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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廠庫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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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總則:

食品廠庫房管理制度

1. 制定目的:

1.1 使各類物料之供應達到適時、適地、適量,使產品製造得以順暢進行而無斷料、大量滯積、虛佔倉儲空間等情形。

1.2 使倉管作業規範化、制度化。

 2. 適用範圍

2.1 適用於玩具倉庫、開發工程科布料倉庫、生產原輔料、零配件(含包裝物)、零星物料及半成品成品之倉管作業。包括倉庫規劃、收料作業、儲存、領(發)料作業、退料、呆滯廢料處理、盤點等作業。

 3. 管理單位:

3.1 倉管部門負責本規定之制訂、修改、廢止之起草工作。

3.2 總經理負責本規定的制訂、修改、廢止之核準工作。

 二、內容:

 4. 倉庫管理職責:

4.1 倉管部門負責:原料、輔料、零星物料、成品、外發半成品之倉儲管理。

4.2 工廠各科(車間)、採購、品管、PMC等部門負責在同倉管部門進行配合作業時執行本辦法之相關規定。

4.3 各科(車間)負責已領物料的儲存、保管及區域規範,PMC部門負責其審覈及稽覈。

 5. 倉管原則

5.1 所有物料、產品均需經品管判定合格後(特採除外)方可入庫,其狀態標識卡需附於顯著位置。

5.2 做好倉儲的區、儲位規劃。所有物料、產品不可露天存放,也不可直接置放於地上(特殊包裝者除外),均應按庫區、儲位配置存放,同一種類、或同一批量應以集中放置爲原則,物料疊放時要上輕下重、上小下大,高度一般不得高於2.5M。

5.3 物料以先進先出爲管理原則,先入庫者優先發放。對有保質期限制的物料,應採取進庫日期和有效終止日期登入管理,嚴格要求先進先出。

5.4 物料進出一律憑單作業,只要物料異動發生,即登入物料卡,手工帳和異動計算機帳務,確保料卡帳一致。

 6. 倉儲安全管理

6.1倉庫應在溫度、溼度等方面滿足所存放物料的特性需求,配備(本文轉自實用工作文檔頻道)防火(爆)、防盜、防潮、防腐(蛀)等安全設施,以保證物料的品質。對危險品應予以隔離儲放。

6.2倉庫嚴禁煙火,不得帶入火種(火柴、打火機等)。

6.3倉庫物料應疊放整齊,保證通道暢通。倉庫管理人員下班時,應巡視倉庫並關閉門窗、電源。發現安全設施損壞時要立即報告,並記錄在檢查表上,採取緊急措施。

6.4 違反上述規定者未造成損失時記大過處分,造成損失時予以開除處分並追索其賠償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7. 人員管制

7.1倉庫重地,嚴禁閒雜人員進入。對確因公需進入倉庫的,應遵從倉庫管理人員的指揮,倉庫管理人員應予以監督、要求。

7.2 倉庫管理人員應明確各自管理區域,不得擅離職守。

7.3倉庫管理人員應建立代理制度,並適當進行輪調以熟悉各類物料及其儲位。

7.4倉庫管理人員異動時,應由倉庫主管監督對其所經管物料進行全面盤點交接,無誤後方可正式異動。

7.5違反上述規定者未造成損失時記大過處分,造成損失時予以開除處分並追索其賠償或追交司法機關處理。

 8. 物料管制

8.1 嚴格倉儲內部管制,保證料卡帳一致,爲PMC等部門提供正確的庫存資訊。

8.2 對於常用物料必須由PMC主導與倉管、採購、生產等單位協商擬定最低、最高存量及安全存量標準,呈請公司最高主管覈准實施,以保證安全庫存量,後續應每半年重新覈定一次,酌情調整。

8.3 A、B、C分類管理

8.3.1 ABC庫存分類法。A、B、C庫存分類法按物料的單價、物料獲得的難易程度以及生產需求性是否緊迫、數量大小來劃分,以將最大的精力用於對公司可能產生最大影響的少數種類的物料上。具體分類﹕

A類﹕所有按“標準單價×年度需求量”從大到小排序的累計金額70%前面的物料。

B類﹕除A、C以外,均爲B類物料。

C類﹕按“標準單價×年度需求量”從大到小排列的90%後面的物料。

8.3.2 A、B、C分類由PMC主導與開發工程科、資材等部門共同確定。一般情況下每年底結合年度預算資料一次設定,也可以由PMC單位透過計算機系統逐一的維護。

8.3.3 倉管單位應定期對ABC類物料進行盤點,同時透過計算機系統維護。

8.3.4 ABC盤點容差值﹕A類﹕0.1%﹔B類﹕0.4%﹔C類﹕1 %。容差值是指允許誤差量與實際在庫量的百分比值。

8.4 時效管制與呆滯廢料處理

8.4.1 對有保質期要求的進庫物料必需張貼時效管制色標,色標分類﹕紅色有效期爲6個月,綠色有效期爲12月,白色有效期爲24月,於色標上註明進庫時間以示區分,並列明細管制。

8.4.2 除特定註明物料外,一般物料、成品均以12個月有效期限。

8.4.3 倉管人員對過期物料(或成品)在投入使用(或出貨)前應聯繫品管人員進行重新檢驗,作出處理。

檢驗合格可重新投入使用的物料,再次庫存期不得超過三個月,否則依呆滯料處理。

檢驗不合格者依呆滯料處理,或由PMC單位安排生產部門進行重檢。

8.4.4 對於三個月以上沒有任何批量出庫異動者(指計劃內領料作業,盤點異動、樣板領用等除外),超過12個月不用的機器設備工裝夾具,視爲呆滯料,倉管單位應每月反饋呆滯料資訊並積極追蹤處理。

8.4.5 廢料是指製造加工過程中所遺留下來或是被用壞的殘物,廢料一律由使用單位開立“報廢單”,由相關部門判定再交由負責部門審覈後方可報廢。

8.4.6呆滯料廢料須隔離存放,呆滯料廢料處理如下:

行政科

●退還供貨商(打折)

●以“不保用”售予其它使用者

●售予中間商

設備

開發工程科

財務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