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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量刑建議權的程序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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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我國量刑建議權的程序構建

我國量刑建議權的程序構建

一、賦予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的合理性

我國《刑法》採用的是相對不確定刑,對於同一罪名,規定的刑種多,同一刑種的法定刑幅度較大,這些客觀因素就會造成:一方面,法官在量刑時自由裁量權太大,容易發生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導致司法腐化;另一方面,即使法官 “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也可能因其自身素質不高(我國法官整體素質不高是公認的事實),對量刑幅度把握得不好,出現量刑畸輕、畸重情況。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的對於案情類似的案件,甚至是同一案件由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進行審理,量刑的結果往往相差很大。這種現象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以上兩方面原因所導致的。檢察機關積極、正確地行使求刑權,適時提出量刑建議是對法官自由裁量權進行必要制約的極爲有效的方法。隨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和改革開放的穩步推進,必然會由於我國法律制度的不夠完善及其本身的滯後性而出現法律空白的區域,法官在對此類嚴重危害社會利益的犯罪進行處罰往往因爲法律條文抽象性,只能靠其對法學理論和法律原則的理解和把握來對相關的法律條文進行解釋,然後運用該相關的法律條文對案件進行審理。此時的法官自由裁量權更需要檢察機關正確行使求刑權對之進行必要的合理制約。

在我國目前治安狀況並不樂觀、犯罪率居高不下、司法資源嚴重不足的情況下,迫切需要提高訴訟效率,縮短刑事案件的審判週期,使有限的司法資源發揮更大的作用。檢察機關擁有完整的求刑權,就能對有如實供述、自首、立功等從寬情節的被告人向法庭提出對被告人進行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請求,並提出具體的量刑建議,法庭經過審查,按照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對具有從寬情節的被告人作出從寬處罰,就必然有助於在刑事訴訟中引導嫌疑人、被告人走坦白從寬的道路,放棄負隅頑抗,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可能需要花費較多的時間、投入大量的人力、財力纔有可能獲得的犯罪證據或者幫助司法機關追訴其同案犯,從而減輕了司法機關偵破案件的難度,同時也簡化了庭審程序,降低了抗訴、上訴案件的發生率,極大地提高了訴訟效率。

我國檢察機關行使求刑權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首先,我國的相關立法雖未明確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予以標識,但是,在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中能找到檢察機關擁有量刑建議權和行使量刑建議權的法律依據,因此,我國檢察機關行使量刑建議權不存在違法、越權之嫌。其次,司法實踐中正在推行的量刑建議權已經得到大多數法官、檢察官和法學研究者的認同,並已經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檢察機關行使量刑建議權只是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問題提出具體的請求,對法官沒有當然的約束力,不會侵犯法官的審判權。在檢察機關行使量刑建議權的案件中,大多數法官是按照檢察機關的定罪請求和量刑建議進行判罪的。這充分說明法官也意識到檢察機關正確、合理地行使量刑建議權對他們依法審判是有幫助的,有利於實現司法公正。同時,檢察機關基於量刑建議權提出的定罪請求和量刑建議說到底只是一種司法請求,最後的裁判還是要由法官作出,這不但不會對審判權構成侵犯,而且更顯示了司法裁判的權威性.

二、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行使程序的具體構建

(一)提出建議的時間

本文認爲,提出量刑建議的時機應根據案件的情況區別對待。對按照普通程序及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審理的案件,在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時提出量刑建議爲最佳時機。此時,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證據、定性、社會危害等充分論證後提出量刑建議意見,能夠適應庭審的變化,即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的認罪態度、退贓等量刑情節發生變化時,公訴人能夠及時糾正庭審前預測的量刑建議,隨機應變。對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因案件事實清楚,則可以在起訴或同意適用簡易程序時提出爲宜。

(二)提出建議的方式

對於提出建議的方式,可按照以下方式進行:1、提出量刑建議意見要專門製作量刑建議書,量刑建議書製作要規範、全面、有理有據;2、適用普通程序審的案件,首先由公訴人在發表公訴意見時口頭提出,庭後將量刑建議書移交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審的案件,由公訴機關將量刑建議書隨卷宗、起訴書一併移交法院。3、庭審時,事實證據、情節如發生變化,由公訴人根據庭審情況及時調整量刑建議或建議休庭後進一步研究處理。

(三)提出建議的依據

爲使量刑建議權有法可依,有理可依,一方面要完善量刑建議立法,使量刑建議明確化的同時,另一方面爲保障量刑建議權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地行使,可以借鑑美國檢察官辦事處制定“量刑建議規則”的做法,建議由檢察機關商同法院將近幾年法院已判決的案件,根據案件性質、情節、裁判結果等進行分類整理,找出其中規律性,制定一個在本轄區內適用的“常見犯罪量刑建議標準”作爲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的標準和依據,以統一建議標準,規範建議行爲,防止量刑建議的隨意性,使建議工作更具合理性,使量刑工作更具公開性和平等性。量刑雖因個案的不同而各有差異,但量刑活動是具有規律性的,量刑結果與案件情節之間的關係基本可以透過統計分析以及數學的方法予以總結把握。這不僅可作爲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標準和提出的依據,同時也可作爲法院判決的參考。量刑建議的標準不僅能夠規範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行爲,同時也能夠進一步約束法院的量刑裁判行爲。“常見犯罪量刑建議標準”的出臺勢必在維護司法公正方面顯示出重要價值。雖然在試行量刑建議制度的實踐目前遇到不少阻力,受到不同程度的挫折,但是,量刑建議制度畢竟是一項預防司法腐化,促進司法公正的有效制度安排。

(四)處理好建議權與審判權的`關係

量刑建議權制度改革實際上涉及檢法兩機關“量刑權”再分配的問題,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的制度設計需要考慮審判機關的立場,其運作也需要審判機關的配合,法官的消極態度會直接影響該制度的推行。因此,必須在今後立法和司法上採取相應的配套措施,引導公訴改革從司法公正角度,着眼於訴訟分流、着眼於定罪量刑的準確性,在建議的同時注意要在合法的範圍內準確的進行建議,而不是引發訴權和審判權之爭。這就需要合理處理好建議權與審判權之間的關係,將建議權作爲一種程序性的權力,並不具有終局性,不能因爲法院的判決與建議的量刑不相符合就提出抗訴;法院的審判也不能完全根據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進行判決,而應當看量刑建議是否有充分的事實與法律根據,有事實與法律根據的,就採納;相反,沒有事實與法律根據的就不採納。

結 語

量刑建議權是公訴權的權能之一,是公訴權的重要組成部分,體現了刑事訴訟庭審控、辯、審三方主體間在量刑上相互制衡的關係,是強化檢察機關刑事審判監督活動的一種有效形式。實行量刑建議權制度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礎和法律依據,以及必要性和可行性。實現司法公正和提高訴訟效率是量刑建議權制度確立的最終價值取向。檢察官向法庭提出量刑建議能夠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產生一定的約束作用,可以有效地防止量刑畸輕畸重現象的發生,降低上訴率和翻供率。量刑建議制度在一些試點推行地區所取得的成績很好地證明了這一點。然而,一些基層檢察院試行量刑建議制度的實踐目前遇到不少阻力,受到不同程度的挫折。因此,要想在我國真正建立量刑建議制度,需要對該制度的合理性不斷進行論證,不斷提高其可操作性,完善執行機制。量刑建議制度畢竟是一項預防司法腐化,促進司法公正的有效制度安排,筆者相信,只要我們在現行法律的框架之內,以量刑公正爲宗旨,本着務實與創新的精神,不斷地探索和完善,在不久的將來,量刑建議制度一定會透過立法轉化爲我國刑事司法制度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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