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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建築施工企業法律事務治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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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建築施工企業法律事務治理的思考
隨着我國市場經濟深進發展及法制的進一步健全,企業法律事務逐漸得到各界人士的重視。建築施工企業作爲一個特殊性很強的企業,加強企業的法律事務治理工作也已是刻不容緩,本文從建築施工企業的特殊性、複雜性出發,對如何加強建築施工企業的法律事務治理工作作一簡單的探討。  一、建築施工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現狀令人非常擔憂  在實踐中,相當多的建築施工企業的法律意識及觀念非常淡薄,上至公司領導、中層骨幹下至一線工人,長期以來只對施工技術工程生產、財務治理相當重視,對法律法規所知甚少,根本熟悉不到企業的法律事務治理工作重要性,不注重在企業內部開展法律法規培訓、不向外引進法律人才,很多重大的決策、重大的經濟活動也沒有向相關法律人士諮詢或參與。有些施工企業甚至連外部法律顧問也不聘請,只在打官司時纔想到要請律師來受理。  如某國有建築企業上世紀90年代初在與一外商合作開發房地產時(我方出土地並負責施工、外方負責資金),對合作方主體合作資格及誠信實力沒有做深進的考察,輕信對方的口頭承諾,風險意識淡薄,在簽訂合作協議時己方的正當權益保護得不夠,根本沒有想到要聘請專職的項目律師以維護己方的正當權益。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又沒有監控到位,發現己方的權益受損時也沒有斷然採取法律手段,只一味開會協商,讓對方作出承諾等。結果對方口頭與書面承諾作了很多,但暗中繼續侵犯我方權益,最後,等該企業***拿起法律武器時,爲時已晚。不僅賠上了一大塊土地、墊付大量的工程款,更致命是後來那個項目成了半爛尾樓,該外商利用項目抵押及侵佔客戶房款等手段大撈一筆後逃之夭夭,但該企業卻作爲項目的合作方之一***承擔大批客戶退房的違約責任,損失慘重啊。  而在建築施工企業的日常治理中,法律意識的淡薄更是隨處可見。諸如。應當發出的書函(會議紀要)、照會沒有發,應請相關單位簽證確認的沒有辦理簽證確認,根本不留意自我保護,當糾紛發生時,因無法舉證而敗訴;應當追究的卻過了訴訟時效。建築行業被拖工程款的情況相當嚴重,有些拖欠案沒有及時訴諸法律,一直到臨起訴時才發現已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因得不到法律的保護而白白損受;還有就是應當行使的權力沒有行使。更爲嚴重的是相當多的施工企業對合同治理也沒有足夠重視,只顧到市場承攬任務,卻不往簽訂合同或者草率簽訂,結果遇上糾紛就沒有協商與調解的依據,或者依據不足。  因此,建築施工企業應組織專職部分如清欠辦、法律部等及時追討被拖欠的工程款,盡不能因工作上的疏忽或礙於面子感情而放棄債權,必須及時追討並留意留下書面證據,該採取法律手段的就果斷採取。  二、加強法律事務治理的原則  (一)嚴格依法辦事,依法經營治理的原則。  對於企業來講,堅持社會主義法制,就是要嚴格依法辦事,依法經營治理,維護本企業正當權益原則是爲了保證市場主體之間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交易行爲的等價有償與老實信用,保證市場競爭的公平與公正,需要由法律來規範和保障。  (二)維護本企業的正當權益的原則。  要透過富有成效的工作,防止企業正當權益受到侵害。  (三)事前防範爲主的原則。  企業法律事務要儘可能做"事前防範",而非"事後補救"兩大類。要從法律的角度來規避風險,預防糾紛的發生;一旦糾紛發生也要進行妥善處理,維護本企業的正當權益。有效的事前防範,不僅可以爲企業節約大量的治理本錢,而且有助於企業全面進步治理水平。  (四)以治理爲主的原則。  在企業實現依法經營的`治理鏈條中,法律事務工作所承擔的直接治理工作是其中一個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除了對企業法律事務有直接的治理職責外,企業法律部分對企業各項治理工作提出意見、參與研究、進行審覈等應該是事項必經的、不應跨越的程序。也就是說,是法律事務機構在企業中要有明確的定位,有制度保證其治理職責的有效履行。