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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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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麼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房屋拆遷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房屋拆遷制度

房屋拆遷制度1

房屋拆遷制度包括房屋拆遷管理體制、房屋拆遷許可證制度及房屋拆遷暫停辦理戶口制度三種情況,下面具體介紹有關房屋拆遷的三種制度,具體規定如下:

(一)房屋拆遷管理體制:根據《拆遷條例》的規定,國家建設部主管全國的城市房屋拆工作,它的主要職責是制定房屋拆遷法規、規章、方針和政策、監督、檢查和指導各地房屋拆遷工作。各省、自治區建委(或建設廳)和城市的房地產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授權的其他部門,如拆遷辦公室)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二)房屋拆遷許可證制度:房屋拆遷許可證是拆遷行爲獲得行政許可、拆遷人從事房屋拆遷的法律憑證。房屋拆遷許可證具有一次性、局部性的特點,它只對特定的項目,在一定的時間和範圍內有效。實施房屋拆遷許可證制度,是國家加強對房屋拆遷工作的`管理,維護國家和拆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的重要途徑。

拆遷人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必須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檔案:建設項目立項的批准檔案,土地使用的批准檔案,拆遷人制作的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和上述檔案後,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批准檔案是否齊全,拆遷範圍和對象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用於拆遷的資金是否已經落實,臨時週轉房是否準備充足,拆遷的期限和步驟是否切實可行等。

拆遷主管部門經審查認爲拆遷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之後,應及時給拆遷人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人必須嚴格按拆遷許可證所規定的內容實施拆遷行爲,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拆遷範圍和拆遷期限的,應及時取得拆遷主管部門的許可。

(三)房屋拆遷暫停辦理戶口制度:拆遷主管部門在批准拆遷申請後,應通知房屋拆遷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暫停辦理向拆遷範圍內遷入居民戶口和居民分戶,以防止拆遷範圍內的被拆遷人不合理的增加,加重拆遷人的安置負擔和拆遷難度。

因出生、軍人復員轉業退伍、婚嫁、刑滿釋放回家、學生畢業回家等特殊原因確需入戶或分戶的,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辦理。拆遷範圍內合法擁有房屋或合法使用房屋並具有正式戶口的人,才能成爲拆遷補償和安置的對象。

房屋拆遷制度2

第一條 爲加強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以下簡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各項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需要對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屬設施進行拆遷補償和安置的,適用本辦法,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在徵地中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人。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市範圍內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並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甦仙區、北湖區行政區域內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強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領導,發改、財政、法制、監察、農經、民政、勞動保障、物價、建設、規劃、房產、公安、統計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相關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並負責做好被拆遷人的思想工作。

各級財政應當安排鄉鎮、村必要的徵地拆遷工作經費,保障徵地拆遷工作的順利開展。對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在將擬徵地項目依法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覈或審批前,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發佈擬徵地公告,或者以擬徵地告知書的形式送達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徵地告知後,應對徵地範圍內擬拆遷的房屋及附屬設施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由被拆遷人共同確認,並在確認書上簽字蓋章。被拆遷人拒不簽字蓋章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採取照像、攝像等方式取證,並將取證結果予以公證,作爲實施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徵地告知後,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不得在擬徵地範圍內搶建、突擊裝修建(構)築物,搶栽、搶種農作物、林木、花卉或改變土地用途。搶建的建煿梗犞物,建(構)築物的突擊裝修,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林木、花卉等,徵地時不予補償。改變土地用途的,按改變前的土地用途補償。

徵地告知後,所在地公安、民政、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應暫停辦理被徵地村民小組的戶口遷入、分戶以及房屋改(擴)建用地等審批手續。

第六條 徵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地所在地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依法進行公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其中包括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並在被徵地所在地的鄉鎮、村、村民小組公告聽取意見,同時告知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公告期不得少於10天。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告知後5個工作日內向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市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採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被拆遷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其他合法有效證件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補償登記。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徵地工作人員到現場調查覈實。被拆遷人逾期未辦理補償登記的,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將調查結果作爲補償的依據。

第七條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拆遷補償等各項費用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到位。對未按期全額支付到位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建設單位動工用地。

拆遷補償費全額支付到位後,被拆遷人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期限內拆遷騰地。拒不騰地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可申請由批准徵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因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引發爭議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

拆遷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地方案的實施。

第九條 拆遷農村村民房屋一般採用徵購和自拆自建兩種方式予以補償安置,並積極推行集中聯建公寓式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