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實用文案>制度>

學校教職工出差管理制度範本

學問君 人氣:2.44W

在當下社會,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着社會的價值,其執行表彰着一個社會的秩序。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學校教職工出差管理制度範本,歡迎閱讀與收藏。

學校教職工出差管理制度範本

學校教職工出差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進一步規範教職工因公出差行爲,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校全體教職工(含聘用人員)。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出差是指教職工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從事公務活動的行爲。

第二章:出差的原則

第四條:出差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因事原則。因工作需要,必須外出完成工作任務的,才能提出出差申請。

(二)精簡原則。儘量減少出差人員和出差次數。若無特殊情況,上報、領取材料等事務性的工作,一般採取信函、傳真、代送等方式辦理。

(三)時限原則。出差人員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出行和返回,無特殊情況不得提前出行或推遲返回。

(四)審批原則。擬出差人員應按本辦法規定逐級向上提交出差申請,經審批同意後方可出差。

第三章:出差的條件和內容

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屬出差行爲:

(一)上級主管部門安排的各類會議、學習、培訓等;

(二)參加由學校安排的各類外出學習、培訓等;

(三)向上級主管部門上報、審批各類相關材料等;

(四)相關業務部門組織的各類學習交流活動,與工作聯繫緊密並確有必要參加的學術研討培訓等活動;

(五)經學校主要領導批准同意的其他出差活動。

第六條:社會團體、協會、學會等組織的學習、培訓和會議,原則上不安排參加;如確有必要的,應事先報經學校主要領導同意後,再按本辦法辦理。屬進修行爲的,按學校教職工進修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章:出差申請程序

第七條:擬出差人員出差前應填寫《教職工公務出差審批單》,經相關領導審覈批准同意後方可出差。《教職工公務出差審批單》用於財務處報銷差旅費時用。

第八條:出差申請流程如下:

(一)學校主要領導(黨委書記、校長)出差,應於事前相互溝通情況,並由黨政辦按上級規定向市委、市政府有關部門辦理請假手續。

(二)其他校領匯出差應事前報請學校主要領導批准,並將行程通知黨政辦。

(三)部門主要負責人出差,應報請學校主要領導批准。

(四)部門副職出差經本部門正職同意後,應報請學校分管領導批准。

(五)部門其他人員出差,由部門負責人批准,情況特殊,應報請學校分管領導批准。

第九條:《教職工公務出差審批單》需要校領導審批的,應至少在出差前1天報請學校領導審批,並在出差前辦理請假手續。

第十條:出差人員的出差時限由審批領導予以覈定。因工作需要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延長出差時限的,應向批准此次出差的領導報告,返校後補辦審批手續。因公務緊急,未能履行出差審批手續的,應事先向審批領導請示批准,返校後補辦手續。

第五章:出差管理

第十一條:出差人員應在出差前做好相應的工作安排,保障工作正常開展。如需要處室、系部協調的,應提前提請處室、系部做好協調,相關係部、處室應按規定做好統籌安排,不得因教職工出差而延誤正常工作的開展。

第十二條:出差人員出差期間代表學校形象,應注意個人言行舉止,不得做有損學校聲譽和利益的事。

第十三條:《教職工公務出差審批單》被批准後,出差人員應嚴格按照該審批單所明確的事項執行,不得更改出差人、隨行人員、出差日期、出差事由、出差路線及里程和交通工具等事項。因特殊情況確需更改的,應報請批准此次出差的學校領導同意後方可更改。

第十四條:出差人員在出差期間不得參加旅遊觀光活動。

第十五條:領導幹部因公出國(境)嚴格執行上級下達的計劃和有關規定,杜絕無實質性任務的照顧性出訪,未經批准不得擅自繞道、順訪其他地方。

第十六條:參加上級主管部門、相關業務部門組織的會議、學習、培訓人員,原則上應在返校一週內將學習培訓心得體會或會議精神向批准此次出差的領導彙報。有時間要求的,應按要求及時彙報。多人同時參加的,可推薦一人負責彙報。

批准此次出差的領導根據彙報內容和要求,酌情組織參加會議、學習和培訓的人員作專題宣講或專題報告(多人蔘加的,可推薦一人主講),分享學習培訓成果或傳達會議精神。

第六章:出差費用報銷

第十七條:出差費用按學校《差旅費管理辦法》、《公務卡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報銷。出差人員憑《教職工公務出差審批單》及相關審籤後的票據到財務處報賬。

第十八條:下列費用不予報銷:

(一)未經有關領導批准,擅自出差產生的所有費用;

(二)未經有關領導批准,擅自更改出差路線及里程、交通工具等產生的所有費用;

(三)出差期間擅自參加旅遊觀光活動產生的所有費用;

(四)出差結束後未經批准不按時返校產生的所有費用;

(五)其他不符合上級和學校財務有關規定的費用。

第七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學校黨政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學校原有的出差管理規定同時作廢。

學校教職工出差管理制度2

一、總則

1、本制度適用於本單位因公出差的教職員工;

2、本制度中所有報銷項目均需憑發票等票據報銷

3、本制度中涉及費用的報銷由報賬員進行初次審覈,主管領導審覈簽字報銷,對於費用的超標部分不予報銷;

4、本制度中的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違背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二、教職工出差籤核流程

1、所有因公出差的教職工在出差前須填寫“出差申請審覈表”,經主管領導審覈批准後方可執行。

2、出差教職工(管理人員除外)在出差前須到辦公室辦理考勤登記。

3、出差人員需事先和辦事有關部門聯繫,確認可以辦理時,按時出差,不折不扣完成工作任務,並按規定時間返回。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延長出差時限的,須及時通知主管領導並在出差結束後提供相關證明。出差教職工違反此規定者,不予報銷差旅費,並視其情節輕重予以不同程度的處罰。

4、因公出差的教職工需預支差旅費的,憑覈准的“出差申請審覈表”到報賬員處按規定辦理差旅費預支,預支金額爲覈准金額的50%。

5、教職工出差期間原則上不得報支加班費;節假日出差的,經辦公室複覈後,可酌情安排補休。

6、員工出差覈准權限:

a、省、市內出差須經單位主管領導覈准;

b、國內出差須經文教局主管領導覈准;

7、凡參加各種會議,交納會務費,在會議期間不再報銷住宿費和差旅費;

8、凡兩人一同出差,住宿費用按一人計算,超出標準住宿者,超出部分費用自理。

9、出差結束後應在7個工作日之內辦理出差費用覈銷及提交相關報告。

三、教職工出差相關規定

1、市內出差

學校教職工在市內出差,一般情況下不派公務車且不得乘坐出租車,特殊情況需要單位派公務車或乘坐出租車的,事前主管領導審覈批准。

2、出差費用管理制度

(1)住宿費、交通費按標準報銷,超標自付,欠標不補;由會議安排住宿的`,不得重複報支。

(2)差旅費用一律憑證報銷,不得虛報、冒領,上述情形一經查出,除追回報銷款外,並視其情節輕重給以不同程度的處罰。

(3)出差當日返回不報銷住宿費。

學校教職工出差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加強和規範學校差旅費預算管理,完善公務活動管理制度,本着厲行節約的原則,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暫行)》,結合學校所在地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

第三條:差旅費標準按照分地區、分級次、分項目的原則制定。

第四條:學校建立公務差旅費審批制度,學校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蔘加區內外各種會議或培訓需經分管領導或聯繫領導批准,其他人員參加區內外各種會議或培訓需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上述人員報銷差旅費時,需持領導批准的參加各種會議或培訓通知書,財務處按規定報銷費用。

第五條:學校各單位要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加強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

第二章:交通費

第六條:交通費分城市間交通費和市內交通費。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七條: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

第八條: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准發生的籤轉或退票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九條: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限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憑據報銷。

第十一條:出差人員的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算,實行定額補助,包乾使用。在固原市內出差,每人每天補助50元(包括教師帶學生實習、見習、寫生等);在區內其他四市(銀川市、石嘴山市、吳忠市、中衛市)和自治區外出差,每人每天補助80元。

第三章:住宿費

第十二條: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三條: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開支標準按自治區內、區外和地區確定。在自治區內具體標準如下:

銀川市:學校校級領導每人每天470元、其他公務人員每人每天330元。

石嘴山市、吳忠市、中衛市、固原市:學校校級領導每人每天430元、其他公務人員每人每天330元。

在自治區以外地方出差的住宿費開支標準,參照財政部發布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住宿費限額標準執行。

住宿費標準在旺季可適當上浮,具體標準和規定根據財政部、財政廳另行發佈的通知執行。

第十四條:學校校級領導、其他公務人員依據住宿費等級開支標準住普通單間或標準間。

第十五條: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出差人員無住宿發票的,不報銷住宿費。

出差人員當天往返的.,原則上不報銷住宿費。當天往返但公務活動超過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住宿費最高按全天房價的一半報銷。

以上未按規定限額標準住宿的,超支部分個人自理。

第四章:伙食補助費

第十六條: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償費用。

第十七條: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定額補助,包乾使用。

第十八條:在自治區內出差的伙食補助費標準爲:每人每天補助100元。

在自治區以外地方出差的伙食補助費標準,參照財政部發布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伙食補助費標準執行。

第五章:學習、培訓、會議、實(見)習差旅費

第十九條:經學校同意離職讀碩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的教職工必須在就讀學校的普通學生公寓住宿。經學校同意在職讀碩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的教職工,住宿費上限標準每人每天150元。其他費用報銷按寧師院發〔20xx〕116號檔案執行。

第二十條:經學校同意參加自治區廳(局)組織的學習或培訓(個人繼續教育學習除外)一個月及其以上的職工,學習期間因公事,經學校領導同意返回單位的,報銷往返長途客車或火車交通費(學校派車接送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經學校同意安排去黨校、幹部學院、其他大學等單位脫產學習、培訓、進修、掛職的人員,按財政廳轉發的《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執行,在自治區內:伙食費補助標準每人每天5元;在自治區外:伙食費補助標準每人每天10元。住宿費按校內住宿規定,據實憑據報銷不再發放公雜費。寧師院發〔20xx〕116號檔案關於“參加中期培訓和長期培訓者,專任教師每月核發生活補貼600元,雙肩挑人員崗位津貼照發”。在途期間按照學校差旅費規定報銷。

經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等部門安排學校職工在區內掛職(學習)的,按財政廳轉發的<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執行,每人每天補助15元,不報銷住宿費和公雜費。在途期間按照學校差旅費規定報銷。

該條款根據新檔案規定可隨時調整。

第二十二條:經學校同意工作人員參加各類會議,由召集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費嚴格按照會議通知規定憑據報銷,不享受住宿費和伙食費包乾補貼;召集單位未統一安排食宿的,按照學校差旅費規定報銷;往返在途期間按照學校差旅費規定報銷。

第二十三條:教師帶學生實習(見習、寫生)期間學校計算課時津貼,教師帶學生實習(見習、寫生)期間,在自治區內伙食費補助標準每人每天60元。

第二十四條:學校學生在見習、寫生期間或參加一些競賽、演出活動等期間,應本着節約的原則,兩個學生住一個標準間。在自治區內:標準間每天200元;在自治區外:標準間每天300元。

第二十五條:學校安排的長期支教、扶貧人員,實行交通費、差旅費包乾補助辦法。原州區內每人每天補助12元,固原市所屬其他縣每人每天補助15元。

第二十六條:兩地分居的教職工探望配偶或與父母長期遠居的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年可報銷一次往返乘坐火車或長途客車交通費。與父母長期遠居的已婚職工探望父母(不含配偶父母)每四年可報銷一次往返乘坐火車或長途客車交通費(分居和遠居指居住在自治區以外省(市、區))。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乘坐由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報銷市內交通費補助。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寧師院發〔20xx〕20號、寧師院發〔20xx〕156號檔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