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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長沙走馬樓簡牘札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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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長沙走馬樓簡牘札記之一
  1996年7月至12月, 長沙市文物工作隊對長沙市走馬樓的古井遺址進行發掘時,發現了大批簡牘。《文物》1999年第5期發表了《長沙走馬樓J22發掘簡報》(以下簡稱《簡報》),摘要報導了已經整理的一萬枚簡牘中的部分內容,令人振奮不已。聽說文物出版社也已出版長沙走馬樓簡牘中已整理的一萬枚簡牘的釋文,我雖已訂購此書,但久待不至。因此,只能就《簡報》及同期《文物》所刊《長沙走馬樓簡牘整理的新收穫》一文所公佈的部分簡牘內容(以下簡稱《新收穫》)談些讀後初步感覺。

              一、定名"長沙走馬樓簡牘"是合適的

  在《文物》雜誌正式公佈這批簡牘之前,報紙已作過多次報道。在這些報道中,大都稱這批簡牘爲"長沙走馬樓吳簡"。這次公佈已整理的萬枚簡文,取消了"吳簡"的稱謂,只籠統地稱爲走馬樓簡牘,不確定其時代屬性。表面上看來好像有些不妥,實際上卻是很具科學性的作法。原因在於長沙走馬樓古井中出土的簡牘多達10萬餘枚,目前已經整理者僅萬枚,遠不是出土簡牘的全部,時代的確定,只有等全部簡牘整理完畢纔有可能。何況僅據目前已整理萬枚簡牘的情況而言,已經先後出現了建安、黃武、黃龍和嘉禾四個年號,後三個雖屬於孫吳年號,但建安屬於東漢獻帝年號,如定名爲吳簡,則不能反映建安時期;定名爲漢簡,又不能概括吳簡情況。更有未整理的九萬餘枚簡牘,一旦整理出來,又安知不會出現更多的建安年號或建安之前的年號?出現嘉禾以後的年號也有可能。總之,其中漢簡與吳簡的比重難以判定。在這樣的情況下,定名爲"長沙走馬樓簡牘",避開時代的確定,乃是十分明智的作法,可免作繭自縛之苦。

              二、孫吳未奉魏國黃初年號

  《新收穫》一文以長沙走馬樓簡牘中出現的建安二十五年、建安二十六年及建安二十七年等東漢獻帝年號的事實,去證明《三國志·吳書·吳主傳》所云孫權在魏黃初二年(公元221年)八月"自魏文帝踐阼,(孫)權使命稱藩"之後,並沒有奉魏文帝黃初年號。《吳主傳》的所謂孫權"稱藩"於魏,只是陳壽以魏爲正統的粉飾之詞,對孫權而言,所謂"稱藩"只是一種策略上的運用,並用以糾正萬斯同在《三國大事年表》中謂孫權於魏黃初元年已奉魏黃初年號之誤,這無疑是正確的。但是,該文作者卻忘記了徵引《建康實錄》去進一步證明文獻所載與簡牘所記的共同之處。《建康實錄》卷1《太祖紀上》記孫權自立年號之前所作所爲時,一連使用了建安二十五年、建安二十六年、建安二十七年及建安二十八年等紀年,卻一個黃初年號也未出現過。除此之外,《建康實錄》還在建安二十五年條雲:"曹丕代漢稱魏,號黃初元年,而(孫)權江東猶稱建安。"證以長沙走馬樓簡牘紀年情況,《建康實錄》所云是完全正確的。這樣不是更可收文獻記載與簡牘所記互相印證之效嗎?

        三、走馬樓簡牘的建安紀年同《建康實錄·太祖紀》的建安紀年完全符合

  關於東漢末年與曹魏黃初初年的紀年問題,《三國志·魏書·武帝紀》、《文帝紀》及《三國志·吳書·吳主孫權傳》是這樣記述的:
  《武帝紀》雲:漢獻帝建安二十五年春正月庚午"王(指曹操)崩於洛陽,年六十六。"
  《文帝紀》雲:"太祖崩,(曹丕)嗣位爲丞相、魏王。……改建安二十五年爲延康元年。"
  又云:同年十月,曹丕即帝位,"改延康爲黃初。"
  《吳主孫權傳》雲:"建安二十五年春正月,曹公薨,太子丕代爲丞相、魏王,改爲延康元年。冬,魏嗣王稱尊號,改元爲黃初。……(黃初)二年四月,劉備稱帝於蜀。……十一月,(曹丕)策命(孫)權曰:……今封君爲吳王。"《資治通鑑》所載與上全同。據此,知建安二十五年正月初爲建安二十五年;這年的正月到9月爲漢獻帝延康元年;這年的10 月以後爲黃初元年,亦即公元220年這一年先後有漢獻帝建安二十五年、
  獻帝延康元年和魏文帝黃初元年三個前後相承的年號。《資治通鑑》從之,自此之後,無不以此爲據者。
  但是,疑問終於發生了。這就是唐人許嵩在其《建康實錄》中提出的不同於上述的紀年。《建康實錄》卷1《太祖紀》是這樣說的:
  (建安)二十五年春正月,魏王曹操薨,太子丕即帝位,改漢建安爲延康元年。……明年冬十月,曹丕代漢稱魏,號黃初元年,而(孫)權江東猶稱建安。
  (建安)二十六年,其年始置丹楊郡,自宛陵於建業。
  (建安)二十七年四月,劉備稱帝於蜀,即黃初二年也。……冬十一月,魏使邢貞至,策命權九錫,爲吳王。
  (建安)二十八年……冬十一月,權就吳王位於武昌,大赦,改年號爲黃武元年。按照《建康實錄》的這些記述,較之《三國志》所云曹丕改元黃初、劉備稱帝、曹丕封孫權爲吳王及孫權改黃武年號等事件均推遲了一年。唐人許嵩撰寫《建康實錄》時,無疑看到了《三國志》一書,何以其所記年代與《三國志》如此不同呢?如果他毫無所據,豈能胡說如此。應當說《建康實錄》所說年代是值得注意的。然而,由於有《三國志》及《資治通鑑》等書的明確記載,以致長期以來無人注意到《建康實錄》同《三國志》的不同紀年處,無形中把《建康實錄》的上述紀年視爲錯誤,不予理睬。今長沙走馬樓簡牘的出土,又把這個問題尖銳地提出來了。試看《新收穫》一文所徵引的下列簡牘:
  入吏所備船師梅朋建安廿五年折鹹米六斛 (6-2263;圖一:2)
  入吏番觀所備船師 建安廿七年折鹹米四斛 (6-2277;圖一:4)
  入□鄉使卒建安廿六年限米廿四斛□ (6-1843;圖一:3)
  其二斛八斗稅昭勉□□陳晉黃武元年米(6-2278)
這裏的四枚簡牘所記,結合其它簡牘能說明許多問題,這裏不論其它,單講其建安紀年的內容,除了如上所述可以證明孫權未奉魏文帝黃初年號之外,還可以證明《建康實錄》的上述紀年是有根據的。關於這一點,可以從上列二、四枚簡牘所記看出。此二簡,從其編號來看,顯然是前後相連的。第二簡言建安二十七年,第四簡雲黃武元年,這表明黃武元年是同建安二十七年前後銜接的,《新收穫》一文的作者也有此看法。既然如此,這就同《建康實錄》所云建安二十八年十一月孫權"改年號爲黃武元年"相合。正因爲建安二十八年十一月孫權已改建安二十八年爲黃武元年,故《建康實錄》在建安二十八年之後就稱黃武二年,而以黃武元年代替了建安二十八年的紀年,也正如上引竹簡之以黃武元年代替建安二十八年的紀年一樣。這樣一來,表明走馬樓竹簡所載紀年,同《建康實錄·太祖紀》的紀年是相同的。以簡證史,應當說《建康實錄》所載是有根據的和正確的,《三國志》的`紀年反而成了問題。按照走馬樓簡牘與《建康實錄》的記載,下列諸事的年代應爲:
  曹丕改延康爲黃初年號,在公元221年,而非220年。劉備稱帝於蜀在公元222年,而非221年。曹丕封孫權爲吳王亦在公元222年,而非221年。
  如果說《三國志》所載諸事年代不誤,則《建康實錄》與地下簡牘所載又作何解?因此,這是一個發人深思的問題,迫使我們必須作出回答。


四、孫吳有口錢、算賦徵收之制而無戶調之制

  在討論孫吳的算賦徵收之制時,有必要先明白算賦制度的簡略演變過程。
  算賦,屬於用於軍事性質的稅,謂之"賦"或"軍賦",始於秦國及秦王朝時期。《史記·秦本紀》載秦孝公十四年"初爲賦";《史記·商君列傳》謂商鞅變法中有"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的規定。這裏兩次提到的"賦",雖無"軍賦"、"算賦"之名,卻同《史記·六國年表》中所云秦簡公七年的"初租禾"之爲田畝稅明顯不同,故知其應爲軍賦或算賦。《後漢書·南蠻傳》載秦昭王爲優待射殺白虎之夷,與夷人約:"復夷人頃田不租,十妻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