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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法學本體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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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計量法學 實證研究 研究方法

計量法學本體問題研究

內容提要: 計量法學是一門研究具有數量變化關係的法現象的法學學科,它有其獨立的研究對象和特殊的研究價值。本文在對計量法學進行科學的學科定位的基礎上,探討了計量法學的應用領域,對計量法學的研究方法以及典型範例進行深入剖析,並對運用計量法學方法進行法學實證研究的具體步驟進行了闡述,從而揭示出計量方法作爲一種新的方法在法學研究中的應用前景。

      一、計量法學的學科特性與學科定位
      由於計量法學是透過以一定的法學理論和統計資料爲基礎,綜合運用數學、統計學與計算技術,以建立數學模型爲主要手段,來研究具有數量關係的法律現象的學科,因而它在研究方法上和傳統法學的研究方法不一樣。傳統法學主要採用法解釋學、規範分析方法、法價值分析、邏輯分析等方法進行法學研究,而計量法學則主要運用定量的研究方法並結合傳統法學的研究方法進行法學研究,因此它能解決許多傳統法學研究中由於方法論上的缺陷而不能解決的新問題。然而,計量法學作爲一門獨立學科的基礎在於其研究方法的特殊性,即以應用計量方法研究法現象。但是,從法律現象的性質上來分析,並非所有的法學現象都具有數量變化關係,或者現有的物質和技術條件尚不能實現法律現象的數學化,因而,在研究對象上,計量法學的研究對象僅僅包括具有數量變化關係的法現象,[1]計量法學的研究範圍僅僅屬於法學研究對象的一部分。所以,在學科的特性上,計量法學是運用計量方法對具有數量變化關係的法現象進行研究的學科[2]
      計量法學以具有數量變化關係的法現象爲其研究對象,因而,必須綜合運用法學理論、統計學、數學等學科的研究方法,從而能夠使法律的制定更加科學化,以及能夠使法律的適用得到客觀評價;[3]能夠增強法律的確定性;[4]體現法學工具主義的特點。[5]由於它具有獨立的研究對象和特別的研究價值,因此其具有獨立的學科特徵,在本質上與數學、法經濟學、法社會學等學科有所不同,保持着自身的獨立性。
      第一,計量法學是屬於法學的分支而不是數學的分支。計量法學的研究對象是法現象,是對具有數量關係的法現象進行定量研究,但是法學和數學相結合形成的計量法學僅僅限於法學領域,不能離開法學的學科背景、更不能脫離法學本身而進行科學解釋,因而計量法學是一門法學學科。
      第二,計量法學與法經濟學、法社會學有着本質區別。法經濟學和法社會學的側重點分別是經濟學和社會學。雖然計量法學和法經濟學、法社會學都以客觀存在的現象爲研究對象,在研究方法上也都注重實證研究,甚至都遵循着理論假設———模型制定———材料的收集整理———檢驗的研究程序。但是它們的價值基礎和概念體系以及邏輯結構決定了三者的本質區別,法經濟學和法社會學分別歸屬於經濟學和社會學的學科體系,而計量法學則是屬於法學的學科範圍。
      二、計量法學的應用領域
      由計量法學的研究方法和學科特性所決定,我們認爲,計量法學的應用範圍大體可以概括爲三個方面:立法的科學性研究、法律實施效果評價、法律對經濟社會發展影響評價。
      立法的科學性研究就是在立法階段對法學現象中的各個變量之間的相互關係進行整理分析,弄清影響法律變遷的各個因素,進而運用實證的研究方法對各個影響因素進行實證分析。透過立法的科學性研究保證法律規則在社會運作中的相對穩定性和凸顯法律規則的人文關懷。
      法律實施效果評價是對實際執行中的法律實際效果如何的科學評價。法律承擔着特定的社會功能,因而需要研究法律的實際執行效果,需要評價法律制度的優劣;[6]考察客觀效果與立法意圖之間的吻合程度,立法以及司法所產生的客觀效果是否符合“應然”狀態的價值要求;[7]以及法律的社會反響和民衆的認可接受程度如何等等。
      法律對經濟、社會的影響,即運用計量法學的研究方法(統計數據加定量研究方法),以法律爲其變量,定量分析法律對經濟發展、社會變遷的影響,揭示法律和經濟、社會之間的相互作用關係。近年來法金融學的興起就是很好的例證。Djankov等人用司法質量和合同執行效率、市場進入管制等來研究法律規則對經濟、社會的影響;[8]Freund和Bolaky利用數據實證研究表明在市場管制較低的國家,貿易開放增加了人均收入;[9]Botero等人實證研究勞動力市場管制對資源配置的影響;[10]Micco和Pages等人發現法律對僱傭的保護降低了勞動力的流動性;[11]特別是以LLSV組合爲代表的法金融學者利用各個樣本國家的數據實證分析法律對投資者保護、所有權以及對公司治理的影響等。[12]這些富有重要意義的實證研究從某些側面定量研究了法律因素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
      三、計量法學的研究方法範例舉要
      從現有的運用計量方法研究法學現象的文獻來看,各個學者在各自熟悉的領域進行了計量法學的嘗試研究,其方法多種多樣,如Jeff Strnad提出在法學實證研究中引入貝葉斯方法;[13]el stein採用非參數統計中的中位數檢驗和秩方差分析研究立法差異如何影響罰金判決;[14]se利用卡方檢驗和U檢驗評估1970年《安第斯外資法典》的影響;[15]GregoryMitchell則認爲法學研究中應引入元分析;[16]我國學者白建軍應用迴歸分析方法研究法律的確定性與公正的可檢驗性問題;[17]D.N. Figlio透過時間序列模型證實美國威斯康星州提高合法飲酒年齡的法令對降低由21歲以下年輕司機因飲酒所導致的交通事故發生率起到了卓有成效的作用;[18]M. N. Bhattacharyya和Layton透過干預分析法測量澳大利亞昆士蘭州的安全帶法在減少交通事故中發揮的作用;[19]S. Sridha-ran等人也應用干預分析方法研究1990年美國弗吉尼亞州的刑罰改革和取消假釋對各種犯罪活動的影響。[20]
      目前研究法律實施效果和實際影響的定量方法可大致歸爲假設檢驗、迴歸分析和時間序列分析三大類。[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