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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全生產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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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什麼樣的制度纔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拆遷安全生產製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拆遷安全生產製度

據新疆市規劃建設局《關於加強房屋建築拆除工程安全管理意見》,爲了認真貫徹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理順我區房屋建築拆除施工安全監督管理關係,進一步明確房屋建築拆除工程各方主體的安全責任,查處房屋建築拆除施工中的違法、違規行爲,杜絕房屋建築拆除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房屋建築拆除工程安全生產活動有序進行,現就加強我區房屋建築拆除市場和拆除施工安全監督員管理作如下要求:

一、認真履行房屋建築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監管職責,加強房屋建築拆除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

(一)加強領導,明確工作職責

房屋建築拆除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由區建設局安全監督站負責,區建設局房地產開發管理辦公室協助,區建設局城建大隊行使行政處罰權,對未取得區建設局下發的《房屋拆除施工作業備案登記通知書》的不予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二)加強對拆除施工單位的監督管理

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一、十四條的'規定,依法對施工單位就房屋建築拆除工程施工是否有安全措施進行審查,對安全施工措施的備案審查不符合要求,未獲得《房屋拆除作業備案登記通知書》的,拆除施工單位不得進行拆除施工作業,同時,加強對正在拆除的工程依法進行巡查和安全執法監督檢查,分階段進行安全監督評價,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爲,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要責令排除。

二、嚴格實施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一)嚴格實行房屋拆除工程備案登記制度和拆除施工組織設計審查備案制度

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有關資料和《房屋建築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申報備案登記表》送區建設局安全監督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頒發《房屋拆除施工作業備案登記通知書》,拆除單位方可進行拆除施工作業。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規定。

拆除施工企業在拆除作業前,應當編制房屋拆除施工組織設計和房屋拆除方案,必須制定詳細具體的安全防護措施,必須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必須落實安全防護的專項資金。其施工組織設計和拆除方案,必須經項目經理和企業技術負責人審覈簽字後,報區建設局安全監督站備案。

對採用爆破等特種作業方式進行拆除工程,其施工組織設計和拆除方案還應報公安機關予以批准。

(二)房屋建築拆除工程實行工程監理制度

凡拆除建築面積在1000m2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或獨立構築物如煙囪、水塔等,應當委託監理單位進行工程拆除監理,派駐監理工程師實行拆除施工的全程旁站監理。

(三)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拆除施工安全技術交底制度

施工單位要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認真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嚴格安全生產所需資金的投入,認真做好安全檢查和記錄。施工單位在施工作業前,應當對拆除施工作業人員進行書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在相關檔案上簽字,並接受安全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

(四)拆除工程施工實施安全檢查評價制度

依據JGJ59-99《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拆除施工單位應按照施工準備、主體拆除和完成拆除三個階段進行評價,並將每一個階段的自我評價結果報安全監督站進行監督評價,對不合格的要先進行整改後,再進行施工。

(五)建立應急救援制度

拆除施工單位應結合拆除工程的實際,認真制定和建立應急救援制度,在隊伍、裝備、車輛、物資、通訊等方面保障突發事故搶險救援需要。

(六)實行強制性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依據《建築法》第四十八條,房屋拆除行業是高危險、高風險行業,爲了確保從業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拆除施工單位必須爲從業人員進行強制性實施意外傷害保險。拆除施工單位不準將安全措施費用,臨時設施費用和意外傷害保險費用納入競爭讓價範圍。

(七)嚴格實行起重機械設備備案制度

拆除工程施工使用的起重機械,必須實行產品和使用兩次備案,未經產品和使用兩次備案的起重機械,不準使用,否則,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三、加強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現場管理

拆除工程的現場管理必須按《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JGJ59-99《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進行。

(一)拆除施工企業必須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定工程概況牌、房屋拆除安全生產牌和文明施工牌。

(二)房屋拆除施工必須實行全封閉施工,拆除施工單位必須按規定進行現場圍護和在醒目位置懸掛安全警示標誌,必須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粉塵、廢氣、廢水、廢物和噪聲。

(三)拆除施工作業人員在施工中必須按規定正確穿戴安全帽、安全帶和勞動保護用品,不得冒險作業。

(四)拆除施工作業必須嚴格按國家強制性標準、施工組織設計和拆除方案進行實施。

(五)在拆除施工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電纜、管道應停止施工,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經處理安全後方可再進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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