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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醫患關係中患者的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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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基於我國患者的弱勢地位,醫患間的不均衡關係,以往較多關注的是患者的合法權益侵害及行使問題,而忽視患者在維護合法權益時是否有履行義務的責任。筆者認爲,只有建立以醫患之間醫療義務爲前提的法律環境,才能創建和諧的醫患關係,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因此,本文將着重對患者的法律義務進行相關的闡述。

淺談醫患關係中患者的法律義務

關鍵詞:醫患關係;法律義務;醫生;患者義務

我國自多次醫療體制改革以來,醫患關係逐漸緊張且不斷升級,醫生也成爲一個高危險、低收入職業,並且是一個要求技術精專,品德崇高,不容許犯錯的行業,世界權威雜誌-柳葉刀認爲醫生正面臨人身安全問題的威脅。[1]醫生上班有時甚至需要佩戴頭盔和警棍,醫護人員也從以往“白衣天使”轉變爲現在的“白眼狼”。作爲醫患關係的主體,患者在享有他聖神的權利的同時,也因重視他自身該履行的義務。下文中,筆者將重點論述患者的法律義務,從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建立以醫療義務爲前提的法律環境,從而構建和諧的醫患關係,本文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闡述患者的義務:

1.社會疾病防治義務

2003年在我國大面積流行的“非典”讓我們記憶猶新,它波及世界多個國家,在我國報道中,疾病涉及24個省區市,波及266個縣和市區。作爲患者應該遵循配合隔離的義務,《傳染病防治法》第24條規定,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對甲類傳病病人和病原攜帶者,應當及時予以隔離治療。國務院於2003年5月17日發佈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44條規定,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由此得知,患者應做的有防止傳染病傳播、流行的法律義務。

2.提供醫療資料義務。

醫生的完善診療主要在於臨牀資料的收集,只有在完整、全面、準確收集資料的基礎上才能定出符合實際的診療計劃。曾經有這樣一個案件,一位年輕的女性因兩個月沒來月經到某就診,醫生將其診斷爲停經,並開出婦科調經顆粒及黃體酮治療,經治療半月後患者複查發現懷孕,後瞭解的自己所服藥物有明確標示“孕婦禁用”,該女性想到醫生未經檢查即診斷“閉經”,存在明顯過錯,遂要求醫院賠償。但調查過程中發現,醫生曾詢問過此女士是否有性生活史,但女士矢口否認,並保證從未有過性生活,拒絕B超檢查。《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中規定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3.遵守醫院各項規章制度與規定的義務。

2010年某醫院爲患者進行手指骨折鋼板拆除手術,手術過程中患者因麻醉*物過敏而發生過敏性休克,突發呼吸心跳驟停,經院內外專家全力搶救後患者雖脫離生命危險,但卻成爲植物人,最後鑑定此後果屬於醫療意外,醫院已在手術前進行的完善的檢查與告知義務,然而患者家屬仍爲此在醫院聚衆打罵、扣押醫務人員,嚴重干擾醫院正常醫療秩序。此現象的勢頭在近年來也畸形的,“醫鬧”這個新興職業也應運而生,嚴重影響着醫患之間的關係。

在法律意識薄弱、醫患間信任的缺失、地位不平等的背景下,王迎蘭主任對“醫鬧”的定義、性質及表現形式進行全面的研究分析,認爲“醫鬧”不但擾亂醫院秩序、破壞醫院聲譽,對穩定和諧社會也產生極爲不利的影響。[2]《侵權責任法》中規定醫務人員如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也規定在上述情形中,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則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