事,責任按交警栽決,由本人負責。屬實習駕駛員駕駛,如帶駕專職駕駛員採取措施不力,造成的交通肇事,專職加強員應負交警載決後70%責任,實習駕駛員應負30%責任。如肇事前專職駕駛員先有預見提示,而實習駕駛員不聽或採取措施不力,則應由實習駕駛員負70%責任,專職駕駛員負30%責任處理。按損失情況扣獎。

(四)兼職駕駛員在單獨駕車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承擔責任同專職駕駛員同等。

(五)未經領導同意,非因工作車輛夜間不歸庫者,按私自駕車在外停放處理。第一次給予個別批評教育;第二次給予通報批評;第三次給予當事人扣發一個月月獎。造成車輛損壞或被盜,當事人應全額賠償,並按局有半規定處理。

第19條:除本制度標明的獎罰,其它的獎罰制度參照《政府機關供電局安全獎罰規定執行》。

第20條:本制度自xx年五月一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