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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國信用卡章程的比較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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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國信用卡章程的比較及建議
【摘 要】近年來信用卡在我國發展迅速,信用卡章程是髮卡銀行和持卡人之間進行業務的依據,而章程本身可以反映出信用卡在我國的完善程度。本文試圖對我國信用卡章程進行介紹與比較分析,並對我國信用卡章程的規範和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議。
  【關鍵詞】信用卡章程 對比 規範化
  
  隨着科技進步和經濟全球化的步伐,信用卡作爲資訊技術與金融實踐結合的產物,以其高效性、便攜性、可透支等優勢也得到了飛速的發展。我國的信用卡業務起步晚於國外,但近幾年信用卡已成爲發展最爲迅速的支付工具。各商業銀行都推出了自己的信用卡,且類型全面、款式多樣。髮卡銀行在推出一款信用卡產品的同時都需要制定相應的信用卡章程。信用卡章程是髮卡銀行開展信用卡業務的基本準則,起到加強對銀行卡業務的風險控制和規範管理,確保其健康發展的作用。對於持卡人,信用卡章程是明晰信用卡性質、使用方式和自身權利義務的說明。
  
  一、我國信用卡章程內容介紹
  
  實務中每個髮卡銀行的每類信用卡都有一套章程,其具體條款在結構形式上具有一定差別,但在本質內容上是一致的.。作爲信用卡使用的說明,信用卡章程內容大概包括四大部分:(1)基本資訊,涉及信用卡的髮卡機構、屬性、流通範圍、結算幣種、類別、功能、有效期等;(2)使用規則,按照信用卡的運作環節,涉及信用卡的申領、使用、計息、還款及帳戶管理事宜;(3)髮卡銀行、持卡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4)附則,聲明信用卡章程的相關責任、效力和解釋權等。
  
  二、我國信用卡章程存在的問題
  
  (一)結構不統一
  不同髮卡銀行的信用卡、同一銀行不同款式的信用卡各有一套章程結構,針對性說明是必要的,但是目前的信用卡章程在內容實質上是一致的,卻存在形式上不統一,條款的資訊量不同,結構差別大的問題。《中國銀行長城信用卡章程》有18項條款,《中國工商銀行牡丹信用卡章程》有21項條款;而《招商銀行信用卡章程(第三版)》爲37項,《中國建設銀行龍卡雙幣種信用卡章程》多達54項條款。前兩者內容精簡,沒有分章,以實際應用聯繫緊密。後兩者內容詳盡,分爲七章,收費標準另外列式。
  (二)章程細節不規範
  我國信用卡章程中普遍存在着內容不規範不完整的問題。這裏僅就《招商銀行國際信用卡章程》(以下簡稱《招行卡章程》)和《中國建設銀行龍卡雙幣種信用卡章程》(以下簡稱《建行卡章程》)進行對比,從其中的區別可歸結爲以下不規範問題。
  1.稱謂不統一。由於借鑑國外的經驗,信用卡業務中的專用名詞普遍存在着一個稱謂多種含義和一個含義多種稱謂的使用混亂現象。比如,總則中在按髮卡對象分類時,《建行卡章程》稱作單位卡和個人卡,《招行卡章程》稱作商務卡和個人卡。單位卡、商務卡、公司卡實質上相同,而稱謂的不一致容易讓一般客戶產生疑問。
  2.表達詳略不一。不同的信用卡章程對同一條件或對象說明程度深淺不一。比如,《建行卡章程》點到“具有償還能力”爲止,《招行卡章程》中則表述爲(單位)“有穩定外匯來源,能夠合法支配其外匯帳戶”,(自然人)“有合法、穩定收入來源及外匯支付能力”。模糊性表達往往會造成雙方理解不一致,也不利於爭議解決中做出明確判斷。
  3.內容範圍有別。由於沒有明晰的範圍界定,同樣的條款列置於不同的章節。比如“持卡人應立即在國際信用卡背面的簽名欄內簽上與申請表相同的簽名,並在使用國際信用卡交易時使用相同的簽名,否則,由此產生的損失由持卡人負責。”列在第二章申領條件第十二條中,“持卡人對其賬務有疑義,可向髮卡機構申請調閱籤購單的服務,若商戶所提供的籤購單確是持卡人使用,商戶調單費由持卡人承擔。”列在第四章計息辦法第三十四條中。《建行卡章程》則將這些條款彙集於第六章持卡人權益與義務。後者方便持卡人整體把握其擁有的權利與義務,但容易忘記行使的場合與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