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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村環境衛生管理制度(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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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麼制度怎麼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鎮村環境衛生管理制度(通用5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鎮村環境衛生管理制度(通用5篇)

鎮村環境衛生管理制度1

一、保潔員基本條件:

1、思想素質好,遵紀守法,工作認真負責。

2、身體健康,吃苦耐勞,能勝任保潔員工作。

3、確保有足夠的時間開展保潔工作。

二、保潔員工作範圍及工作職責:

1、衛生保潔員負責對責任區範圍內的環境衛生清掃保潔。

2、負責村內主要街道、公共場所及小區的日常保潔工作,確保路面無垃圾、無積雪、無堆積物,下水道暢通無淤塞。

3、負責垃圾池的垃圾清理工作,管理,管好、用好、愛護好所配備的各種衛生保潔工具。

三、管理制度:

1、對聘用的保潔員,明確各自責任和權益。

2、保潔員在村委會領導下,認真工作,接受羣衆監督。

3、保潔員的工資來源主要爲村組自籌,年終根據考覈情況足額發放。

4、村環境整治領導小組負責覈查各保潔員工作落實情況。對三次檢查均發現保潔員沒有真正負責的,停發對該保潔員的工資補貼。

5、如需更換保潔員的,應及時告知村委會,上報村環境衛生整治領導小組。

6、要加強對保潔員的管理,對未能履行工作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潔員,予以解聘。

(1)工作不負責任,無故不協助垃圾裝車的;

(2)身體狀況不能勝任保潔工作的;

(3)不接受村民正當監督,經常與農戶發生矛盾的。

鎮村環境衛生管理制度2

一、村會委環境衛生管理職責:

1、各村委會是其區域範圍的衛生責任管理單位,負責對責任區域範圍內的垃圾收集清運與環境衛生保潔清掃進行統籌管理,設立垃圾清運中轉站,定期轉運。建立一個垃圾池一個垃圾箱,垃圾池主要收集村民日常生活垃圾,垃圾箱主要收集可回收和有害垃圾。

2、村委會要根據該村的道路、居住區、人流密集區等區域範圍劃分環境衛生清掃保潔責任區,安排垃圾清運頻次與指定監督員進行管理。

3、村委會要對垃圾收集清運與各小組的保潔日常工作進行管理,確保垃圾定點堆放、及時清運。

4、村委會負責每月對責任區內的垃圾收集清運及與各組組長對農戶衛生落實情況進行不定期巡迴檢查。

二、農戶衛生保潔責任及標準:

1、以講衛生爲榮,不講衛生爲恥。堅持做好家庭環境衛生保潔,搞好四旁植樹,綠化美化家園。

2、努力爭當衛生文明戶、文明家庭。敢於同一切不講文明衛生、破壞環境的行爲作鬥爭。

3、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和鄰里監督,強化環境衛生意識,積極協作,爲共建和諧生態新農村做貢獻。

4、室外保持整潔,房前屋後無雜草、無亂堆亂放、無果皮紙屑、無污泥惡臭、無人畜糞便,畜禽圈舍,勞動用具擺放整齊,牆體無亂寫亂畫、亂釘亂掛。

5、室內經常打掃,清潔明亮,傢俱乾淨,擺放有序。

6、負責對自己生產生活區域內每天所產生的果皮、紙屑、菸頭、塑料袋、廢棄物等一切垃圾,分類進行管理。設立一個垃圾池和一個垃圾桶,對於可以焚燒處理的垃圾在垃圾池中自行處理,不能焚燒的垃圾必須入桶,待村垃圾轉運人員定期清運。

三、垃圾清運制度

負責垃圾清運的人員每天按時清運該村的垃圾到中轉站,確保垃圾日產日清。定期從垃圾中轉站轉運到各鄉鎮的農村環境管理中心進行集中處理。

四、監督管理及評比表彰制度

1、各村支部書記爲環境衛生管理第一責任人,村主任爲直接責任人,各農戶爲具體責任人。

2、廣泛開展“衛生文明戶”等多種形式的農村衛生保潔創評活動。

3、各村委會成員和村民小組長組成環境衛生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負責每月對該村環境衛生落實情況進行不定期的巡查、檢查,按標準評出當月的“衛生文明戶”。

4、對“衛生文明戶”進行宣傳表揚,並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或懸掛流動紅旗。對衛生保潔落實較差的農戶實行張榜公佈。

5、按各村農戶10%的比例,在每月的“衛生文明戶”中評選出年度“最佳衛生文明戶”,並頒發獎牌和獎金。

鎮村環境衛生管理制度3

第一條爲依法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營造整潔、優美、禮貌的工作和生活環境,促進全國衛生城建設,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遼寧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和《葫蘆島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堅持統一領導與分工負責相結合、專業管理與羣衆管理相結合和“誰佔用誰負責,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實行各相關部門共同管理、分級組織實施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環境衛生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主要工作職責:

(一)制定、調整城市環境衛生事業的髮菜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城市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規劃、建設與管理。

(三)編制城市環境衛生事業經費計劃,檢查監督各項資金的投放與使用;

(四)城市環境衛生的依法監督與管理,指導下級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五)抓好全市環境衛生的科研工作,組織實施垃圾、糞便的無害化處理。

第五條衛生、環保、工商、公安、交通、民政、電信等部門和市區內的街道辦事處以及各新聞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用心協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區內各街道辦事處要加強環境衛生科學知識宣傳教育,提高城市居民環境衛生保護意識,養成良好的持續公共衛生習慣。

第七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要尊重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社會勞動,不得妨礙或阻撓衛生管理人員履行職責。

第八條對在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城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依法履行環境衛生管理和監督職責。

(一)負責組織實施市區內主、次幹道的清掃保潔;

(二)負責市區生活垃圾的清運;

(三)負責市區環境衛生設施的設定、維護、檢修、更新和垃圾場的建立與管理;

(四)負責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住宅小區垃圾的有償代運及處理。

(五)負責市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各街道辦事處管轄區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檢查監督。

第十條市區各街道辦事處負責本區域範圍內居住區、小街小巷、城鄉結合部的清掃保潔、居民區生活垃圾的一級清運歸點工作。

城市貿易市場的衛生管理工作,由該市場的主管部門或管轄單位負責,其中交易攤點的環境衛生,由經營者負責。

第十一條用於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垃圾箱(筒)及廣告欄板等設施,應及時更新、補充和完善,各種設施要貼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標準。根據實際需要增加現代化管理設備。

城市開發或改造的地域,要嚴格執行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建設生活廢棄物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所需費用可納入工程建設預算。

第十二條爲保證城市規劃附屬設施的如期完成,用於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公廁和垃圾站建設實行保證金管理制度。城市開發建設單位按照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總體規劃要求,在辦理開工許可許前到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按開發建設地域應建垃圾站和公廁數量的總體造價,預交保證金。保證金計算方法按環衛基礎設施規劃設計標準面積乘以當年工程預算定額覈定,保證金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退回本息。不按要求修建的開發建設單位,保證金不予退回,全部用於該開發地域垃圾和公廁的修建,並由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在開發建設中按規劃要求留用的指定位置組織修建。

第十三條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務必堅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開工、同時與主體工程參加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損毀或拆除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確因建設需要務必拆除或移動環境衛生設施的,要報城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審批,並在完工後及時予以生修或維修,並經批准單位驗收合格後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城市公共廁所確因建設需要務必拆除的,開發建設單位要在開工前提請拆遷方案,經城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批准,並按新建標準交足補償費後方可拆除。

第十六條城市公廁按照環境衛生管理要求和發展規劃,可採取社會融資建設的辦法適當發展公廁,有計劃地改造旱廁。

第十七條市區內鐵路沿錢的環境衛生管理區域的職責分工,由城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會同鐵路部門確定,其環境衛生按確定區域由鐵路部門負責。

第十八條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私營門市,應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的衛生職責區域完成清掃(含除雪)保潔工作。本區域產生的垃圾廢棄物按指定地點排放並辦理排放手續,交納排放處理費。

第十九條旅遊風景區、公園、影劇院、商場、賓館、體育場、港口碼頭、火車站、汽車站、高速公路出入口、102線兩側、停車場、收費存車處等公共場所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由該場所的管理或管轄單位負責。

第二十條單位或個人應當嚴格執行環境衛生主管單位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垃圾等廢棄物。禁止拾廢人員的亂扒、亂倒行爲。

垃圾、糞便等廢棄物的清運單位務必及時清運,並儘快實現無害化處理的綜合利用。

第二十一條開發建設產生工程渣土的單位要在開工前到環境衛生主管單位辦理排放手續,按規定交納排放處理費,並按指定地點堆放和送入排放處理場。

第二十二條運輸散體、流體物料的車輛要載裝適當、苫蓋嚴密,不準沿途遺撤。各種客運車輛司乘人員不準沿街揚棄廢票。畜力車務必在指定路線和區域行駛,牲畜配帶糞兜。任何車輛輪胎不準帶泥、油污物進入市區街道行駛。

市區內各種運營車輛務必持續內外清潔。

第二十三條市區內非指定公共場所禁止下列違章行爲:隨地吐痰;亂扔果皮、果核、紙屑、廣告印刷品、菸頭、餐飲廢棄物等;隨地便溺;亂排亂倒垃圾、糞便、污水、污物;在廣場、街道露天場所或垃圾箱、果皮箱內焚燒廢棄物;從樓內、視窗、圍牆等處潑灑污水或拋擲廢棄物;在牆體、樓道等公共場所或設施作戶外廣告實施的亂塗、亂寫、亂畫等。

本市範圍內禁止使用構成“白色”污染的超薄型塑料物品,暫使用可降解塑料製品,並實行回收等辦法加以根治。

第二十四條醫院、療養院、屠宰場和生物製品廠構成的廢棄物,務必使用專用容器收集,按國家規定嚴格進行無害化處理。本單位暫不具備無在化處理條件的,由城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採取有償服務的辦法,統一密閉運出,集中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五條市區內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飼養家畜或家禽。確因教學、科研和特殊行爲需要經批准飼養的,務必實行圈養,不得擾民和影響環境衛生。飼養寵物的應當貼合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市區內沿街各級各類單位實行門前區域環境衛生(含除雪)職責制管理,確保整潔衛生。城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對包而不淨、淨而不潔的職責單位採代替掃服務的辦法加以解決。

第二十七條委託城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廢棄物的單位,應按下列標準交納服務費,並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每兩年進行一次調整。

(一)垃圾代運費每噸收取25元。無法覈定噸位的按下列標準收取:

1、機關、團體、部隊每人每月1元;

2、商場(店)、浴池、歌舞廳、影劇院每月每平方米0.01元;

3、飯店每月每桌4元;

4、旅店、賓館、招待所每月每牀1元;

5、醫療衛生單位每月每牀2元;

6、校園產生的生活垃圾按噸位交納代運費和排放費,不得向學生收取;

7、市場外攤點和工商部門未收取衛生管理費的露天市場、早晚市場的衛生代掃費每個攤位每日1元;

8、臨街單位門前環境衛生(含除雪)代清掃費每平方米每月(除雪每次)1元。

(二)垃圾排放費:

1、生活垃圾入場排放費每噸5元;

2、建築殘土、爐渣、工業廢渣排放費每噸4元;

3、建築垃圾堆放費每噸1至2元;

4、生化垃圾處置費每公斤1元。

環境衛生排放費全部用於發展環境衛生事業和環衛設施建設。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爲都有揭發、投訴和舉報的權力。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城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及城市監察單位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爲,立即或限期清理,採取有效補救措施,恢復原貌,應當處罰的行爲按下列規定依法收費或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行爲,按代清掃費收取標準收取清掃費。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行爲,對當事人給予警告或每次處以5至50元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行爲,對單位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立即清理現場,消除危害。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責令當事人限期處理或者沒收擅自飼養的家畜、家禽和寵物,並可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對單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對損毀城市環境衛生設施以及污辱、毆打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阻撓執行公務,構成違法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第三十條城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鎮村環境衛生管理制度4

爲了加強對環境衛生工作的長效管理,堅持不懈地搞好企業文明衛生創建工作,營造清潔、衛生、文明、優美的工作和生活環境,塑造良好的企業形象,增進員工的身心健康,根據企業原有環境衛生管理制度、文明衛生規劃及相關管理規定,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一、環境文明衛生標準

全公司的環境文明衛生,包括生產車間、辦公場所、道路、食堂、宿舍、廁所、綠化等方方面面,分別制訂標準如下:

1、生產車間:生產現場環境保持文明整潔,做到“五定、四清、四無、一直線”和“三不落地”、“二不進車間”。五定,即生產現場清整潔工作“定時間、定工具、定人員、定週期、定檢查”;四清,即高空清、地面清、機臺清、四角清;四無,即高空無掛花、機臺無積花、地面無雜物、車間無死角;一直線,即車間內各種半製品、車輛、工具箱、容器、器材等實行定置管理,按規劃就位,成線排放;三不落地,即保全保養機配件、工具、機油不落地;二不進車間,即與生產無關的物件不進車間,與生產無關的人員不進車間。

2、科室(車辦室)內:做到“七無、一明、一齊”。七無,即室內無蛛網、燈管燈罩無積塵、牆壁無灰塵、地面無痰跡、臺上無雜物、櫥頂無積灰、鏡框無灰塵;一明,即玻璃明亮;一齊,即辦公用具排列整齊。

3、道路:做到“七無一通一清”。七無,即道路無落棉、無積花、無紙屑、無垃圾、無雜物、無積水、無違章堆放的機件和建築材料;一通,即廠內通道平整暢通;一清,即建築垃圾由技發部負責及時出清。

4、食堂(餐廳):做到“六無兩全一規範”。即竈臺清潔無油污雜物,操作間清潔無蚊蠅,檯凳清潔無湯水剩飯,地面清潔無垃圾污漬,門窗清潔無灰塵破洞,洗碗池清潔無回絲回條剩飯剩菜;兩全,即“三證”齊全、消毒設施齊全;一規範,即所有食品符合《食品衛生法》規範要求。

5、宿舍:做到“四無一齊一靜”。四無,即四周無蛛網、室內無什物,地面無垃圾、門淨窗亮無積灰;一齊,即生活用品排列整齊美觀;一靜,即宿舍區保持安靜。

6、浴室:做到“七無三禁一通”。七無,即淋浴處地面和浴池壁無積垢打滑,更衣室地面及四角無垃圾雜物、無蛛網,坐凳無積灰、便器無臭味,衣櫃蓋板完好無缺、衣櫃內無雜物;三禁,即禁止在浴室內隨地大小便、洗衣服,禁止性病和傳染性面板病患者入浴池;一通,即下水道暢通。

7、廁所:專人打掃,做到“七無一通一明”。七無,即高空無蛛網,便池無蠅蛆,四角無積塵,地面無廢報紙和垃圾,無煙頭,無痰跡,室內無臭氣;一通,即糞便槽暢通;一明,即窗戶玻璃明亮。

8、室外:做到“五無一通一淨”。五無,即屋面無雜物、地面無垃圾、綠化帶和通道無機件和雜物、四周無死角、空地無雜物;一通,即陰溝疏通;一淨,即;垃圾箱、痰盂每天出清倒淨。

二、管理和創建措施。

1、加強宣傳教育,在全公司形成“環境衛生,人人有責”的良好氛圍。充分利用黑板報、畫廊等工具,大力宣傳環境衛生的法律法規、本企業的規章制度、環境衛生標準,以及公民道德行爲規範。在宣傳教育過程中,各分廠、部門要突出裕綸員工“十不”規範教育,即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瓜皮果殼紙屑、不亂倒垃

圾、不亂扔廢舊機配件和雜物、不亂塗亂貼亂畫、不採花摘果、不破壞綠化、不破壞宣傳設施、不亂倒剩飯剩菜、不在宿舍區喧譁,提倡文明衛生行爲,對髒、亂、差等不文明行爲要敢於批評教育,對一些嚴重損害企業形象的醜惡行爲要及時揭露曝光。透過宣傳教育,進一步增強員工的文明衛生意識,人人蔘與創建活動,個個爭做文明員工。

2、明確職責,強化管理。全公司的環境文明衛生管理,在總體上必須堅持“誰的區域誰包管,誰污染誰清理,員工不良行爲由主管者負責”的原則。公司辦公室作爲環境衛生管理的職能部門,每年要制訂文明衛生創建規劃,並持之以恆抓好落實。建立完善全公司範圍內的衛生包乾區管理網絡,廠內通道、辦公大樓樓梯、門廳及紡織路由專職環衛工人打掃。公司辦公室下屬環衛人員每天要高標準、高質量做好環境衛生工作,確保上述區域以及分管範圍綠化帶、廁所、垃圾箱的清潔衛生。各部門室內外的環境衛生由本部門負責清掃乾淨。同時,公司辦公室要做好各部門衛生包管區的調整、劃分工作,明確責任,加強監督。各分廠、部門要認真執行公司環境衛生管理制度,把環境衛生納入各自正常管理內容中,認真落實“門內達標,門前四包”責任制(門內達到規範要求,門前包牆壁清潔,包地面乾淨,包窗戶明亮,包無雜物堆放),做到文明生產、文明辦公。各分廠、部門每天清掃的垃圾必須入箱,生活垃圾由環衛組負責,垃圾清運工每天必須將公司所有垃圾箱清理打掃一次,做到日產日清,確保廠區環境整潔衛生。要突出抓好各種施工現場的環境衛生工作,技發等部門在與施工單位洽談施工合同時,要將施工現場的保潔工作列入合同,確保施工中不污染周圍環境,施工完要及時清理施工現場,交付的項目要乾乾淨淨。對施工單位不及時清理或清理不達標的由公司組織清理,費用在工程款中扣除。

3、搞好企業的環境保護。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技術發展部要認真做好廠區生活污水處理、監測、排放,確保污水及時排放,不積水發臭。積極採取有效措施降低車間噪音,使噪音檢測達標。要加強廠區、生活區下水道、化糞池的管理與疏通,使之保持正常排放不污染環境。

4、抓好食堂、餐廳的清潔衛生工作。食堂、餐廳是企業文明衛生的重點部門,也是企業的視窗,必須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和內部的衛生管理制度。裕恆公司要加強食堂衛生的檢查、監督和考覈,督促飲事人員搞好食堂衛生,尤其是食品衛生,不買不賣腐爛變質食品,按規定做好炊具餐用具、碗筷的消毒工作,杜絕病從口入和食品中毒事故。衛生所作爲企業的衛生部門有責任加強對食堂、餐廳的監督與檢查。

5、開展環境衛生專項整治。重點抓好“髒、亂、差”及衛生死角的治理。廢棉處理運輸過程中的落棉,以及各車間對外排放的除塵棉和飛花,對廠區路面及車間周圍環境影響較大,各分廠、儲運部、技發部、裕恆公司要針對各種污染源由各自部門、分廠採取相應措施整治,確保路面無落棉和飛花。同時,要抓好集體宿舍和生活區的環境衛生,與市環衛部門、居委及鄰近村隊加強聯繫,齊抓共管搞好社區的清潔衛生工作,所有員工嚴禁向室外亂倒亂扔雜物。

6、配合市愛委會、轄區居委做好除“四害”工作。每年在全公司範圍內開展兩次滅鼠、滅蠅、滅蚊、滅蟑活動。專業環衛人員要負責做好生產區、生活區藥物的布撒和滅殺工作。裕恆公司要督促食堂配備和完善隔蠅的紗窗、紗門,還要做好“四害”的滅殺工作,使我公司的除“四害”工作達標。

7、加強綠化管理。經過近幾年的努力,全公司新、老廠區的綠化已形成規模和特色,樹木、花草長勢較好,要及時做好養

護管理工作,確保新廠區綠化帶樹木、花草旺盛生長。同時,各部門要教育員工愛護公司的一草一木,保護綠化。對尚未完工的地塊,要抓緊在綠化季節內完成。環衛綠化人員要適時做好樹木花草修剪、治蟲、除草工作,精心養護,科學管理,減少病蟲害,努力降低樹木的死亡率。要根據季節做好盆花、草花的培育,提高暖房的利用率,動腦筋、想辦法保證四季有鮮花,確保公司各種會議、活動的環境佈置需要。

8、加強廢品回收工作。各類廢舊物資亂堆、亂放、亂丟,不僅影響環境整潔,也造成了不應有的浪費。各分廠領用機配件,必須嚴格按照公司《物資管理規定》的'要求,實行“以舊換新”;同時,各分廠小改小革廢舊配件、廢舊物品及各類包裝箱必須送到廢品倉庫,由物供部、儲運部負責定期處理。

三、檢查與考覈。

環境文明衛生工作抓一朝一夕並不難,難在持之以恆。爲了抓好長效管理,提高全體員工的文明素質,保證環境始終處於衛生、整潔、優美狀態,必須加強檢查與考覈力度,堅持三個方面的檢查相結合。

一是各分廠(部門)自查。各分廠(部室)、工段、班組要對照環境文明衛生的標準,認真自查,自我整改。對自查中發現的屢教不改的員工,要列入日常管理考覈。

二是有關職能部門專職查。公司辦公室重點對全公司除生產車間以外區域的環境衛生情況進行管理和檢查考覈;公司技術發展部、綜合檢查辦公室重點對生產車間的現場管理、文明生產情況進行檢查考覈;公司人事保衛部重點對車棚、集體宿舍、浴室的文明衛生情況進行管理和檢查考覈。各有關職能部門要將日常檢查與突擊抽查相結合,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給各分廠(部門)整改,同時將每月的檢查情況進行彙總,提交公司綜合。

鎮村環境衛生管理制度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爲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文明和諧的城市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條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環境衛生的統一管理工作。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保潔責任區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市政公用、環境保護、衛生、房產、園林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環境衛生事業發展所需要的經費,使環境衛生事業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制定優惠政策和激勵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置率,促進其產業化發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社會服務體系。

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環境衛生設施專業建設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衛生科學知識和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的環境衛生意識,樹立以講衛生爲榮、不講衛生爲恥的道德風尚。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環境衛生,愛護環境衛生設施,尊重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和阻撓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正常作業。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切實改善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工作條件和生活環境,切實保障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和人身安全。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環境衛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環境衛生保潔管理

第九條本市實行環境衛生保潔責任區制度。保潔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主、次幹道和沿街公廁、廢棄物轉運站等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負責;

(二)街巷、住宅小區由街道辦事處(鎮)負責,其中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三)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等單位的所在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四)建築施工工地和未經驗收、移交的道路,由建設單位負責;

(五)商場、集貿市場、攤點、賓館、飯店等場所及其附屬的室外場所,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

(六)專用道路、河道、機場、碼頭、火車站、長途汽車站、人行過街橋、地下過街通道、風景名勝區、公園、綠化地帶、文化體育場所、停車場等公共場所以及公路、鐵路兩側用地範圍內,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

城鄉結合地區或者行政轄區的接壤地區保潔責任不清的,以及對責任單位的確定存在爭議的,由上一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確定。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與責任單位簽訂保潔責任書。

第十條環境衛生保潔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清掃保潔工作,及時履行清掃保潔責任;或者委託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代爲履行,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一條環境衛生保潔,應當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操作規程進行作業,避免因違章作業造成污染。

主、次幹道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作業,應當按照清掃保潔作業規程進行。主、次幹道的每日首次清掃保潔作業應當在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第十二條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不得亂扔果皮紙屑、菸頭等廢棄物,不得亂倒污水。

禁止在露天場所、垃圾轉運站、垃圾容器內焚燒樹葉和垃圾,嚴禁將樹葉和垃圾掃入下水道。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或者處置生活垃圾、建築垃圾;不得擅自從事經營性糞便清挖;不得曬制糞幹。

運輸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漿、灰膏等散體、流體物質及生活垃圾、建築垃圾的車輛,應當密封嚴實,沿途不得泄漏、遺撒、污染路面。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發現違反前二款規定行爲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爲、採取補救措施和清掃(除);對拒不停止違法行爲、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清掃(除)的,可以責令將運輸車輛停放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和產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章生活垃圾管理

第十四條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單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及爲生活服務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糞便。

對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的單位依法實行行政許可制度。

第十五條生活垃圾應當定點、定時投放和收集。

生活垃圾逐步實行袋裝收集和分類收集、回收利用。具體實行的區域、時間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確定並公佈。

第十六條在實行袋裝化收集的區域,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收集,並運送到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設定的密閉生活垃圾容器或者垃圾轉運站。收集的時間應當予以公告。

未實行袋裝收集區域的單位和居民,應當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內或者垃圾投放點。

第十七條生活垃圾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按規定及時清運。清運時間應當避開城市交通高峯期。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未接管的住宅小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由建設單位負責清運。

第十八條 生活垃圾必須運送到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生活垃圾處理廠(場)進行處理。

對生活垃圾應當採用衛生填埋、生物制肥、焚燒、綜合利用等方式處理,並達到國家無害化標準要求。

在生活垃圾處理廠(場)內揀拾垃圾,應當按照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規定有組織地進行,不得擅自揀拾。

第十九條單位、個體經營者、居民和暫住人口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生活垃圾處理費專項用於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條中小學、託兒所、幼兒園、社會福利院、敬老院和居民住戶(利用住宅從事生產、經營的除外)產生的糞便,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負責清運。其他單位產生的糞便的清運,應當自行負責,也可以委託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實行有償服務。

糞便管道、化糞池清疏可以委託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實行有償服務。

第二十一條不得將工業垃圾、危險垃圾、建築垃圾投放到生活廢棄物容器、轉運站、處理廠(場)內。

第四章建築垃圾管理

第二十二條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泥漿及其他廢棄物。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七日前,到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建築垃圾數量、運輸路線、運輸車輛、處理場地等事項,辦理建築垃圾處置手續。

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作出審覈決定。覈准的,按照有關規定收取建築垃圾處置費用,併發給建築垃圾處置覈准證件;未經覈准的,予以書面答覆。

禁止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城市建築垃圾處置覈准證件。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對建設施工中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在施工現場範圍內堆放,及時清運,在該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將所產生的建築垃圾全部清除。

建築工地及垃圾處理場的進出路口路面應當硬化處理,配設車輛沖洗設施(含排水溝、沉沙井等),保持周邊環境及車輛清潔。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覈准的運輸單位運輸。

第二十六條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應當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覈准證件,按照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審批的時間、路線、數量,將建築垃圾運送到指定的處理場地。

第二十七條回填工程基坑、窪地等需要消納建築垃圾的,消納單位和個人應當到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統一調度、安排。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修建、裝修房屋產生的零星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除。也可以委託市容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有償清運,市容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應當自接受委託之日起三日內清運完畢。

第二十九條不得將危險垃圾混入建築垃圾。

第五章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三十條環境衛生設施包括公共廁所、化(貯)糞池、廢物箱、垃圾容器、垃圾轉運站、垃圾和糞便處理廠(場)、灑水(沖洗)車供水器、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工作和休息場所、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等。

第三十一條市、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環境衛生設施專業建設規劃和《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辦理環境衛生設施規劃審批手續。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確定的位置、用地面積、規模建設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位置或者減少建設數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建設環境衛生設施。

第三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設計審查中,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計規範,一併對環境衛生設施進行審查。

第三十三條環境衛生設施專業建設規劃確定和預留的環境衛生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第三十四條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城市道路建設和景區(點)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和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未建設環境衛生設施或者環境衛生設施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已建成使用的主幹道、次幹道、廣場、住宅小區和商業貿易區環境衛生設施數量低於國家規定設定標準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規劃要求組織補建或者配置,所需費用由原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五條在主、次幹道兩側和旅遊景區(點)、繁華商業區新建公共廁所,不得低於國家城市公共廁所一類標準;在其他區域內建設公共廁所,不得低於國家城市公共廁所三類標準。

透過社會融資方式建設公共廁所,經規劃管理部門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在原標準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建築面積,但最多不得超過原建築面積的二倍,增加部分可以作爲其他經營用房。

提倡和鼓勵商場、餐飲、賓館、加油站等場所內的公用廁所在營業時間內向社會開放。

第三十六條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投資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也可以透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出讓經營管理權,由取得經營管理權的單位和個人負責維護管理。透過社會融資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有合同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機場、廣場、公園、文化體育場所、商場、集貿市場、大型停車場、風景名勝古蹟遊覽區等公共場所內的公共廁所、生活垃圾容器、廢物箱,由其管理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由開發建設單位投資建設的新建住宅區的公共廁所、小型生活垃圾轉運站、生活垃圾容器、廢物箱及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工作和休息場所,尚未移交的,由開發建設單位管理。

第三十七條環境衛生設施管理者、經營者應當對環境衛生設施實行規範化、標準化管理,定期維護維修,保證設施、設備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損壞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改變環境衛生設施使用性質,不得擅自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遷移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除、遷移方案,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並依法進行重建或者給予補償。

第三十九條生活垃圾、建築垃圾處理廠(場)的設定,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生活垃圾、建築垃圾處理廠(場),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生活垃圾、建築垃圾。

設定生活垃圾、建築垃圾處理廠(場),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符合國家規定的設定標準,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十條在下列區域內不得設定填埋式生活垃圾處理廠(場):

(一)生活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和地下水補給區保護範圍;

(二)城市主導風向的上風向區域;

(三)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基本農田保護區;

(四)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處罰:

(一)不履行環境衛生保潔責任區清掃保潔責任的;

(二)隨意傾倒、拋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築垃圾的;

(三)運輸車輛沿途泄漏、遺撒、污染路面的;

(四)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菸頭等廢棄物,亂倒污水的;

(五)未及時清運建築垃圾造成污染或者未及時清運生活垃圾的;

(六)未經覈准擅自處置建築垃圾的;

(七)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城市建築垃圾處置覈准證件的;

(八)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覈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

(九)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十)損壞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經批准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

(十一)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築垃圾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將樹葉和垃圾掃入下水道的,處以十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擅自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理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覈准的時間、路線清運建築垃圾或者未隨車攜帶覈准證件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佔用、擅自遷移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環境衛生設施使用性質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五)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生活垃圾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未建設環境衛生設施或者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經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組織補建或者改造,所需費用由原建設單位承擔,並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每處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侵犯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合法權益造成人身傷害,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