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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法律視角下的就業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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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法律視角下的就業協議書

[論文摘要]高校畢業生就業過程中必須要有一份由畢業生、用人單位和高校三方簽訂的就業協議書,以便畢業生能夠在畢業後順利到用人單位報到。然而,隨着我國體制和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就業協議書的問題逐漸顯現。本文分析了就業協議書的性質及作用,並針對其弊端提出了改進建議,進而指出高校就業部門在畢業生就業過程中的職能逐漸弱化,而教育服務職能成爲主導。

[論文關鍵詞]就業協議書 勞動 就業管理 就業服務 

《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以下簡稱就業協議書)是由高校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簽訂的,以此來明確三方在就業擇業過程中權利義務關係,俗稱三方協議。就業協議書一般由教育主管部門或各省、市、自治區就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在我國當前的就業體制下,就業協議書是教育部門制定就業計劃的依據,是進行畢業生派遣的根據,是確認就業意向和勞動需求的憑證,也是進行就業率的重要依據。而在實踐中,就業協議書卻存在着諸多問題,使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間產生了許多矛盾和糾紛。因此,對就業協議書的性質、作用及其存在的問題進行深層次的思考,並尋求完善之策,成爲促進大學生就業的重要內容。

  一、就業協議書的法律性質和作用

  新中國成立以來,大學生就業制度經歷了“完全計劃型就業階段—計劃爲主導,爲輔階段—以市場爲主導,但仍留有計劃經濟痕跡”三個階段。在第三階段,國家提出高校畢業生在就業時要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自主擇業”。而按照現行規定,在校生是不能建立勞動關係的,只有畢業後纔有資格簽訂勞動合同。但找工作必須在畢業前進行,若畢業時無單位接收,畢業生就無法得到派遣(主要涉及學生戶口、的接收),於是在從指令分配向雙向選擇轉變的過程中,教育部門定製了一種書面協議,產生了介於國家分(派遣)和市場尋找(勞動合同)之間的就業協議書,用以解決時間差的問題。由此可見,就業協議書是基於制度上的需求而產生的。但就該協議本身的性質而言,卻是衆說紛紜,目前國內學界對此主要有兩種觀點:一是勞動合同說,二是民事合同說。

(一)勞動合同說
1.狹義勞動合同。持此觀點者認爲,就業協議書應當適用勞動合同,其依據在於:(1)合同性質一致。從實質上說,就業協議書確定了一種勞動關係。就業協議書的法律效力幾乎等同於簽訂勞動合同。(2)主體意思表示一致。畢業生就業市場實行供需見面、雙向選擇,這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的主觀意思表達所處的狀態完全一致。(3)法律依據一致。由於就業協議書是確立勞動關係的協議,用人單位對畢業生錄用、接收之後,要有試用期、最低勞動年限的規定,與勞動合同的要求相一致,因此就業協議書應當遵循《勞動法》。在發生爭議時,也應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依法處理。
2.附條件的勞動合同。這種觀點主要指協議的生效與否,取決於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與否以及用人單位是否如期接收畢業生。如果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協議生效;如果畢業生不到用人單位報到或者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對畢業生不予接收,協議不生效。一方或雙方因此而承擔的責任應按照雙方的約定及《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3.錄用合同。有學者認爲大學生就業協議書應該是一種特殊的勞動合同,即錄用合同。所謂錄用合同,是指以職工錄用(僱傭)爲目的,由用人單位在招收勞動力爲新職工時與被錄用者依法簽訂的,締結勞動關係並約定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的合同。錄用合同與一般勞動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徵:第一,目的的特殊性。錄用合同雖然也是勞動合同,但其主要目的在於確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錄用,是勞動者成爲用人單位職工的前提。第二,時間的特殊性。錄用合同是在勞動者正式成爲用人單位的職工之前簽訂的合同。第三,主體的特定性。錄用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爲用人單位,而另一方是作爲社會勞動力的被錄用者。第四,內容上的意向性。雙方的約定多爲意向性的內容,雙方的權利義務需要在被錄用者到用人單位報到之後以勞動合同進行最終確認。

(二)民事合同說
1.預約合同。對於預約,我國合同實務中屢有應用,但《通則》和《》沒有就其作出規定。關於預約的含義,民法理論通常認爲是指將來訂立一定契約的契約。預約的目的是訂立本合同。就業協議書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在畢業生就業過程中權利與義務的書面協議。就業協議書一經簽訂,對三方都具有約束力。因此有學者認爲,就業協議書是畢業生將來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據,尤其是在就業協議書備註中就服務期、違約金等涉及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權利義務進行約定的內容應在日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中予以認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書是典型的預約合同,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則屬於本合同。
2.狹義合同。持此觀點者認爲就業協議書的法律性質是一種民事合同。其一,性質發生了變化。高等教育性質的變化導致了高校教育功能及其在社會關係中地位的變化。在就業協議書的法律關係中,學校作爲管理者的地位已經弱化,只是充當服務者或監督者的角色。其二,就業協議書是畢業生、用人單位雙方在平等基礎上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時,才能成立就業協議書,否則不能成立。其三,就業協議書是用人單位和畢業生雙方當事人設立各自權利義務的民事法律行爲。根據就業協議書,畢業生享有到用人單位工作的權利,而用人單位則享有對畢業生的人事管理權。這種不具有任何公益性質而僅僅是保護私權的就業協議書理應歸於民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