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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正常價值確定方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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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按照GATT1994第6條,正常價值的確定有三種:出口國國內市場價格;出口國向第三國的出口價格;結構價格,但條件是出口國事市場國家,由於被歐美國家以爲不是市場經濟國家,只是處在向完全的市場經濟的轉型期,從而採取替換國制度和生產要素價值法。這種制度在上有一定的公道性,但在實踐中很不公平,不過中國在歐美國家的反傾銷訴訟中屢遭失敗的原因主要不是正常價值確定方法本身,而是中國包括中國的原因。

對正常價值確定方法的思考

[關鍵詞] 正常價值 替換國制度 生產要素價值 市場經濟體制

一, 正常價值確定的一般方法

正常價值是反傾銷法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是用以與出口價格比較以受訴進口產品是否構成傾銷的基礎價格,經過調查後出的正常價值的高低直接決定了傾銷指控能否構成。1 GATT1947 第6條規定確定正常價值方法有三種:1,出口國國內市場價值,即“相似產品在出口國用於國內消費時正常貿易過程中的可比價格”;2,出口國向第三國出口的價值,即“相似產品在正常貿易過程中向第三國出口的可比價格”;3,結構價格,即“產品在原產國的生產本錢加公道的銷售用度和利潤”。1994年的WTO的反傾銷協議沿襲了這種確定正常價值的方法,包括歐美在內的世界各國正常價值的確定方法與上述方法基本一致,即使不同,也只是細節上的出進,基本上也脫不出這個範圍。

在適用出口國價格和第三國價格時,首先必須明確“相似產品”(like product)的含義,歐盟對“相似產品”的含義直接採用WTO反傾銷協議的規定,該規定誇大的是產品之間物理特徵的完全和進乎相同,而美國反傾銷法除了考慮物理特徵之外,還可以使用目的相同,所使用的零部件相同,或原材料相同等標準。後者的外延更寬廣一些。

在適用的次序上是出口國價格,第三國價格,結構價格。適用出口國價格的條件是(1):出口國國內市場同類產品的銷售是在正常貿易過程中發生的;(2),這種價格是具有代表性的價格,能夠與受訴產品價格比較2。第三國價格方法很少使用,原因是既然受訴產品在進口國市場有可能傾銷,它同樣可能在第三國市場傾銷,所以以第三國價格來計算正常價值很可能得出不構成傾銷的結論。構成價格,又譯作結構價格,推定價格。GATT使用的是“本錢加利潤”的方法,《反傾銷守則》將其進一步表述爲:“該產品在原產國的生產本錢加公道的治理費,銷售費和其他本錢及利潤”。歐盟的規定與之相似,但美國將各項因素做了量的規定。但這三種方法必須在“正常貿易過程中”(ordinary course of trade)的條件下,正常的貿易過程指的是自由的不受限制的市場條件下發生作用的情況,下面三種情況下的銷售不以爲是在正常貿易過程中發生的:(1)交易雙方之間存在某種關聯關係或有補償的銷售;(2)低於生產本錢的銷售;(3)非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銷售。中國不被以爲是市場經濟國而是處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期,所以確定中國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不能用上述三種方法,而要特殊的安排,即替換國制度和生產要素價值法。

二,用歐美的標準中國的經濟體制

自新中國成立到20世紀80年代末,中國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企業的產,供,銷都由決定,企業的負責人和職工都是佔編制的吃國家飯的國家工作職員,所以企業不是獨立的法人,而是的附屬機構。這就產生了政企不分的現象。從上個世紀90年代到現在中國一直致力於建立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但按照國際標準,中國依然不是完全的市場經濟國家。按照美國的市場經濟標準分析中國的國情如下:

1,該國貨幣與其他國家貨幣的可兌換程度。中國只答應經常項目下的可兌換,資本項目下的兌換還受到限制,但資本項目下的兌換最能體現該國的貨幣自由度。並且,貨幣兌換的自由度是判定一國事否市場經濟體制的首要標準,從這一點來看,中國顯然不是市場經濟國家。。

2,僱員與顧主談判工資的自由程度。非公有制企業裏談判工資的自由度較大,但國有企業的國家職工的工資有固定的標準,往往由企業或決定。談判工資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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