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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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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一條 爲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羣衆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

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第三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條例,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條例。

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以下統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全面負責。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

第六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檢驗檢測工作,對其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督促、支援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察職責,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八條 國家鼓勵推行科學的管理方法,採用先進技術,提高特種設備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防範事故的能力,對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爲,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舉報。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舉報制度,公佈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和檢驗檢測違法行爲的舉報,並及時予以處理。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爲舉報人保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特種設備的生產

第十條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以及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並公佈的安全技術規範(以下簡稱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生產活動。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負責。

第十一條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壓力容器的設計活動。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設計人員、設計審覈人員;

(二)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十二條 鍋爐、壓力容器中的氣瓶(以下簡稱氣瓶)、氧艙和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設計檔案,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覈准的檢驗檢測機構鑑定,方可用於製造。

第十三條 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製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必須進行整機或者部件的型式試驗。

第十四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製造、安裝、改造單位,以及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安全保護裝置等(以下簡稱壓力管道元件)的製造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前款特種設備的製造、安裝、改造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二)有與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三)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檔案。

第十六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維修單位,應當有與特種設備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以及必要的檢測手段,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維修活動。

第十七條 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

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透過合同委託、同意的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製造單位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執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後即可施工。

第十八條 電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須符合建築工程質量要求。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電梯安裝單位應當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監督,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電梯安裝單位應當服從建築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並訂立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

第十九條 電梯的製造、安裝、改造和維修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電梯製造單位委託或者同意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維修活動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結束後,電梯製造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並對校驗和調試的結果負責。

第二十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竣工後,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後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二十一條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遊樂設施的製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覈准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氣瓶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二)有與氣瓶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充裝設備、檢測手段、場地廠房、器具、安全設施和一定的氣體儲存能力,並能夠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氣瓶;

(三)有健全的充裝安全管理制度、責任制度、緊急處理措施。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對氣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氣瓶進行指導,提供服務。

第三章 特種設備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覈對其是否附有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檔案。

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誌應當置於或者附着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六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檔案、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檔案以及安裝技術檔案和資料;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二十七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並定期自行檢查。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並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

第二十八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檢驗檢測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後,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及時進行檢驗。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九條 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條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並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註銷。

第三十一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第三十二條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必須由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或者電梯製造單位進行。

電梯應當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

第三十三條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國家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技術性能,並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接到故障通知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並採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四條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等爲公衆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運營使用單位,應當設定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定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並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第三十五條 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在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應當進行試執行和例行安全檢查,並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置於易於爲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 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熟悉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相關安全知識,並全面負責客運索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