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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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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爲履行《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及其修正案,加強對我國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根據《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以任何形式進出口列入《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活動;透過捐贈、貨樣、廣告物品、退運等方式將列入《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的消耗臭氧層物質運入、運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制定、調整和公佈。

第三條 國家對列入《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的消耗臭氧層物質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

第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海關總署聯合設立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機構,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的進出口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消耗臭氧層物質淘汰進展情況,商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確定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年度進出口配額總量,並在每年12月20日前公佈下一年度進出口配額總量。

第六條 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的單位(以下簡稱“進出口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並依法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手續

第七條 進出口單位應當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機構申請下一年度進出口配額,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營業執照和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二)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單位年度環保備案表;

(三)下一年度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配額申請書和年度進出口計劃表。

初次申請進出口配額的進出口單位,還應當提交前三年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業績。

申請進出口屬於危險化學品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單位,還應當提交該危險化學品的國內生產使用企業持有的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證,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或者經營許可證。

未按時提交上述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齊全的,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機構不予受理配額申請。

第八條 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機構在覈定進出口單位的年度進出口配額申請時,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一)遵守法律法規情況;

(二)前三年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業績;

(三)上一年度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計劃及配額完成情況;

(四)管理水平和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

(五)其他影響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的因素。

第九條 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機構應當在每年12月20日前對進出口單位的進出口配額做出發放與否的決定,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在年度進出口配額指標內,進出口單位需要進出口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應當向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機構申請領取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審批單,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申請書;

(二)對外貿易合同或者訂單等相關材料,非生產企業還應當提交合法生產企業的供貨證明;

(三)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機構認爲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出口回收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單位應當持有回收單位所在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簽發的回收證明,依法申請領取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審批單後,方可辦理其他手續。

特殊用途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出口,進出口單位應當提交進口國政府部門出具的進口許可證或者其他官方批准檔案等材料。

第十一條 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進出口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作出是否簽發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審批單的決定,並對獲准簽發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審批單的進出口單位名單進行公示;未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審批單實行一單一批制。審批單有效期爲九十日,不得超期或者跨年度使用。

第十三條 進出口單位應當持進出口審批單,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所屬的發證機構申請領取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許可證。在京中央企業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授權的發證機構申請領取消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