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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建立我國小額訴訟程序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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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建立我國小額訴訟程序的若干思考
摘要:小額訴訟程序是在發達的法治國家發展很快的一種訴訟制度,而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卻未有相關的規定,但理論和實務界已經形成共識:爲實現“公正與效率”永恆主題的客觀要求,充分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制度的權利,實時建立我國的小額訴訟制度,相信只是時間的問題。

關鍵詞:小額訴訟程序必要性構建
  
  一、小額訴訟程序的概念和特徵
  
  小額訴訟程序是指基層法院的小額訴訟法庭或專門的小額法院審理數額甚小的案件所適用的一種比普通簡易程序更加簡易化的訴訟程序。與普通的簡易程序相比,它具有以下的特徵:
  首先,它是一種比傳統的簡易程序更加簡便的訴訟程序。就性質上而言,它仍然屬於法院的一種民事訴訟程序。但對其當事人來說,也許簡易程序的時間和費用仍然是他所遠遠不能夠承受的。因此當今許多國家在司法改革中所確立的新理念基礎上的小額訴訟程序正是適應了這一需要。其程序的簡易體現在訴訟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如文書多采用表格的形式,開庭時間可以是休息日,判決結果通常只做說明而不說明理由等。不僅分流的民事案件,減輕了法院的負擔,更重要的是實現了司法的大衆化。“透過簡易化的努力使一般國民能夠得到具體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務,使當事者和國家完全能夠消化提起訴訟和進行審判的成本。”
  其次,審理形式的非正式化。如在審理中可以不適用嚴格的證據制度,法官可以更爲主動的介入訴訟,使當事人雙方的對抗受到一定的限制,旨在透過法官職權指揮和職權裁量來縮短訴訟週期以促進做成簡速裁判,以節省時間、費用和人力。
  再次,支援當事人本人訴訟以及注重調解。小額訴訟程序一般對當事人聘請律師持消極態度,由於審判多是以普通民衆可以接受的簡便方式進行,當事人不依靠律師同意可以進行。其一般採取調解與審判一體化,在審判中透過談話方式使原被告直接對話,法官積極規勸促成當事人和解。
  
  二、建立小額訴訟程序的必要性
  
  隨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和依法治國方略的逐步貫徹,社會利益主體之間的關係日益複雜化和多元化,民事糾紛尤其是小額糾紛迅速增加,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日漸凸顯。我國當前有限的司法資源和訴訟程序機制已越來越不能滿足人們對司法的期待。怎樣才能在完善訴訟程序的同時兼顧公正與效率,從而在現有的司法資源條件下,保障每一個普通公民都能夠透過訴訟實現自己的權利,成爲當前司法改革的一個努力的'方向。可以說,建立小額訴訟程序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正在逐步形成共識,科學地建立我國的小額訴訟制度非常的有必要。
  公正與效率是現代司法活動應遵循的基本理念,也是民事訴訟的兩大基本的價值。公正的實現要有嚴格詳密的程序保障,這可能使訴訟的效率受到一定的損害,而效率價值要求訴訟程序簡易、迅速和靈活,這可能影響到訴訟的公正。小額糾紛因爲爭議金額小,所以當事人通常期待國家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訴訟程序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否則他們會認爲得不償失而放棄司法救濟。正如棚瀨孝雄所指出的,“在討論審判應有的作用時不能無視成本問題。因爲無論審判能夠怎樣完美地實現正義,如果付出的代價過於昂貴,則人們往往只能放棄透過審判來實現正義的希望。”[2]首先,小額訴訟是國家提供的一種廉價司法救濟的途徑。它的設立,一方面爲普通人接近和使用訴訟制度提供了機會,減少了人民尋求司法解救的困難,使得他們不至於因花費過大而不得不放棄訴訟的權利。另一方面,又可以使國家的司法資源得到合理的利用,不致因訴訟的過多而導致大量司法資源的消耗。其次,小額訴訟程序的建立,是提高人們法律意識乃至整個國家的法制水平的重要途徑。檢視審判實踐我國鮮有幾元、十幾元、數十元、上百元、數百元的糾紛涉訟,事實上這類微型糾紛遍佈各個時空和領域,難以數計,當事人卻很少慮及利用法律手段維權,固然與傳統文化積澱中的厭訟心理有關,恐怕更多的是與我國虧欠一種適合微小糾紛口味的程序解決機制有關。如果不能合理有效的解決,想使法制在一個社會中生根是非常困難的,因爲人們難以將訴訟制度、司法制度當成生活的一部分,即小額事件的解決直接決定人們信任司法與否的關鍵。這種現象在無形中對人們的守法觀念和法律意識的健全造成了負面的影響。很多人在權利受到侵害後難以利用現有的訴訟制度,所謂的“贏了官司賠了錢”的事情也屢屢發生。權利受到侵害而得不到救濟,人們的法律意識會由此變得更加的淡薄。小額訴訟程序的設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變這種狀況,使得人們自覺的運用法律規範來維護自己的權利並約束自己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